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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基本规范对劳动合同的适用性研究

    时间:2021-03-27 20:12: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通说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民事合同属于传统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律部门属于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手段、范围上均有很大的区别,民法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范也很少在劳动合同中提起。但笔者认为,起源于民事雇佣合同的劳动合同与其本源具有历史性的一致性,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民法应当是基本市场规则。合同法中的那些基本规范,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约责任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仍然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在劳动合同缺乏具体规则适用、或适用具体规则将导致不公正时,应当允许适用民事合同法的一般性规范。
      关键词: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契约自由;诚实信用;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①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劳动合同并没有与其他民事合同区别,劳动法律也并没有独立于整个民事部门法。首先,这是由于工场手工业时期,公司法人制度尚未广泛建立起来,作坊式经营模式仍然是生产方式的主要形式,雇主直接与雇员之间以传统个体间雇佣合同为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形式与当时的生产形式也是相符合的。其次,民法的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也能很好地保护处于上升和发展时期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因为占有生产资源的雇主处于事实上的强势一方,形式上的平等恰恰是维持了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雇主实际上在雇佣关系中享有了更大的权利却承担着更小的义务和责任。最后,雇佣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个体人身依附性也更加符合从封建领主社会向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特征。
      但随着机器大工业时代的来临,传统的民事雇佣合同越来越无法调整日益复杂化、规模化的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第一,雇佣合同的主体不再是作为个体自然人的雇主和雇员,而是取得法人地位的公司或企业与其所有员工。雇员不再是以前的那些对雇主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遵守雇主指令,提供劳务的个体,而是一个向公司法人提供特定的、持续的、长期的劳动,并遵守公司规章管理制度但对公司没有人身上之依附性的员工群体。第二,随着大工业的发展,作为用工方的企业变得规模越来越大,经济实力相对于劳动者个体已经有了天壤之别,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已经无法再为法律所无视。传统民法之基石:形式理性与自由主义在那些社会经济生活中资源分配极不平等的领域内再也无法贯彻。那种一个主体在社会交互关系中自由之界限正是他人自由之范围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②已经不能再无视经济社会生活中那些绝对强势方和弱势方的不平等了。正是因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反思,带有国家强制色彩的介入因素开始影响传统民法的结构,劳动法、劳动合同逐渐脱离雇佣关系,形成了自己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一般合同法的基本规范
      虽然劳动法已经不属于民事部门法,且通说认为其属于新兴的社会法或称经济法部门。③但劳动合同起源于民法的雇佣合同,就契约即合意的本质而言与雇佣合同并无差异,且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作为特别法虽然具有优先适用性,但不应当将民法、合同法部分的一般性规则绝对排除在调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之外。当法官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具体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制度或按照具体规范将得出个案的极端不公正时,法官应当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去寻找一般法律规则,即在规则穷尽或规则适用将导致个案不公时,通过解释法律原则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
      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莫过于契约自由,这一原则的历史几乎伴随了整个合同法的发展历史,虽然在绝对自由主义遭到普遍质疑的今天,就是在合同法中绝对的契约自由也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这一原则仍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合同作为意定之债的本质就决定了这种债务关系无论是从发生、主体、客体或者内容上都无法离开民事主体之意思表示。④契约自由根据这几个标准又可以细化为缔约自由、主体选择自由、内容与形式自由、客体选择自由,虽然现代民法早已不再绝对地支持这些自由形式,但这些仍是整个合同法体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意义在于债务的履行而不在于这种债务关系本身,这决定了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则,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初的意义就在于指导合同的履行,当合同双方对履行的规则没有预见性的约定或发生争议无法确定具体履行规则时,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了双方或中立裁判者解释合同具体履行规则的指导原则。合同的债权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合同的债务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这时,诚实信用原则弥补了合同双方未尽之预见。为合同未约定之内容的解释确定了一个抽象的标准和规则。
      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就像硬币的正反两面,与完全履行合同相对的就是不完全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制度。不完全履行又分为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拒绝履行等形式。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完全履行,债权人可以向其主张赔偿因不完全履行导致的全部损失,即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在自己责任的原则指导下,自己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担之债务承担不完全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了合同法中的第三个基本规则。
      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违约责任作为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对起源于雇佣合同的劳动合同并非完全没有意义,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强制性、禁止性的公法规范,但契约自由、诚实信用作为合同制度的基石,违约责任作为病态合同的重要救济制度,仍对劳动合同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契约自由之于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着主体之间的实际经济状况的差别,而且受整个经济就业形势的影响,在劳动力市场上经常出现的并非劳动者市场,而是用工单位市场。这使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很难说是处于一个完全平等的自由决策的主体地位。契约自由的几个方面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经常是不能得到遵守的,劳动者在决定是否缔约时往往受到经济上的压力或择业上的压力不得不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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