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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票据法学》递进式教学思路设计

    时间:2021-03-18 08: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商法》中票据法的教学普遍具有一定程度的困难,其原因应追根溯源地在票据法学本身的属性中探究并采取相应的教学辅助措施加以应对,主要是学生的知识背景的局限和缺乏,以及票据法强烈的技术性特征所致。因此应以生活常识中的商事原理加以导入,逐步培养学生的商法思维和技巧模拟能力。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设备,设置商事场景中的票据流通和应用程序,使教学内容和方法由生活化向专业化递进式转变和推进。
      【关键词】票据法学;教学;思维模拟;递进式
      票据法是商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票据法》的教学难度大,学生学习亦感到不易。经过多年的《票据法》教学比较,发现了该门课程教学的难点及其原因之所在,并采取对应的教学方法设计以克服之且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
      一、票据法教学难度的原因分析
      首先,票据法知识较为抽象和晦涩,此种抽象却不同于哲学或数学学科之抽象,而在于票据法属于成熟的商法学科,其中相关术语和概念非常的固定和专业,较之日常生活中的相应概念和术语有较大的距离感。故学生在初步介入该课程时缺少一定的语言上的亲近感,颇感陌生。其次,票据法之运行规则和技术,是基于商事活动的发展之必然逐步演变而来,票据基于钱银输送逐步发展和拓展其功能,较之日常的生活化交易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中的商事活动较学生之日常生活知识领域亦存在较大的距离。再次,票据法教学之难点原因在于法科学生在法律专业的学习中,较少遇到类似票据法学这样的用语言文字表述的技术性规则的学科,往往习惯性地援用过去所学的那种定性化的思维方法,惰性地用民法和公法学科的系统性思维和结构性思维进行思考和学习,当然并非票据法学不需要采用此种思维,而是说票据法的技术性特征使得学习者必须丝毫不漏地字字句句地、逐字逐句进行研读,方能对票据法的技术性特征有更为透彻的领悟与理解。如果法科学生不能适应或不能刻苦地深入地运用类似工科的思维来学习票据法,后果不是觉得晦涩难懂,就是一知半解,如此则与票据法的属性和将来的票据应用发生巨大的逆差。最后,商法中的票据法属于民法范畴,不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的基本原理都是学习商法乃至票据法学学科的必备基础,固然可以结合票据法对民法基础知识进行巩固性复习,但是良好的民法基础是学习商法的便捷的台阶,如果将民法思维逐步导引进票据法中则可以顺利地衔接两者之间的学习跨度,使学生的思维能更快地进入票据法的思维方法培育中。相反如果学生的民法基础知识不够牢固和全面,则会面临基础不牢而有被迫牵到了高处而处于前后不能相顾的尴尬境地。
      二、教材的解读技巧和方法是递进式教学的基础
      票据法的学习和教学难点本身即存在于该课程的特点规律之中,如此方能把握实质,切中要领。在进行《票据法》教学内容的设计时,首先让学生能够容易理解的方式介绍票据,使学生在学习票据的各种法律规则之前,对票据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和直观的了解,因而正确的教学导入非常重要。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票据与货币尤其是与纸币的关系肯定为初学者所好奇,因为初学者往往习惯性地将具有金钱表示和输送功能的票据与纸币进行比较和联想。除此以外,学生较为容易接触到的票据就是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在认识票据的见面情节中,学生很少正式接触过票据,现代的教学和印刷手段使这种困难的解决变得非常简单,可以采取样本复制和PPT展示的方式以客观形象生动的途径将三种票据提供给学生进行观摩。然而此种方式造成的印象刺激仍属于基础性的,如何将学生对于票据的理解拉入到自身使用的模拟场景中,则可以采取文学作品中的空头支票和电视网络视频中的票据交易场景进行。
      票据基础关系是学生对票据关系理解的难点之一,受惯性思维的约束,他们往往容易混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在开始时很难较快地将二者联系起来,这也是学生在《票据法》后续学习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障碍。如何这点被理解和接受了,学生对于票据法的理解就完成了一半。比如甲和乙进行买卖,签定了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甲乙的买卖合同行为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而甲作为出票人与乙持票人之间的这层关系就属于票据关系,两个关系是独立的。而票据可以在这个基础关系上独立出来,并继续进行独立的流通,这是票据从钱银运输功能向信用功能转变的结果,学生理解了这一点,对于后续的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的无色性的理解将会有突破。
      在教材的安排基础上,教师可能需要花一定的功夫和时间将教材中的三种主要票据进行比较性的分析,并用较为直观和形象的图标形式进行展示和列举。首先从学生的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列举他们能够理解的简单例子,引领他们认识《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形式。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也可按照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遵循先简单、后复杂的原理,从学生的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对介绍顺序进行调整。
      对于教材中的票据内容虽然已为学生所苦恼,然后票据的实际应用较教材上所述更为复杂和多样,这本身已为学生困惑,但是具体的应用不但不会使学生负担加重,而且会使学生在应用中能够突破理论学习的瓶颈,而将理论和实践从根本上加以贯通,比如法科学生也会面临参加国际贸易类的像跟单员证等资格考试,他们会更关心考试的内容和通过率,这时可以引入有关国际贸易中的票据知识,促进学生对票据法知识面的拓展。对于学生日常生活中交易所采用的现金交易之外的最多方式就是银行卡付款方式,那么由此可以导入电子支付手段与票据的关系的说明和介绍,使得整个票据法教学丰满而充实。
      对于票据的功能和作(下转封三)(上接第80页)用以及票据在现实中的流通效率应当通过实例进行讲解,但对于票据法在实行中遇到的障碍和阻力也应当毫无保留地向学生说明,否则难以让学生了解票据法的实际生动的流通现实。会使票据法神圣化、神秘化而降低了其生活性和实用性。比如商业承兑汇票因社会信用问题难以在市场上推广开来,则说明了票据的效率并非凭借自身即可完满,如此使学生对于票据的理解就显得生动、真实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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