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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新规下信托业的合规发展

    时间:2021-02-18 04:01: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7年11月“大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颁布以来,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漫长征求意见过程,经历市场动荡、银行业上书、舆论热议之后,终于在2018年3月28 日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是银保监联合发布的第一份重磅文件,确定了未来资管行业的监管框架,将对包括信托在内的整个财富管理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影响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数据, 截至2017年末,信托资产规模继续保持增长,信托资产余额达26.24万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为通道类业务)的规模达到15.6万亿元,占比达到59.6%。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限制通道类业务的发展,但2017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都有所增长。资管新规出台后,将对信托通道类业务产生新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委托人要求穿透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资管新规》二十七条规定:“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就要求在开展信托通道类业务时,如委托资金为募集资金如券商资管等,需要向上穿透核查,确保最终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同时要根据《资管新规》第六条,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信托通道类业务同投资者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承担能力。考虑到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的政策导向, 银监部门今后可能也会出台类似的配套制度,以规范信托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
      信托通道受托人需履行勤勉管理职责。《资管新规》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十大职责,这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界定通道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基本的受托人义务,无论是否通道。目前法院公开判决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极少,但随着金融专业诉讼的审判制度将日趋完善,管理人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则面临着被追偿的风险。
      《资管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如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管产品的投资,则该资金信托必须为主动管理型,不得为事务管理型。同理,信托公司无法再利用其他资管通道进行投融资活动。对于一些信托计划无法直接投资的领域,例如PRE-IPO等,信托公司将无法再通过信托计划投资通道类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模式进行投资,这将对此类业务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信托通道类务不能采用两层以上嵌套。《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明确提出资管产品之间只允许一层嵌套,禁止多层嵌套。同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明确提出禁止开展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因此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通道类业务,以前常用的“银行理财+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信托产品”及“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业务模式将被禁止。
      信托通道类业务要做好第三方机构托管工作。资管新规第十四条规定:“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提出所有资管产品必须实行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而之前对于单一资金信托通道类业务的第三方托管并无严格要求,实际中也存在多数单一通道类信托业务为追求放款时效、较少费用支出而不安排托管的现实情况。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通道类业务时,要严格遵守资管新规托管要求,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总体来说,虽然资管新规提高了通道委托人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了信托通道受托人需履行勤勉管理职责,若只能选择一层嵌套通道,在券商资管、基金通道、信托通道,相比之下,信托的SPV破产隔离效果强、投资范围更加宽泛,这或许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是利好。尤其是对非标债权投资项目而言,资管计划不能直接向融资人发放贷款,而信托可以直接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因此,在只能嵌套一层通道的限制下,资管计划的通道类业务被进一步压缩,相应的信托通道业务可能会有所增长。但是,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同样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 号)等相关规定,如银信合作的业务,信托公司需要按照10.5%来计提净资本,相比普通通道1%~2%的计提,银信理财资金业务信托净资本计提更高,同时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因此,信托公司要给银行理财做通道,一般需审慎开展, 资管新规颁布后,各地银监局已经窗口指导暂停通道或通道规模只降不增。

    对主动管理信托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出台后,现在各家信托机构都纷纷表示大规模压缩通道业务,开展主动管理业务,《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主动管理类业务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提高了信托资金募集的门槛。和此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資者的认定标准相比, 《资管新规》规定的标准更高。《资管新规》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投资者若存在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的,也构成合格投资者。考虑到新标准和旧标准之间的较大差异,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仍然有效,根据旧标准构成合格投资者的人士是否可以援引《资管新规》关于“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仍被认为合格投资者,有待观察。
      另外,《资管新规》明确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仅强调投资者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但是并没有排除投资者使用通过借贷方式合法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使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信托公司需要审查到何种程度,获得何种材料就可以确认投资者不是使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按照目前信托文件中惯常表述的“委托人承诺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投资信托”能否满足审核标准,尚待监管部门后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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