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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共行政中规范主义对于实证主义的优先性

    时间:2021-06-09 20:00: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共行政中规范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与理性之源分别是康德批判哲学中的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本体优先于现象、目的优先于手段、自由优先于必然,这既是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的根据,也是规范主义优先于实证主义的理由。规范主义对于实证主义优先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于维护公共行政学的公共性;捍卫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凸显“人本位”的价值理念;完善政府权力制约机制。
      [关键词]规范主义;实证主义;实践理性;理论理性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7-0041-04
      一
      公共行政学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伴随着各种观点的不断碰撞激荡,最终形成了规范主义(注重平等、公平、公正等价值)和实证主义(注重效率、效能与经济等价值)两大流派的理论传承。最初,两大流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在围绕着公共行政学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公共行政学到底是一门学科还是一种专业等方面进行激辩,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许多学者逐渐认识到公共行政学不再是一个同质的研究领域,它具有多元化的价值与多元主义的研究路径。如戴维.H.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有三条相对分明的途径(管理、政治、法律)”,[1]罗伯特.B.登哈特也承认:“如今在理论家中最流行的观点是,公共行政学最好被看做是一种从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兼收并蓄的专业。”[2]这样一来,公共行政学将规范主义与实证主义两大范式置于其中,从而终结了过去追求单一化价值与研究路径的论争。然而,旧的问题虽已尘埃落定,新的问题又悄然而生,即在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当规范主义与实证主义之间发生价值冲突时,谁享有优先性?对于这一问题,一些实证主义学派的倡导者主张实证主义的优先性,认为实证主义价值是公共行政学建立的初衷,并认为效率等价值应视为首要的善。然而,过于强调实证主义使得公共行政在实践中因出现合法化危机而为规范主义学派所诟病。一些规范主义学派的倡导者往往试图用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理论知识来证明规范主义的优先性。如新公共行政学的代表人物弗雷德里克森主张公平至上,新公共服务学派的代表人物登哈特也强调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为重要。虽然这些学者的论证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往往冒着将公共行政学回归政治学的风险而容易遭到实证主义学派的攻击,从而使其理论观点不能真正让人信服。
      另外,从实证主义和与规范主义二者所关注的焦点来看,实证主义关注的是事实命题,是一种经验主义,侧重于从描述性的视角来看待公共行政问题;而规范主义则关注的是价值命题,是一种规范理论,侧重于规约性的视角来看待公共行政问题。实证主义与规范主义何者优先是无法直接进行判定的。就实证主义而言,虽然其在公共行政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实证主义所倡导的科学主义取向也有其致命的缺陷。正如达尔所言:“科学不能证实道德价值之所在,它不能在“是”与“应当”二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3]因而它在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中不能够完全袪除规范主义价值而享有优先权。就规范主义而言,虽然其维护了公共行政的合法化地位,但如今其在与实证主义的交锋中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疲软”。正如达布利克所言:“规范主义者未能提高公共行政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学科地位。从本质上讲,规范观点促进的是说服而不是研究。”[4]这样一来,“公共行政学中强大的规范主义立场的影响,降低了那些从事主流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对我们领域的认同感。”[5]因此,如果我们从规约性的视角来证明规范主义对于实证主义的优先性同样也是难以获得广泛认同的。
      笔者赞同公共行政中规范主义对于实证主义的优先性,然而,要对规范主义的优先性进行有效证明则绝非易事。通过上述论争我们不难看出,学界关于规范主义优先性的证明往往面临着两大窘境:一是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视角来论证规范主义的优先性往往缺乏一定的理论深度;二是从规约性的视角来证明规范主义的优先地位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笔者认为,造成此种理论困境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并没有进一步追溯两大范式的哲学基础与理性之源,从而无法站在更高、更坚实的理论视角上来证明规范主义对于实证主义的优先性。而要追溯规范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哲学与理性基础,康德的批判哲学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视角。因此,笔者试图分析康德批判哲学中的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及其相互关系,寻找其与规范主义和实证主义相关联的理论根据,在论证实践理性对于理论理性优先性的基础上,进而有效地实现规范主义对于实证主义优先性的哲学证明。
      二
      康德批判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纯粹理性,纯粹理性又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纯粹理性批判》论述的是理论理性,而《实践理性批判》则论述实践理性。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分别从属于现象界与物自体领域。
      “理论理性”,又名思辨理性,是指理性的认知功能和活动,其目标在于考察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如何构成及其能达到什么范围的问题。康德认为,理论理性要真正实现对自然界的认识,必须要将认识的对象限定为经验的领域,而不是超验的领域。人通过理论理性来把握自然界,建立自然科学的,支配大自然的,从而使自然科学的知识得以可能。由此可见,理论理性从本质上具有科学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取向。
      与理论理性强调人为自然界立法不同的是,实践理性强调人为自己立法。实践理性是指理性的意志功能和活动,康德实践理性学说(即伦理学)的主旨就在于考察人的实践行为中,人类的伦理道德何以可能。实践理性强调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的法则,而只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康德认为自由是实践理性的前提条件。道德律建立在自由意志自律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威的基础上。自由意志能够为自己立法,这样一种理性便是纯粹实践理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践理性本质上具有价值理性取向。
      公共行政中的规范主义和实证主义在哲学与理性层面上与康德批判哲学中的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渊源极深。从规范主义与实践理性的关系来看,没有实践理性的存在,规范主义也就不可能产生。一方面,实践理性为规范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与理性之源。康德的实践理性以自由作为其公设,从而使自由意志服从于自身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即:“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6]康德的实践理性并非只限于道德领域,它还涉及宪法与法律领域。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试图将道德法则扩展为权利的普遍法则,正如康德所言:“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7]可见,康德的绝对律令展现出的个人意志的“可普遍化”倾向,这样一来,实践理性暗含了从道德领域走向规范取向的宪法、法律领域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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