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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矜老”:刑事宽容制度透析

    时间:2021-04-10 00: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杨立英(1987-),女,侗族,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2011年6月毕业于湖南省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同年获法学学士学位,2011年9月进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至今;杨韬(1986-),男,侗族,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2009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日语系,2010年3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学位,于2011年6月毕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1年9月进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至今。
      【摘要】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宽容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本文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老年人违法性认识、老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等各方面阐述了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结合老年人自身的特点及犯罪特征,对比研究国内外文献,对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在刑事宽容年龄起点、死刑免除及程序完善方面提出了些许看法。
      【关键词】刑事宽容;宽严相济;刑法修正案
      一、刑事宽容:基于尊重人权的考究
      《联合国宪章》申明,为达到尊重基本人权,维持和平正义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各国要力行“宽容”。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宽容就是在对思想、自由和基本人权尊重的基础上,对犯罪的人予以一定的宽恕和容让。即在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平等对待当事人,并建立一定的机制包容、理解、感化在刑事案件中有过错的当事人,这是刑法宽容性的表现。
      刑法具有宽容性,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其宽容性显得更为强大。老年人是我国的弱势群体之一,刑法对老年人的宽容源远流长。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始于西周,经过春秋战国、汉代、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的发展,到唐代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直至传到民国初期。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规定经过历代的检验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对老年犯人刑事宽容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看来冲击了法的“秩序”价值,但实际上对老年人宽容符合人道主义、符合中国的传统,这样反而能被社会所接受,使刑法对犯罪人本人、对社会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实现,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问题检视: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立法现状
      老年人的地位在我国算是比较特殊的,他们与孕妇、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盲聋哑人一样属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我国立法一直以来对于弱势群体都有着比一般成年人较特殊的刑事宽容制度,尤其是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制度规定最为完备。老年人同样是我国的弱势群体,但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任何关于老年人犯罪后从宽的法律规定,直到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才使得传统的恤老思想得以延续。《刑法修正案(八)》中这样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是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中有关于老年人刑事处罚的特殊规定,刑法的第八次修改,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在加强刑事立法的同时,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从轻的立法依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法治传统的回归,这次重新提出,是历史的进步。它是我国关于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起点,弥补了我国关于对老年人刑事宽容的立法空白。但与其他国家特别是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对老年人的刑事宽容制度刚刚起步,经历的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所以涉及的刑事宽容方面也是十分有限,仅仅涉及到实体中的一些问题,对于程序上则完全没有配套的法律。但就现有的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结合实践而言,不仅是在实体上存在不足,在程序上也完全没有配套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缺失
      1.刑事宽容制度的起点年龄太高
      首先,社会学和老年心理学的研究及有关犯罪统计都表明:人到五六十岁就步入老年,往往身心功能逐渐衰弱,体能和精力显著减退,在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上有不同程度的减弱,其中有些犯罪与其反应迟钝、偏执、固执及精神疾病的生理状况等有关。按照老年病理学的观点,则将老年人分为:年轻老年人(50—60岁)、中年老年人(60—70岁)、老年老年人(80岁以上)三个时期①。世界各国对老年人的界定不一,根据年代年龄、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的界定,大多数国家都认同60岁为老年人的划分标准②,《蒙古刑法典》甚至将50岁女性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起点。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规定,60岁以上为老年人,我国也基本采用这一标准。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岁以上的公民”,对此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规定,将刑事法律中有关老年人从宽的起点年龄与我国实情相结合,我国规定的将七十五岁作为刑事处罚从轻的起点确实过高,应予以相应的降低。
      其次,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老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60岁至70岁这一年龄段,70岁以下犯罪人约占犯罪老年人的90%。2008年以来7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比例有所上升,70岁以上犯罪老人比例也上升至20%左右③,而75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却是少之又少,故我国刑事宽容政策的起点年龄定为七十五周岁确实不太合理。另据我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2008年10月23日在改革开放与人口发展论坛上表示,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七十三周岁,将老年人罪犯免除死刑的年龄标准规定为七十五周岁显然不太合适,没有真正达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目的,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应该有所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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