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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中小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实践及其相关建议

    时间:2021-04-28 20: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小城市社区在历史发展、人员构成及内部情感、制度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别于大城市,直接影响着中小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作为我国中部地区典型的中小城市,孝感市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小城市应结合自身实际,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大力培育、引进民间力量的参与;在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创造条件,整合资源,提高矫正效率;将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自身建设紧密切结合起来,实现协调发展。
      关 键 词:中小城市;社区矫正;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2-0060-08
      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刑罚文明推动了各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蓬勃发展。我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轻微刑事案件大大增加,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也逐渐增多。有数据表明,到2015年底,我国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已经接近全国罪犯总人数的1/3。[1]短期内社区服刑人员的增加使各个社区尤其是中小城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其所肩负的责任和承担的安全压力与日俱增。然而,面对大幅度增加的社区服刑人员,中小城市社区目前存在专业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矫正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均衡,社区自身建设尚未与矫正工作开展进度相匹配等问题。不仅影响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还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如何应对这一局面,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
      最早提出社区矫正概念的是美国人约翰·奥古斯都。理论界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众说纷纭,按照时任我国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的解释,社区矫正,即指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将那些不需要和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中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2]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基础
      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很好地解决非监禁刑与监禁刑之间过渡性、半社会化、半监禁性的难题,其理论基础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刑法谦抑性思想。刑法的谦抑性又被称为刑法的必要性,是指立法者只有在找不到其他恰当方法来代替刑罚的情况下,才能将某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体现出了限制刑法适用范围以避免刑法过度干预公众生活的思想。最早提出刑法谦抑性的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3]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4] 刑法歉抑性的内涵包括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及宽容性。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表明:生产力水平越低,自由的价值就越低,刑罚就越严厉;反之,则刑罚越人道。社会的发展必将引导刑罚走向宽和。社区矫正制度减轻了对服刑人员的处罚程度,体现出了重教化而轻处罚的特点,这正是刑法谦抑性思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体现。
      二是标签理论。“标签理论”也称“标定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在行为者接受周围人对自己的看法即被“标签”后才形成的。[5]将罪犯关进监狱,无疑是进一步强化了罪犯作为一个“坏人”的形象,其在这种环境中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改变自己。相反,将罪犯放在社区与其他普通公众生活在一起,则无形中会给罪犯一种积极的心理暗示,即他(她)仍然是一个“好人”。社区作为一种因地缘关系而形成的互动群体,是人们生活世界的重要场景,也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重要的道德经验的源泉。[6]利用社区资源,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对其犯罪行为和心理进行矫正,发挥良性社会环境对个体的 “同化”作用,能够提高其适应社会生活环境的能力,使其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三是行刑社会化思想。“行刑社会化”,是指对于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罪犯应尽可能地在社会上公开、透明地服刑、改造,尽量少适用监狱等监禁刑,避免因监禁刑引起的“交叉感染”,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行刑社会化理论产生于人们对传统监禁刑的反思与批判之中。传统监禁刑在发挥预防犯罪正向功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显露出其固有的缺陷:不同罪犯之间“交叉感染”,使罪犯从“单面手”变成“多面手”;独特的“生活环境”可能造就罪犯扭曲的个性和心理,导致其出狱后的再社会化过程更加艰难,为其再次犯罪埋下隐患;日益庞大的监禁场所消耗着国家资源,增加了国家的经济负担。从消除传统监禁刑上述弊端的角度看,行刑社会化无疑是一剂良药。社区矫正与其他类似的开放式刑罚方式一样,都是在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指导下对传统监禁刑执行方式的一种变通和改革。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意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此背景下,先前适用于劳动教养的部分案件已被连续进行的刑法修正案吸收。毋庸置疑的是,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轻微刑事案件会大大增加,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也逐渐增多。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23.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50.5万人。其中,2014年新接收43.1万人,解除矫正38.1万人,截至2015年1月,社区服刑人员达73.2万人。[7]如此庞大的群体在给社区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的同时也给社区赋予了新的使命。2014年,我國各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技能培训22.9万人次,指导就业就学27.9万人次,协调落实承包田36.8万人次,累计建成就业基地8013个,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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