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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耀归于柏拉图:《法律篇》之解读

    时间:2021-04-09 16: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深圳市518053)
      
      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和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在哲学史上居承先启后之地位。如果说,《理想国》代表了柏拉图的政治社会理想,那么,《法律篇》则是柏拉图晚年所作的面对现实的对话体著作。在《法律篇》中,三位老人,即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雅典来客(暗指柏拉图本人),夏日里在克里特相遇,讨论法律的优劣以及一个优秀制度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等问题。
      
      一、从理性至上到法律至上
      
      《法律篇》与《理想国》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恢复了法律在城邦所占的地位,统治者和臣民都同样须服从法律,有一个法律至上的政府,法律因此取代了《理想国》中至高无上的理性。
      
      (一)立法。论辩对手称,所有的城邦按本性来说是在对每一个别的城邦进行着不宣而战的战争……克里特立法者所建立的我们所有这些公私律法,都是着眼于战争。柏拉图借雅典来客之口驳斥道:“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只有当法律像一个弓箭手那样始终瞄准唯一的目标的时候,这项法律才能制定得好。”在谈及立法技术时,柏拉图强调了立法方法。法律的方法部分地是说服,部分地是强制和惩罚。相应地,也就被比喻成“自由医生法”和“奴隶医生法”。自由医生学习过系统的医学知识,他的方法是通过向病人及其朋友询问来写出病历,他用这个方法从病人那里知道某种事情,同时他给这个病人一切他所能给的指示。在他以某种方法获得病人的同意以前,他是不开处方的。奴隶医生则相反,他是从经验中(即借助于观察和从他们的师傅或主人)获得技能的,他们没有系统的知识。他们从来不说这个奴隶患了什么特别的病,或者准备听取诉说病情。他简单地根据经验开出他认为最好的处方,主张应将这两种方法混合使用,至于法律内容,《法律篇》列出了繁多庞杂的法律,对很多方面都作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国家政体、婚姻、继承、财产、税收、教育、刑法、诉讼、司法、军事及外交等。这些法律大多是禁止性命令,有着浓厚的强制意义。
      
      (二)执法。柏拉图认为,仅有立法者是不够的,立法者终将逝去,必须要有法律的护卫者。“有一个组织得很好的国家,这个国家又有着制定得很完整的法典,那么任命不称职的官员负责执行法典乃是浪费了优良法典,整个事业沦为一出滑稽戏。”因此,必须选举护法者,由37名护法者组成“午夜议事会”,其职责就是维护和执行法律。制定、执行法律必须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制定的伪法律。当法律仅仅有利于共同体的特殊部分时,它们的制定者就不是公民,而是党派分子。他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他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
      
      (三)守法。这是法治的关键。“一个最好的人,他与其在奥林匹克竞技会上或其他任何战争与和平的竞赛中获得胜利,倒不如以他对本国法律的尊重所取得的荣誉来击败每一个人。这种荣誉是因为他比其他任何人更出色地终身尊重法律而取得的。”守法,首先指立法者守法。如果他没有先做一个仆人,就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主人。一个人不应该以统治得好,而应该以服务得好而感到骄傲,——并且首先是服务于法律。其次指老百姓守法。城邦的稳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柏拉图号召公民遵守法律,但他所号召的遵守是对人有益的自愿遵守。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因为它是有益的,而不仅仅因为它是法律。柏拉图把法律比作一条金色的神圣的绳子。这条绳子是调整人们自身、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他说:“我们每个活着的人都是众神的傀儡。……我们身上都有这些感情,像绳索一样拉着我们到处跑;它们朝相反方向用力,相互拉扯,使我们的行为相应地也是对立的。……拉力之一要求我们永远顺从,并且我们还是必须抓住不放的,不管发生什么情况;其他绳索的拉力,我们必须顶住。这根绳索是金的和神圣的,传导着‘计算’的力,一个国家的力就叫做公法。”因此,如果一个人服从法律,他将避免法律的惩罚。但如果他蔑视法律,他就承担双重惩罚,第一是出于众神之手,第二是来自法律。
      
      二、从天上的城邦到地上的城邦
      
      理想国只是一个政治完美的心中意象,是天上的城邦。当被问及理想国在人间能否实现时,柏拉图也承认:“或许天上边有它的一个原形,让凡是希望看见它的人能看到自己在那里定居下来,至于它是现在存在还是将来才能存在,都没关系。”如果缺乏理想,城邦的组建将面临失败。但最正确的做法是不仅描述理想社会,而且也描述第二等好和第三等好的社会,然后让负责创建社会的人从中作出选择。由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为自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着手为一个新的城邦拟定政体和法律。他设计了一个法治城邦所应有的各个领域的法典以及各种现实的法治通道,并不厌其烦地描述了想象中的地上的城邦:“马革尼西亚”。其具体制度架构主要包括:
      
      (一)人口和疆域;城邦规模不大,为5040人/户,离海岸大致80斯坦特,拥有良港,无紧靠的邻邦,它是一个农业国家,样样东西都有出产,生产的谷物数量不要太大,崎岖之乡多于平坦之地。
      
      (二)政体;有两种一切其他制度由之产生的母制。第一种母制的确切名词是主君主制,第二种是民主制。前者被波斯人推向极端,后者由雅典推向极端。一切其他政制实际上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在波斯,平民管理的成分已经消失,行政管理已变成反复无常的寡头政治,臣民没有真正的忠心;在雅典,由于过分民主,尊重权威已经在群众专政中丧失了,没有一个人学会如何服从。柏拉图强调: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哪里你就可以看到出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度。
      
      (三)婚姻制度;承认一夫一妻制。对一个女孩子来说,结婚年龄从16岁到20岁;对一个男人来说,从30岁到35岁。否则,要处以罚金,罚金按照等级不同而有区别。如果拒付每年的罚金,欠款应增加10倍。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第二属于她的祖父,第三属于她的同父诸兄弟等。至于离婚,夫妻由于性格冲突无法共处,由10个男性中年法律维护者和10个同龄负责婚姻的女性调解,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并尽力为他们寻找合适的伴侣:性格粗暴者应与性格冷静温和者结合。离婚时无子女或少子女,再婚可生育。离婚和再婚应能促进友谊并在晚年相互帮助。如果夫妻在十年内没有生育,他们必须离婚。
      
      (四)财产制度;每一个公民有自己一块土地,任何人不拥有超过土地价值4倍的财产,不能有金银。还规定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每个人都必须申报登记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有人被发现占有登记总额以上的任何东西,那么全部多余的东西应该由国家没收。
      
      (五)外交关系。柏拉图主张与他国交往,吸收别国的治国经验。他说:“绝对拒绝外国人进来,不让本国人去外国,不仅不可能办到,而且假如真这么做的话,在其他国家的国民眼中,这个国家就将被视为野蛮的未开化的国家。”叫有关外交的法律应规定:(1)国家应派遣信使、外交使节和各种观察家去国外,但任何人不得因私出国,未满40岁者不得去国外。出国考察者须年过50,有良好声誉,作为国民的模范由法律维护者派遣,年满60须回国。(2)允许外国人人境。入境者须遵守国家法律,得设立外国人团体,对愿意且能够参加者开放,外国人须有技能,居留时间从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三、评介:柏拉图的哲学遗嘱
      
      《法律篇》是柏拉图精力大大衰退时的作品,因而在思想的敏锐和文笔的质量上远不如《理想国》,以致长期以来不大受人重视。作为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哲学著作,“在希腊法律的文献资料中,柏拉图的《法律篇》占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它是对公元前四世纪理想的希腊城邦的立法的彻底、系统、详尽的阐述,伴之以对原理的解释和讨论”。有学者盛赞它是“希腊法律的镜子”。这部作品深深地影响了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法治国”理论。显然,《法律篇》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即便如此,《法律篇》同柏拉图的其他著作一样,受到诸如极权主义、法治中的专制等批评和攻击。然而,就算有这些错误,《法律篇》仍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起点。“一切的开端总归是粗糙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便忽视它们的创造性。柏拉图所说的话哪怕是加以一切必要的改正之后,其中仍然有某些东西是要保存下来的。”
      《法律篇》是柏拉图在临迫死亡的阴影下写就的,应给予严肃地关注。“《法律篇》证明,它们没有表现出逃避对人的关心,表现的却是生命将要终了之时的一个哲学家的责任感。没有《法律篇》,柏拉图会被看做越来越远地退隐到了哲学抽象之中,与具体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少关联。《法律篇》证明了相反的情形:他抽象的专门哲学研究得出了他现在用于服务人类的结果,为那种能够满足人类所有物质、道德和理智需要的社会拟定了一个方案。”忽视它,就是对柏拉图的遗言充耳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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