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4-28 08: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十年来,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但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对社区的理解偏差,矫正对象的狭隘,矫正内容普适、单一且各执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制度缺陷,值得我们关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并非仅为同质于监狱的执行场所;扩张管制、假释等人员范围,同时将青少年犯明确为社区矫正对象;加强对矫正内容的细化研究和科学制定;同时资金来源的开拓、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更有利地保障社区矫正在社区的规范运行,真正实现社区帮扶之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矫正对象;执行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4)02-0165-06
      黄娅琴,博士,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鄢琦昊,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31)
      社区矫正,亦叫社区矫治,其与监狱矫正相对,指把那些不需要和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安排到社区,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或者人员在相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时间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督促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经过近十年的实践摸索和经验总结,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推进和对其探讨研究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司法理念下的社区概念、矫正对象、矫正内容、执行保障等仍需进行理论核理。
      一、正确理解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内涵
      社区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们往往容易将社区理解为社会学上的概念,即由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特定的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有的甚至会把它单纯地看作是社会群体的活动场所。而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并不能凭借人们的生活经验进行常识化解释,其是在相关法律理念支撑下的概念。
      以社区参与为主导的司法理念,被学者称为社区司法,社区司法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扩展和延伸。与传统的“个人——国家”强调国家利益突出对罪犯的惩戒的报应性司法不同,恢复性司法将视野中心从国家利益转为个人利益和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关注的是在“个人——个人”模式下通过各方互动,恢复被害人的权益和社区关系,从犯罪人的内在根源着手,以便消除其危险性,帮助其回归社会。正如克利尔等人所总结的,社区司法与传统报应性司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把犯罪看成是对个人和社区的侵害,而不仅仅是对国家的侵害;第二,对犯罪的处置不仅要促进公共安全,而且要促进更加广泛的社会正义。社区矫正是社区司法的表现之一,从社区关系恢复和罪犯改造的角度来看,社区的功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区是罪犯与社会沟通的重要桥梁。社区为罪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场所,在此场所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流是公开和平等的,罪犯可以了解和切身感受,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身心伤痛,从而帮助完成罪犯的物质赔偿与心灵的忏悔;而被害人作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则更“希望能够有机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并且能够向人们传递信息确认他们的被害人身份。他们采取积极的步骤来完成这些,主要是获得自身的满足”。通过正面的沟通、协商以及赔偿,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同时他们对社会的畏惧心理将逐渐减轻,进而恢复对社会的正确认知。而作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发生的场所,在社区成员看来,让他们了解罪犯自身情况和犯罪的原因,了解犯罪的过程,也可避免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给他们带来的恐慌,有利于排解消极情绪,改善其对罪犯的敌对和仇视心态,使罪犯得到应有的人格尊言,从而受到尊重。其二,社区是罪犯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社区为罪犯提供社区服务和工作岗位,在英国,罪犯社区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儿童游戏场,屋顶铺设及修理,护送和帮助有心理健康障碍的儿童,油漆和装饰,砍树篱,医院工作,给学校、慈善机构或无家可归的人做些家具等。矫正人员在常态的社会环境中,为社区提供有益服务,同时接受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等人士的帮扶和帮教。这种正常的社会沟通和交往,成为罪犯了解社会发展和变化的窗口,使其在服刑期满之后,能正常地走向社会,而非如传统司法一般,使其受到强制惩戒之后,被动地被人推向陌生的社会。对社会而言,社区人员的参与和配合,甚至被作为社区矫正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能让公众消除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隔阂,正确地看待犯罪行为,构建起新的罪犯接纳机制。
      二、合理定位社区矫正对象
      当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而矛盾下的个体生存环境和思想的动荡,为各种变异和失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便利条件。传统万能主义、“严打”犯罪的刑法和惩罚执行格局,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从效率优化刑罚执行手段人手,予以通盘考虑。
      (一)管制、缓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依据违法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而有针对性地处以不同执行手段,是近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做法。监狱不再是所有罪犯的执行地,从集中控制到分散治理,从国家强制到社会参与,刑罚理念的转变与执行效率的需求,使得管制、缓刑、假释这样的微刑违法人,成为当然的社区矫正的对象。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先后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三个司法文件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管制、缓刑、假释都在矫正对象之列,但问题是三者在司法判决中使用率都较低,显然这将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开展。除了传统的重刑文化的影响,管制、缓刑和假释被限制适用的重要原因,在于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狭隘与模糊。比如,刑法只存在刑罚暂缓执行制中的附条件赦免和附条件有罪宣告两种形式,而且附条件有罪宣告缓刑,只适用于在战时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军人;对假释的条件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变更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虽弥补了之前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不科学性,但仍然较为原则化,使人很难实际准确把握。可见,要真正贯彻现代刑法理念的精神,要真正保障社区矫正得以推进,必须从源头上理顺各种刑罚的关系和适用条件。

    推荐访问:矫正 法律制度 完善 我国 社区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