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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学自主权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1-05-29 00: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大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领域的经典命题,大学章程是大学自主权的制度保障。本文结合交通大学章程的百年变迁,梳理我国大学自主权的发展历程,从中分析我国大学自主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 大学自主权 制度保障 大学章程
      作者简介:钟尚科,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81-03
      当前,我國教育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成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大学自主权是贯穿大学发展史的经典命题,大学章程是大学自主权的制度保证,也是构成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所以本文结合交通大学章程的百年变迁,从大学制度独特的历史演进轨迹中看我国大学自主权的特征。
      所谓“大学自主权”,是指大学凭借自身组织运作,不受外部不当干涉地管理内部事务的资格和能力。大学自主权发挥作用的区域,也理应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所谓“大学章程”,是大学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如同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大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最高行为准则,大学章程是大学组织存在和活动的根本依据。大学章程的名称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各有所异,如“组织大纲”、“组织章程”、“大学条例”等。就其基本内容结构而言基本相同,一般包括办学目标、组织结构及权力配置程序、学科设置、财务管理制度、修改程序等。
      一、我国近代大学的产生及大学自主权的缺位(清末-民国政府成立前)
      我国近代大学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最早的一批官办大学有北洋大学堂(1895年)、南洋公学(1896年)和京师大学堂(1898年)。《清史稿》论及南洋公学:“大抵此期设学之宗旨,专注重实用。盖其动机缘于对外,故外国语及海路军得此教育之主要,无学制系统之足言。惟南洋公学虽亦承袭此期教育之宗旨,而学制分为三等,已寓普通学校及预备教育之意旨”,“中国教育有系统之组织,此其见端焉”。南洋公学即今上海交通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的前身。交通大学校史有:《南洋公学章程》是我国公学最早的一份管理章程,后曾作为京师大学堂1898年成立时参考的范本之一的记载。所以本文结合交通大学章程求本溯源,分析我国近现代大学自主权的特征。
      南洋公学是在旧体制下仿效日本、欧美实业教育体制,创建出的新式高等学堂。实行的是官僚式管理体制,《南洋公学章程》规定,学校最高领导为督办,洋务派官员盛宣怀兼任,负责学校的大事和决策,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办学思想、目的和方案的确定;筹集办学经费,聘任人员等;督办聘任全面主持学校工作的总理(即相当于校长)及监院(相当于副校长),督办、总理、监院、教师均授予官衔。后来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实行的也完全是官僚体制,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兼任的管学大臣为最高领导,聘任的总教习、总办等也均具官衔,为国家公务人员。教学内容、办学目标、教育设施等为国家垄断,专为培养新型洋务人才而设,《南洋公学章程》开宗明义办学宗旨为:“公学所教,以通达中国经史大义厚植根底为基础,以西国政治家、日本法部文部为指归”。
      由此可见,我国早期的公立大学为国家塑造定型化国民之“器具”,在清王朝体制内设立,与西方中世纪追求学术的人聚集成“行会”自发创办的大学存在本质的不同。只是与我国传统私塾书院式科举教育相比,在教育内容、办学目标、管理体制等方面使我国公立大学的发展有了一个起点和框架,当然,王权专制的体制根本不可能存在大学自治的空间及基于学术自由的大学自主权之说。
      二、我国现代大学的移植及大学自主权从无到有渐进式微的进程(1911-1948年)
      我国真正具有自主权和学术自由精神的现代大学建立在民国初期,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前后。当时大批从欧美国家留学回国的著名教育家开始执掌大学,如1917年蔡元培始任北京大学校长,1919年张伯苓任南开大学校长、郭秉文任东南大学校长,1921年邓萃英任厦门大学校长、叶恭绰任交通大学校长。他们将西方“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的现代大学办学理念开始移植到中国,直接影响了中国大学变革的方向和具体的实践,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进程。作为大学自主权制度保障的大学章程也在此期间兴起,如1919年的《厦门大学组织大纲》,1921年的《交通大学大纲》、《东南大学组织大纲》,1922年度《北京师范大学组织大纲》、1923年蔡元培起草的《杭州大学章程》、1926年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等。
      这一时期,作为欧洲大学最根本的学术价值观——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被“移植”过来,中国才真正开始建立起具有自主权和学术自由精神的现代大学。如交通大学1921年改组上海、唐山工业学校和北京邮电学校及铁路管理学校四校正式定名后的第一份大学章程——《交通大学大纲》,国外大学体制,设立了以董事会和教授会为基础的组织架构,体现了“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的现代大学理念。
      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其权力几乎涵盖了包括大学校长推举在内大学发展的所有重要事项。《交通大学大纲》第十二节规定董事会职权包括:“(甲)规定教育方针,(乙)核定学科与规章,(丙)筹画经费,(丁)监督财政,(戊)推举校长”。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官员、学术专家、教育家、慈善家等按照民主程序产生。《交通大学大纲》第九节对董事会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为“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甲)有工业或经济专门学术者,(乙)富有教育经验者,(丙)曾办理交通事业卓著成绩者,(丁)捐助巨款于本大学者”。第十节规定了董事产生的程序为:“董事会董事以二十一人为限。每三年改举三分之一,第一,第二次用抽签法定之。改选董事,由留任之董事行之。第一次之推举,由临时董事会行之”。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根据《交通大学大纲》制定的《交通大学董事会章程》条款“以现在董事过半出席、出席人之过半数议决之”。
      教授会为参与大学治理的重要单位。《交通大学大纲》规定由教授会教授互选各学科长,各学科长互选教务长,教务长及各学科长组成教务会议,职权为“规划教务,督促进行”。由教授组成的任用委员会还协助校长聘任教务部分职员。而且由校长、教务长及教授若干人互选组成评议会,职权为“议决各教科之设立及废止”,“讨论一切兴废事宜”,“订定及修改各种规章”,“审核财务”等重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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