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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租界领事会审制度

    时间:2021-03-06 20:03: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租界是列强侵华的产物,它起初是在鸦片战争后作为列强在华的居留地出现的。但随着列强的逐步扩张,租界变成一个西方势力侵华的桥头堡和基地。我们在认识到它是罪恶的渊薮同时,也不能不承认它也是我们窥视西方文明的橱窗。在这里,中西方文化斗争、融合,是整个中国与西方世界在理念、观点、制度等方面斗争、融合、吸收的缩影。所以列强在租界建立的司法制度,即领事会审制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体现了列强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这种制度及其机构带来的西方近代司法制度及理念,对我国司法制度及观念的近代化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客观地评价它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对我们深入评价租界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无启迪意义。
      一、从华洋杂居看领事会审制度确立的必然
      租界是列强在鸦片战争后,随着洋人来华的居留地问题被提出的。在此后的九十多年中,租界经历了多次变化和发展,租界中的司法制度即领事会审制就是随其变化、发展而产生的。通过历史事实,我们确定发现,领事会审制度是租界发展的产物,或者说,它是“华洋杂居”的产物。首先:租界地处华人居住区包围之中,接触、杂处在所难免。其次,列强来华的目的是获取商业利益,他们是不甘心蜇居于租界之内的,他们要发财,要享受,要扩张,就必然以华人为媒介或雇佣剥削的对象。再次,租界相对于清政府统治的黑暗社会是比较安定的,由于战争,社会动荡,或躲避追捕,政治避难等,大批华人涌入租界。随着华洋分居局面的打破,中国人与洋人的交往日益增多。这样,华洋之间的纠纷、诉讼,也就不可避免。
      二、领事裁判权的延伸——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被侵犯
      鸦片战争后,列强为了解决在华的华洋诉讼,强迫清政府取得了侵犯中国司法的领事裁判权,此后,随着租界的发展和华洋分居局面的打破,列强为了更多地维护其利益,出于侵略和扩张的本性,开始谋求在租界内对华洋混合案件,乃至华人互控案件的领事会审权。如果说领事裁判权是列强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第一步,那么,领事会审权则是这种侵犯的延伸。会审法庭越权审判,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案件量管辖权的扩展。上海公共租界“章程”中规定,会审法庭的权限仅是“钱债斗殴盗窃之诉讼案件”。对犯人仅能处以“枷杖以下罪名”,若“华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军流徙罪以上,中国例由地方正印官仰办,倘有命案,也由上海县相验,委员不得擅专”。但实际上,会审往往僭越上述规定,擅自审理非管辖范围的案件。
      (二)审判权的僭越。在租界订立的会审章程中,对纯属华人互控案件,无论民刑,外国领事不得干涉,概由中国法官自行审判,但事实上,外国领事及陪审对华人案件,亦常出庭会审,擅自裁断。
      (三)对司法行政的干预。按租界章程规定,领事会审法庭是清政府的一个地方司法机构,无论其对会审官员的任免、差役的雇佣,乃至经费的来源,均是清政府负责。然而,由于部分清廷官员的奴颜婢膝,使外国领事对租界的司法行政权指手划脚,到处干预。
      三、两种司法体系的较量
      外国殖民者视中国法制为不能接受之物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认为中国法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刑罚苛酷。第二,法律不健全,如民事刑事案件不分,不设立律师和没有陪审制度等等。第三,狱政腐败,如监狱污秽不洁,罪犯死亡不足为奇,有时证人与告发人同受囚禁。第四,法律性质体现封建地主利益,专制性太强,不若西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领事会审制度对中国社会发生一定影响的原因,所以我们必须以辨证、全面的观点看待中国司法界这一奇特的司法制度及其机构, 因为我们不能否认它在侵犯我国司法主权的同时,也给腐朽的封建社会带来了一些新的法制观念,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发生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律师辩护制度在诉讼中的使用。众所周知,律师辩护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出现律师,最先只是在上海公共租界内的领事会审法庭,而领事会审法庭的审案对象仅是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人,律师辩护制度在中国司法机构中最早被采用,正是在会审机构,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在处理华洋诉讼案时已允许双方聘请律师互相辩驳。民国建立后不久,全国性的律师团体首先出现在上海,与此不无关系。
      (二)在商品关系中重视契约的作用。在资本主义法制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为了保证和维护商品关系中契约的法律作用。租界华洋杂处,华洋之间的商品关系日有发展。会审公堂处理华洋商品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一般比较重视契约的法律作用。
      (三)促使近代法制观念影响的扩大。由于外国陪审官参与会审,不少案件的处罚掺杂了拘押、罚款等西方法制手段。1905年,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时期宣布废除肉刑。租界会审会堂未尝不是一块先行之地。同时我们发现租界内华人之间、华洋之间稍有钱财纠纷、盗窃斗殴等事件均诉诸于会审公堂,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在租界范围内,由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是在当时封建制度下法制观念的突破与强化。
      总之,领事会审制度为中国租界内的特殊司法制度,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在错综复杂的对立和冲突中存在了很长时间,集中反映了随不平等条约而来的治外法权在华的强化过程,但它对西方先进司法制度及法制观念在中国的传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这一治外法权产生的怪胎身上,折射出租界对近代中国社会复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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