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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钓鱼执法”问题之再思考

    时间:2021-04-01 12: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上海发生并曝光的“钓鱼执法”事件在搏人眼球的同时也应被当作一个群体社会事件而理性对待。公众之与“钓鱼执法”这四个字乃至这种行政执法手段并不陌生,大部分人看到了司机被诬陷、被“钓鱼”从而挥刀自残以证清白;看到了“钓鱼执法”的危害与可恶之处。政府作社会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其可信度因“钓鱼执法”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但是殊不知,“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无法被磨灭的。在执法中,如何界定这一条“合法”的界限从而“钓鱼”可以被认可?当出现何种情况时,当事人可否果断选择申请国家赔偿?本文阐述了“钓鱼执法”的合法、非法与合理性,旨在令原本恶劣的社会执法毒瘤转变为被社会大众接受的、合理的行政执法模式。(以黑车运营为主要视角)。
      关键词:“钓鱼式”行政执法,陷阱取证,完善规制,行政立法
      一、何谓“钓鱼执法”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调查”或“诱惑取证”类似(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当其真的被诱实施犯罪时,当场予以抓获的一种合法侦查行为。),我个人认为前者是后者的过分影射、是在行政法执法中的滥用。英美法系称“钓鱼执法”为执法圈套,这是一个专门概念,它与正当防卫等一致,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钓鱼式”行政执法,在我国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然而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明文禁止它并且给予惩罚。用通俗一些的话来解释“钓鱼式”行政执法,就是行政主体以及其工作人员模拟设计一个圈套、场景,能引诱当事人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并伺机收集其证据,当场对行政违法相对人进行抓捕或作出行政处罚的一种执法模式。“钓鱼式”行政执法因为其引诱性,而始终逃离不了被争议的命运。在两起上海黑车“钓鱼执法”事件中,两位司机张某、孙某某皆是私家车车主,并不是非法运营的黑车司机,被所谓执法人员设套诱惑。而此前两人也没有作出过任何违法事实,更谈不上被收集证据了。他们两个都不是所謂的犯罪嫌疑人,而十八岁的孙某某因为其正义之心而落入所谓行政执法人员的圈套之中,被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以非法运营的由头等候行政处罚。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性质分析
      如上文所提及到,“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刑事侦查中合法且合理的“诱惑调查”的非法滥用。单就从孙某某事件来看,这样的“钓鱼执法”毫无可取之处,完全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的非法行为。此类执法手段反映出的问题比比皆是、数不胜数,任一环节都应严格审查进行批判。“钓鱼执法”作为社会行政执法中的毒瘤,在现实的土壤中不断滋生、繁衍,尽管受到了批评声与指责声不绝于耳,却至今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很显然,这种执法模式是不合法的,中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打了“诱惑侦查”的擦边球,危害社会、为自己牟利。那么又是因为什么,“钓鱼式”行政执法存留至今,它的存在是否有那么一丁点儿的合理基础呢?
      (一)“钓鱼式”行政执法存在的合理基础
      “钓鱼式”行政执法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相关行政部门抱着打击非法黑车运营、实现社会市场正常有序地发展以及保障合法的出租车司机利益的目的,而发展来的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就这点来说,这种执法手段的产生初衷是积极的,在治理方面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再来,现今的行政执法大环境改变了,案件由于其复杂性、隐蔽性,行政机关很难查处、审理。于是,他们便出此下策,利用“钓鱼”,来审理案件。“我们之所以要去考量其合理性不仅因为这种执法方式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是一种普遍的现实存在,同时又因为它是一种容易被异化的执法方式。该种执法方式迎合了公众对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进行改善的要求,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对执法的投入远未满足实践的需要,执法手段的落后,钓鱼执法这种有效、成本低又不要求太高技术的手段自然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它对于某些新型案件是一种有效的执法方式,也就是说从国家实现公共的治理的目的上看,它有存在的价值。”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责权相统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钓鱼式”行政执法这一执法手段违反了大部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原则不是法律条款,不能从实质上约束行政执法机关的“钓鱼”行为因为并没有确切的条文去处罚这些不称职的执法人员。
      1.“钓鱼式”行政执法违反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于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政府拥有的行政权力太过庞大,如不加以限制,必会形成滥用公权力的混乱局面。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执法机关有权成立“钓鱼小组”,进行“诱惑侦查”。在上海的孙某某事件中,所谓执法人员强迫当事人认罪,不给其申诉抗辩的权利并草草了事,这种行为自然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
      2.“钓鱼式”行政执法违反行政法的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这是毋庸置疑的。即使一个没什么文化的社会人,也应当认为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应是先有违法事实、而后立案调查、再来听取当事人申诉抗辩,最后才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这些法定程序,在上海的孙某某被“钓鱼”的事件中,无一环节被体现。孙某某本没有违法意图,因为义心被引诱,落入执法人员的圈套中。不等当事人陈述申辩,强迫当事人认罪、进行行政处罚。这整个儿的执法程序都与法定程序是相反的,毫无可取之处。是由于执法人员,才存在了违法事实。“钓鱼执法”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因其“钓鱼”所产生的唯一定罪证据,自然也是无中生有。这前前后后、虚虚实实,无不反映着“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程序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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