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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劳资共同发展

    时间:2021-03-29 16:1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常凯,劳动法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任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分会副会长、国际劳工组织项目顾问等。主持过十余项部委级、国家级和国际合作的科研项目。在国内外出版有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的著作十余部、论文百余篇。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从开始制定到征求意见,再到正式颁布,一直有各种各样的争议。现在社会各界普遍知道《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但对其内容并不是真正了解,特别是对于一些条款还存在很多疑虑,甚至误解。为了使大家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我们特别采访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负责人、著名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专家常凯教授。以下是记者的采访。
      记者:常教授,从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那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这次《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您能否从总体上总结一下它的特点?
      常凯:《劳动合同法》是在目前中国劳动关系急需要法律规范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制订的。近几年来,一方面随着经济不断高速发展,GDP每年基本上以9%—10%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劳资冲突和劳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承认这些问题,并以法律手段规制社会和劳资关系。
      在现在的劳动关系中,普通劳动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法律没有能够切实贯彻实施。比如从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制度问题就特别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合同,非公企业签订合同率不到20%。二是合同短期化,很多都是一年一签。三是劳动合同不规范,没有相应的必备条款,工人的权利不明确。四是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得不到落实,例如欠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痼疾,就是说我们劳动合同尽管有规定,工资尽管有约定,但是实现不了。正因为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国家必须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因为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很直接的后果就是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关系不和谐也使得劳动争议呈持续上升的状态。根据国家劳动部的统计,我国的劳动争议几乎是以每年30%在递增,特别是集体争议的人数占到60%以上,这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状况,影响的不仅仅是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从更宏观的角度看,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影响国家的竞争力。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不仅仅是劳动者权益问题、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我们整个社会发展、社会安全、国家竞争力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这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者希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够改变劳动合同不规范的状况,使劳动合同规范化和长期化,从而使劳动关系能够和谐稳定。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有竞争力的国家都是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国家。从劳动法的意义上,工人要忠于企业,怎样忠于企业?他对自己的前途要有一种预期;对于企业来讲,对工人则要有保护的义务。工人的忠诚义务和企业的保护义务是相对应的,现在我们很忽略,仅仅对于企业讲怎样降低成本和加强竞争力在市场上才能立足,显然这是很短期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符合劳动法基本的立法主旨,即平衡劳资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基础上调整劳资关系。第二,这个法律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基本结构符合中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第三,这个法律比较积极地吸取了国际上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经验,并且根据中国实际状况做了修正,为将来和国际劳工立法的接轨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记者:从条款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侧重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这种做法是中国特色还是国际上通用的立法理念?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处于何种水平?
      常凯:《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这是国际惯例,是个常识性的问题。不仅我国,所有有《劳动法》的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都是这个基本的出发点。包括《劳动合同法》的整个劳动法律体系,都是保护劳动者的。道理很简单,劳资双方当中,资方处于强势,劳方处于弱势,法律就是对弱势更扶助一点,对强势形成制约和限制,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这是法律的作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是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这点和国际上是一致的。
      但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律比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还仅仅是初步的保护。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我们国家的创造,而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形式。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个企业如果要想有长期竞争力,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是不行的,所以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通常都明确规定,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签订以后,自然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遇到解雇的法定条件仍然可以解雇。这是合同的期限问题。其次,在合同的解除方面,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比我们更加严格,不仅有解雇条件、解雇程序和解雇补偿的要求,而且一旦违法解雇,将会有更高的补偿和处罚。再次,在关于解雇补偿和终止补偿方面,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补偿条件比我们对于劳动者要更加有利,比如日本、香港、台湾、法国等。所以,我们很多的做法仅仅是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在个别劳动关系,特别是劳动合同的规定上,做了前进一步的规定。但这种进步也只是开始,离市场经济国家那种严格的劳动法制规范还是有相当的距离。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还只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和个别劳动者权益方面。而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在集体劳动关系方面,诸如工人成立工会、谈判、罢工等方面,西方国家工人的集体劳动关系权利显然要大大超出中国工人。在这些国家,雇主和企业面对的是一个具有集体行动力的劳方。而中国在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上,劳动者还无法通过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来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而且,从我们国家的劳资关系政策原则来看,我们也不希望像西方有些国家那样,形成劳资抗衡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权利的介入,加强个别劳动关系的规制,便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但也应该看到,《劳动合同法》对于工会的权利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种规定为劳动关系的集体规制已经预留了法律空间。
      记者:有些专家认为这个法律对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并没有很好地保护;还有的人认为这个法律对企业利益照顾不周,甚至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是在没有雇主代表参与情况下制定的,等等。您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常凯:我不同意上述观点。这次《劳动合同法》的突出特点恰恰在于它关注了最一般劳动者的利益,而且是在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来实现的。《劳动合同法》有两个重点:第一点就是关于签劳动合同、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这正是目前底层劳动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这部法律最重要的出发点。第二点是劳动法对于派遣劳动做了严格的规定。此外,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内容都是目前底层劳动者或者说普通劳动者最需要法律保护的。
      那么《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雇主、企业是不是就没有法律保护呢?当然不是了,比如《公司法》、《工厂法》、《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等,都是保护雇主和企业的。而且《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恰恰是为了企业更持续,更长久的发展。劳动者的保护是从法律上给企业长期发展创造了一种更好的环境。不能一说保护劳动者,就认为企业要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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