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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劳动立法运动初探

    时间:2021-03-29 16:03: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工会的产生与发展一般要经历三个时期,即禁止时期、承认但限制时期以及积极保护时期。中国工会组织争取法律的保护与认可的历程可谓艰难曲折,20世纪20年代的劳动立法运动为工会组织争得起码的生存权奠定了重要基础,积极推动了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工会立法,是争取宪法上的结社权以及劳工的劳动团结权的一次有益尝试。
      关键词:劳动立法运动;工会;工会法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1-0110-05
      一、法律与工会
      从立法角度或者从政府对待工会态度的角度来看,工会的产生与发展一般都要历经三个时期,即禁止时期、承认但限制时期和积极保护时期。在禁止时期,工会被认为是非法组织,法律持禁止和敌视态度,政府机关发现工会组织的存在即给予取缔,无论是劳工组织工会的行为还是同盟罢工的行为都被视为犯罪。在英国及其他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曾规定,“凡要求改进劳动条件之任何协议均视为碍害产业的发展,一律处以共谋罪。如比利时、丹麦,在其宪法中早已承认自由结社权,但对劳工团体采取禁止态度。又如瑞典、挪威、美国皆承认公民自由结社权,但对工人组织则视为例外。”[1]在承认但限制时期,工会组织被法律逐渐认可。之所以被认可,原因主要在于自由资本主义引发的社会灾难所带来的反抗。英国是最先承认劳工结社权和劳工团体的国家,“1799-1800年所通过的预防工人不法联合法(An Act to prevent unlawful combination of workmen)在柏来斯、休谟等人努力之下,于1824年撤消,1824年的结合法及1825年的结合法(The Combination Act)中承认工人团结权。但普通法中尚有限制劳工组织之规定。一直至1871年工会法(Trade Union Act of 1871)及1875年共谋罪及财产保护法、1876年工会修正法(Trade Union Amendmet Act)制定后,团结权始得确立,劳动者之团结始脱离刑事法之范围,而成为民事法领域之问题。”[1]在积极保护时期,工会组织完全合法化,“一方面力反前时代所加于工会运动的许多不当的限制,使工会的运动完全自由,另一方面则积极地拥护劳工的团结权,且有对于作为工会之重要作用的团体交涉加以法律保护的倾向”。[2]这是工人斗争的结果,也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工会法的发展大体也经历了以上三个阶段。其中,清末及民国初年的北京政府对于工会组织采取禁止态度,而到20世纪20年代的北京政府则开始进入承认但限制时期。从禁止到承认这一转变实有赖于劳动立法运动的推动。
      二、劳动立法运动的发起原因
      劳动立法运动是1922年7月开始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领导下,利用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召开国会进行制宪活动的时机,所掀起的争取劳动立法的活动。它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合法斗争的方式争取工人权利和工会自由的一次尝试。为什么会在1922年发生劳动立法运动?有几个原因须加以考察。
      第一,清末及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反劳工立法长期制约着工会组织的发展。“中国法律对于罢工,初时系采取绝对禁止主义,如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即有法令禁止罢工(清朝矿务正章第七十款第三条);宣统二年(1910),罢工者当为刑事犯惩办”。[3]民国成立后,反劳工的立法集中体现在《治安警察条例》这部法律之中。1914年3月,北京政府颁布了《治安警察条例》,其第九条规定,若结社的宗旨有扰乱安宁秩序或妨害善良风俗的,行政官署即可命令解散。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官吏对于劳工聚集若认为有同盟解雇、同盟罢业、扰乱安宁秩序或妨害善良风俗等诱惑或煽动行为,即可加以禁止。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违反这两条的处罚。违反第九条规定而结社或加入结社者处一年以下徒刑,违反第二十二条禁止命令的,处五个月以下徒刑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金。[4]这些法规限制了劳工组织的发展。
      第二,各类工会组织成长迅速,要求打破法规的限制成为现实的需求。五四运动后,从1922年1月至1923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第一次罢工高潮,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工会组织。1922年1月开始的第一次全国罢工高潮持续时间达十三个月之久,大小罢工当在一百次以上,参加人数当在三十万人以上。[5]在这次罢工高潮中,工会组织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1922年2月5日成立的汉口江岸京汉铁路工人俱乐部,同年4月9日成立的长辛店工人俱乐部,以及两大地方组合和两大产业组合,即武汉工团联合会、湖南工团联合会和汉冶萍总工会、筹备中的全国铁路总工会,这其中有不少组织是罢工斗争的产物。到1922年底,全国主要的铁路、矿山以及城市、工厂都建立了工会组织,全国约有100多个工会和俱乐部。[6]
      第三,中国共产党自诞生时起就对工人运动备加关注,它的纲领和决议成为工会组织和工会运动的指导原则。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即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任务就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以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7]在1922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其中即指出工会是保护工人切身的利益和为工人利益奋斗的机关,工会应该明白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调和,工会是战斗的团体,不专是共济的机关。对于工会所进行的经济改良运动,中国共产党认为必须上升为劳动立法运动。[8]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对工人运动的关注及指导是一以贯之的。
      第四,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实际上的全国工会领导机关,没有它的领导,这样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很难形成。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是中国共产党公开领导全国职工运动的组织,在192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之前,它实际上一直是全国职工运动的领导机关。自书记部成立后,在第一次罢工高潮中即起了先锋的作用,在当时中国工人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因此才能在1922年5月发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确认为全国总通信机关,“俨然成为全国工会的总领袖”。[5](455)1922年7月,中共二大决定在全国开展劳动立法运动,书记部随即根据党中央的决议,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与《劳动法案大纲》,发起了劳动立法运动。如果没有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发起,以及在这次运动中始终起到的领导作用,劳动立法运动很难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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