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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定与实施

    时间:2021-03-30 00:00: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该条款在制定时就在立法者之间以及学者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不少大企业也为了规避该条款而紧急裁员。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本文认为这和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位、我国的国情因素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都有着充分的关联。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定;实施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1)05-0059-0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最初规定于1994年《劳动法》的第二十条,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随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得到了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再次确认。有学者甚至指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最大‘亮点’在于调整与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与适用范围。”然而,从企业的实际做法来看,该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非但没有达到立法的目的——保护劳动者,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某些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期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更好地实施。
      
      一、《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定该条款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该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作出了明确的说明。该报告指出,由于许多企业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而法律也应对一些老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勞动法》颁布后不久,劳动部就于1994年8月24日颁布了《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该通知的规定是:关于延续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问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以及签订时应遵循的原则,是通过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予以明确规定的,该规章的第二十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随后的1996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进一步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第二条的规定是,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劳动法》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我国劳动制度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稳定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签订的前提是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是所有劳动者都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与机会。但从《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尤其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的规定看,无论是适用的范围还是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的原则都发生了变化,如对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就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相符合,这一变化也就直接导致了《劳动合同法》制定时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制定后的一些企业大规模地裁减员工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与修改
      
      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其实,在制定之前以及制定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就在立法者以及学者中间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是固化了企业的用人机制,还是体现了劳动法“扶弱抑强”的基本原则,在立法者之间和学者之间均有着不同的认识以及激烈的讨论,并且这种讨论也体现在随后几次草案的修改过程中。
      
      1.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之间的争议及修改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中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为在第一次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劳动合同法》应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以及全国总工会的研究,在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的第十四条以及第八十六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后,该条款就成了每次审议过程中争议最大同时也是修改最大的条款之一。在草案的第三次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就针对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定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会造成劳动关系的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就修改方面,《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第二、三次审议稿都对该条做出了修订,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中增加了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次数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在对草案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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