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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损害与救济

    时间:2021-04-28 08:01: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的戒毒模式是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劳教戒毒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自愿戒毒三种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前两种模式都是强制性的。我国戒毒模式仍然以强制戒毒模式为主导。强制戒毒人员有三重身份——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但在实践中对于后两重身份认识不足,导致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甚至在侵害后还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与补救措施。本文试图从现行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保护现状入手,从立法、执行和社会等方面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强戒人员现状;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一、强制隔离戒毒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011年,全国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41.3万人次,新发现吸毒人员23.5万名;共依法处置吸毒成瘾人员57.7万名,同比增长8.3%。可见我国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并不乐观。而戒毒,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地位不容忽视。
      《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实施以来,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这一行为,不再具有浓厚的惩罚色彩。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更多的是教育和救治。可以说这是我国戒毒事业的重大进步。《戒毒条例》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期限,配备设施及管理人员。
      相关法律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戒毒工作的重视,也逐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戒毒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主体设定上存在问题
      《禁毒法》第38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禁毒法》第47条规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均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独揽强制戒毒的决定权与期限的变更权。强制戒毒场所变更與否,实际决定权都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这一规定要求提前解除戒毒关系或者延长解除戒毒关系都需要得到原决定机关的批准,并规定了批准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也就是7日内必须作出。也就是说,公干机关决定了强制戒毒,也决定了何时戒毒结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更可怕的是这种权力是由一方独揽,在决定强制戒毒执行和执行期限上,只能依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这是不够的。这样的主体设定是有问题的。
      2、戒毒期限的确定存在问题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延长强制戒毒时间也是由公安机关来做出。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是否真正了解强制戒毒人员的情况是一个问题。如果再不十分了解强制戒毒人员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是否就是公正客观的?如果做出了不正确的决定怎么办?
      3、对整个戒毒过程缺乏监督机关
      没有法律对强制戒毒工作的监督机关作出规定,检察院虽然作为我国的监督机关存在,但在这个问题上也是立法空白。缺乏外部监督,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单靠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明显不够。从决定强制戒毒,到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再到具体的执行过程,都缺乏必要的监督,出了问题怎么办?依靠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正?强制戒毒人员权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济?
      此外,如何让戒毒成功的人员回归社会,也是降低复吸率,戒毒工作真正完成的关键。
      二、问题的解决
      (一)立法层面
      尽管出台了《禁毒法》,但缺乏戒毒实施的细则。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倾向给强制戒毒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完善立法,建立明确的戒毒标准和具体的执行程序,明确吸毒成瘾标准、戒毒人员监测标准、出所评估标准,使整个戒毒工作在明确的标准中,更有力地执行。
      1、强制戒毒的期限
      通过《禁毒法》现行规定可以看出,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年限是1-3年。但实践中大多数的强制戒毒人员在执行1年时没有得到真正的评估,而执行2年期限。在戒毒所里的强制戒毒人员即使戒毒成功回归社会的难度也是很大的,而戒毒时间越长,回归难度也越大。
      鉴于上述理由,建议将大部分吸毒者列为一年提前出所的情况;吸毒年限较长、戒毒次数较多、戒毒效果不太好履行2年戒毒期限;吸毒年限长、戒毒次数多、戒毒效果很不好的履行3年戒毒期限。其吸毒年限、戒毒次数的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2、具体的评估标准
      禁毒期限的确定,也有赖于具体评估标准的确定。戒毒本身就设计医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所以具体的评估标准的制定也要引入多行业人员的参与。卫生部与公安部都要参与其中。吸毒成瘾标准应包括吸食毒品的种类,剂量,时间,方式,频率等指标。戒毒人员监测标准应包括是否进行过戒毒,戒毒方式如何,戒毒后复吸情况,强制戒毒中的一贯表现等。出所评估标准应是生理、心理、回归社会的能力三个表面的综合考评。其中,生理方面指标应包括基本身体检查指标、体能测试指标等;心理方面指标应包括法律认知、道德情感、人格状态等指标,应参考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制作相对易操作的诊断量表。社会适应能力的评估应包括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承受挫折能力等指标。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确定成瘾认定及戒毒效果评定的鉴定机构与程序,保证其科学性与合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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