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劳教制度废止后的衔接制度探究

    时间:2021-04-29 00:03: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废止,至此开启了后劳教时代。劳教废止并非法制改革的终点,只是一个起点。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衔接立法、制度建设、社会治理等现实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分析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探讨劳教废止对我国产生的现实影响,进而展开关于劳教衔接制度的比较辨析,可以最终得出符合我国法治发展阶段的改革方案,即采取改良的分流法进行立法跟进,同时建立配套司法制度。
      [关键词]劳动教养;衔接制度;后劳教时代;违法行为矫治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4 — 0044 — 03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在当时的特殊国情下,这项制度在治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上,发挥了不可否认的重要作用。随着适用对象一次次扩大和管理审批制度不断宽松,劳动教养制度在正常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逐渐转变成一个“大箩筐”,许多不合时宜的东西都被放入其中。近年来,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上访妈妈唐慧案等案件的出现,一度将劳动教养制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劳教制度关于立法根基缺乏、管理职能宽泛、审批制度缺失等严重问题逐渐暴露,废除劳教的呼声愈发强烈,直至2013年底,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开启了所谓后劳教时代。
      一、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现实影响
      (一)废止劳教具有现代法治意义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诞生并发展于法治尚未健全的年代,在那个年代,行政权较强势,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取代了法律。在劳动教养制度施行的过程中也曾经制定了一定的规范文本,如1957-1982年间先后出台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确立了劳动教养这一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2000年《立法法》第8条第5项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前后对比,劳动教养制度直接违反了宪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既存在违宪性又与上位法相抵触,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事实上,这一制度合法性根据的缺失也是劳动教养制度长期以来不断受到诟病的重要原因。随着劳教制度的废止,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违宪性文件得以肃清,与我国依法治国a的现实趋势相吻合,具有重要的现代法治意义。
      (二)废止劳教给法律体系带来严重冲击
      劳动教养制度的处遇对象多为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以通常处于惩罚犯罪刑法和规制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之间。而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中存在比例原则,均要求受到处遇的行为与采取的措施具有相称性。最直观的体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自由刑为3个月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最高自由刑是15天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能超过20日。劳动教养制度适用期间为6个月至4年,通过对严重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劳动与教育改造,可以弥补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法律空间。然而在劳教废止后,曾经的处遇对象便因“高不成低不就”而游离到了法律体系之外,无法进行有效规制,造成了法律体系的空白。此外,劳教制度集矫正性、强制性于一身,在适用的数十年中对于预防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刑法相比,我国的刑法体系实际上是一部重罪重刑的“小刑法”,行政法规又存在必要性原则的限制,均无法出于社会预防的需要对社会管理环节中出现的具有多发性、重复性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规制,因此,劳教制度的废止就不可避免的导致我国社会预防法律制度产生了空白与缺失。
      (三)司法实务的挑战
      司法实践中,因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而被劳教的行为人占据了较大比例。这类行为人多系社会闲散人员,生活习惯不良,对于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都会造成较大影响,确实具有打击必要性。根据2013 年12 月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劳教废止后,对于被重新放归社会劳教人员和其他新出现的违法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处置措施。一方面,将导致公安机关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反复使用治安处罚,不仅浪费警力而且效果欠佳,不利于社会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对于原本不认定为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刑事强制措施对违法人员予以控制,以拘留、逮捕代替劳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造成刑事司法制度的异化和混乱。
      综合以上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确实对于我国法治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给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留下了难以回避的重要难题。
      二、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衔接制度的辨析
      劳动教养废止后,学界展开了对于相关衔接制度的探讨,但尚未形成统一有力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思路:
      (一)建立轻罪制度
      储槐植教授曾将我国刑法的结构总结为定罪面与刑罚量的组合形式,也就是说我国的犯罪概念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我国的犯罪圈过小。〔1〕相对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定性式的犯罪概念,因而犯罪圈相对更大,也就囊括了更多的违法行为。比如,《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四类,法国现行刑法典采取了重罪、轻罪、违警罪三分法,德国现行刑法采取了重罪、轻罪二分法,这其中就把我国用以适用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了“轻罪”或“违警罪”的范畴进行惩治。我国有学者主张借鉴这一做法,将犯罪分层的做法引入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增设“轻犯罪法”或“违警罪法”的类别,通过适当降低犯罪门槛,将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对象行为调整为轻罪行为,纳入刑事司法领域。〔2〕其理由在于,使用劳动教养的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必要性,与我国现行刑法衔接紧密,纳入轻罪范畴并不困难,轻罪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法律的层面对这一现象进行确认,符合法治原则。此外,轻罪制度同样应该适用司法制度,由法院进行相关案件的裁判,比起行政机关直接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更符合程序正义。

    推荐访问:制度 劳教 废止 衔接 探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