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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警协作模式抑或检警协助模式

    时间:2021-05-04 20: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检警协助模式是检警二机关在侦、诉等审前阶段所体现的一种业务上的配合与人权保障方面的制约,进而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引导性与监督性以及公安机关技术优势的一种检警关系模式。检警协作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均能够给检警协助模式提供启示。检警协助模式具有理论上的相对合理性,检警协助机制包括立法、范畴、保障与监督四个方面。
       关键词:检警协作;检警协助;职务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2.13
      
       针对现实中的缺陷,理论界对于刑事诉讼检警关系模式的探讨一直持续至今。除了先前的学者提出的“侦诉合一模式”、“检警一体化模式”、“双重领导模式或一重领导一重监督模式”、“检察指导侦查模式”外,如今讨论较多的是“检警(侦诉)协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检警协作模式既能够妥善地在不更改现行宪法要求或者刑诉法原则的基础上为我国的检警关系模式提供一个新的思路,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检两机关的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但是,“检警协作模式”是否较之于以往的检警模式更为科学?“检警协作模式”有无学理上的瑕疵?细化这种新模式的机制如何建立?具体机制涉及到哪些内容?刑诉理论界对此似乎关注甚少。笔者认为,“检警协作模式”的提法有待商榷,应当改为“检警协助模式”。检警协助机制建立有章可循,具体可以从吸收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经验入手。
       一、“检警协作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概述及关系“检警协作模式”或者“侦诉协作模式”是指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而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相互紧密配合协作而形成的诉讼关系[1]。这一检警模式理念的提出源自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的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诉侦协作机制,坚决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指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等事宜所进行的协调、配合和合作所形成的机制。这一概念于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中已经明确规定。
       从理念创制的先后来说,学界对于检警关系的学理讨论比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立的讨论要早得多,但是由于前者涉及基本法关于公权力部门关系的具体规定,而后者主要关注具体部门的工作机制,因而前者的实质性转变较为缓和。目前,实务界尤其是检察部门主要贯彻的是“检察引导侦查模式”方针,但是理论界对于检警关系的讨论仍在持续,“检警协作模式”就是一种意在改善目前检警关系现状的改良模式。笔者对这一模式的名称持保留意见,但是为了行文连贯,此处仍用“检警协作模式”。最高检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使得理论界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探讨有明确的依据,就横向协作机制来看,这一规定没有明显排斥检察院侦查部门与其他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协作,只是对于这一工作关系的定位尚未达成统一。此外,理论界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研究也包括了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使得这一协作机制的体系化研究更为完善。而“检警协作模式”的讨论就显得相对平淡,近年来除了一些探讨这一模式与其他检警关系模式利弊的研究成果以外,基本上没有更多的关于此种模式基本范畴的研究成果出现 目前学界有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只是狭义而言的,只包括检察院侦查部门内部之间,或与其他检察院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并不包括与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部门的协作,即否定广义协作说。。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在理论依据的成熟度上能够给“检警协作模式”提供一定的启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贾治辉,孔令勇:检警协作模式抑或检警协助模式——一种启示性的探讨从理念的表达范围来说,检警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具体的工作机制,而且还是涉及刑事诉讼构造的一个重要因素。检警协作模式强调的是同属于控方阵营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作为追诉职能的共同担当者,其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1]214。同时,检警协作模式也是将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互关系与法律地位重新配置的一种诉讼地位关系。检警关系是否科学、有效、合理,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效果。广义职务犯罪侦查协作中的横向协作形式是检警关系一个层面的体现。职务犯罪侦查协作的主体包含具有侦查权的部门机关,这点是没有什么理论争议的。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协作应当是检警协作模式的一种具体体现,并没有包括检警协作模式的所有内容,比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其他刑事案件上的合作。因此,检警协作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是有部分内容产生交叉的。
       从理念的借鉴与融合来说,本文将检警协作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一起进行系统讨论,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合理借鉴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横向协作,为完善我国检警关系模式提供新的思路。但是,这种完善并不是完全否定先前提出的检警关系模式,而是建立在吸取先前讨论的检警关系模式的合理性因素基础之上。因此,这凸显了检警关系模式的重要性,以及融合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具体来说,职务犯罪侦查协作的理念可以在本体、比较、实践与机制方面给予检警协作模式一定的借鉴。
       理论分析表明,无论是现在占据主流观点检察指导(引导)侦查模式还是其他先前讨论过的检警关系模式,都没有检警协作模式所具备的“本土性”或者可操作性,但是,检警协作模式的推广仍然是以其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为基础的。检警协作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这种内在的关系一度被学界忽视,并且这两者所存在的问题也是相通的,完全可以通过联系比较加以解决。笔者认为,检警协作模式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亟待厘清:其一,本体问题。即检警协作模式本身存在的问题,包括名称、概念、构造与合理性等范畴。目前的检警协作模式的基础理论是否科学,如何改进;其二,价值问题。检警协作模式的价值导向应当具有多元意义,但是如何兼顾却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其三,机制建设问题。检警协作模式具备可操作性的具体体现,应当是其机制化的运行理念。但是,何种机制才是检警协作模式的最佳机制?应当从哪些方面建设这种机制?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应当从检警协作模式的本体研究开始。
       二、“检警协助模式”的提出及其合理性分析“检警协助模式”并不是与“检警协作模式”截然相反的新型模式,而是在其所具备的合理因素基础之上建立的一种改良型检警关系模式。所谓检警协助模式,是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所体现的一种业务上的配合与人权保障方面的制约,从而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引导性与监督性以及公安机关技术优势的一种检警关系模式。“检警协助模式”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但不限于其中的某些部门,因此具备主体上的广义性;“检警协助模式”的适用阶段是侦查与起诉这些广义上的审前阶段,而并不包括审判阶段或者执行阶段,因此具备阶段上的鲜明性;“检警协助模式”的关系内容包括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引导、监督以及公安机关以技术优势配合的一种两者相互之间的互助,并且强调在协助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这是与其他检警关系尤其是检警协作模式所强调的检警之间“大控方”思想或者检察单纯引导侦查思想所不同的,因此具备内容上的包容性;“检警协助模式”的价值取向既包括检警双方应当具备在追诉犯罪方面的惩治价值,也包括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法治价值,这是一种效率与公正的共同体现,因此具备价值上的兼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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