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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时间:2021-05-04 16:02: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调查取证难、诉讼请求难以执行等等,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和研究,在《两高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框架下寻求问题解决路径,建议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和民事检察部门或公益诉讼办案组织联动协作机制。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试点情况 制度设计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和研究,对未来检察机关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显得颇为必要。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状
      (一)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案件办理情况
      据统计,试点期间内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案件653件,但仅有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全国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0.15%。[1]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批权在最高检[2],对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把握颇为严苛,但依然对成案较为容易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持谨慎态度,反映出最高层在试点期间内对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在整个公益诉讼制度框架内的某种定位和安排,这也同试点期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总数88.82%的办案实际相符。
      试点期间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较少的原因有:一是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格局使然。刑附民公益诉讼需要检察机关内部打击刑事犯罪同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定位与安排,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调整的范畴,在需要彰显公益诉讼制度成效的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内部对此持谦抑谨慎态度是题中之义。二是试点期间刑附民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政策缺失。刑附民公益诉讼制度一系列具体问题在试点期间不甚明确。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本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公益性的民事诉讼?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究竟是否适用诉前程序?等等。三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缺乏深入认识。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办理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时,缺乏明确的对象和可操作的实现路径,这也是导致试点期间办案量较少的原因。
      (二)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后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6月,《行政诉讼法》第25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和诉前程序,意味着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2018年3月2日,“两高”出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公益诉讼解释》),该解释第20条规定了刑附民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由此,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实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截止2018年10月,除去13个公益诉讼工作试点省份,辽宁、西藏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为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占19个非试点省份的15.5%,同时据截止2018年10月1日的统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已办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再以甘肃省为例,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省共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3件,占当年全省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10%,2018年1月至10月,特别是《两高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全省共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36件,占同期全省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56%,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占全省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比例由2017年的10%上升至2018年的56%。两大诉讼法修改后,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和比例的快速上升,反映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发生深刻变化:
      一是公益诉讼办案格局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体现逐渐由提起诉讼向诉前程序转变,行政公益诉讼“一家独大”的办案格局开始发生变化。相反,在检察机关内部,将《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 2 款[3]中规定的“国家财产”扩大解释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并据此将民事公益诉讼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呼声不断涌现,由此催生出《两高公益诉讼解释》明确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纳入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辅助与补充性地位因其刑事检察角色浓重,借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得到了某种程度的“矫正”。
      二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较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取证难度较低,因而多数检察机关将刑事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二为一,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节省诉讼时间与诉讼资源,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借用刑事侦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确定侵权责任与因果关系,成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诉讼的变通做法和必然选择。
      四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的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即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审理。而承担大量一审公诉刑事案件的基层检察机关必然会发挥基层刑事检察办案优势,将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是国家、集体财产,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两者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国家和集体财产受损案件的办理就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遇到障碍,即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单纯破坏国家资源但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之外。
      (二)刑事证据认定标准和民事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致带来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相互衔接问题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因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同,收集证据的方向存在差异、侧重点也不同,许多刑事案件收集的证据不能完全满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要求,往往需要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再次自行收集有关侵权事实、量化的损害结果及生态修复等相关证据,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又往往存在专业性强、鉴定难、取证难的特点,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的初步证据、提起诉讼的事实证据固定等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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