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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苏党员对中华苏维埃中央政权建设的历史贡献

    时间:2021-06-14 04: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中,留苏归来的党员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很多重要岗位都由留苏党员主持。虽然在“左”的错误影响下,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政权建设的某一方面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但作为一个留学生群体,他们为中华苏维埃政权建设所作的重要贡献却不能被历史所埋没。
      [关键词] 留苏党员 中华苏维埃 政权建设 历史贡献
      20世纪20年代,留苏党员群体以强烈的救国图强理念和坚定的政治信仰为支撑,完成了“朝圣”苏联、学习苏联的历程。他们大都在1931年底前归国投身于革命洪流中,而1931年11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更是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华和抱负的舞台。据统计,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中,共有12名是留苏党员(包括曾在苏工作的同志)。其中,朱德、瞿秋白、王稼祥、张国焘和何叔衡还分别担任了军事、教育、外交、司法和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部长,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可以说,留苏党员作为那个时代理论层次较高的党员群体,在中华苏维埃政权建设特别是中央政权建设中作出了不可忽视的重大贡献。
      一、政治建设方面
      1.为中华苏维埃政权顺利建立做了大量筹备工作
      为做好筹备“一苏大”的组织领导、宣传动员和文件法律法规的起草等各项工作,确保“一苏大”各项会议议程的圆满完成,1930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据共产国际意见,成立了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苏准会”。1930年7月23日,中央准备委员会临时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临时常务委员会成立。这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央准备委员会工作计划大纲和临时常委会组织大纲等文件。[1]留苏党员关向应担任常务委员会代主席和常务委员,林育南任秘书长。林育南是我党早期的卓越领导者,他于1921年秋赴伊尔库茨克和莫斯科出席远东各国共产党和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全,期间参观学习了苏联的工厂、学校,并与斯大林、托洛茨基等苏联领导人会面、交谈。这次短暂的苏联之行,使林育南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特别是苏联共产党人领导工人夺取政权的经验给他以深刻的启示,为他日后参与筹备“一苏大”等工作准备了较好的条件。
      此外,以秦邦宪为代表的在上海临时中共中央工作的留苏党员(如在中央军委机关从事干部工作和兵运工作的傅钟等)为中央苏区培养和输送了大量干部,并为中华苏维埃政权的确立做了大量组织领导上的决策工作。例如,1930年10月21日,苏区中央局就致电临时中央,报告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将于11月7日开幕,希望委派一位政治局委员,最好是工人同志来苏区主持中央政府。秦邦宪主持召开临时中央会议,决定毛泽东任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人民委员会主席。
      2.参与建立和完善了独具特色的中华苏维埃政权法制体系
      一是起草制定法律法规。中华苏维埃宪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它的起草主要由林育南和中央准备会的几位同志负责。期间,瞿秋白、任弼时、梁柏台等留苏党员都对宪法的起草工作进行了细致的指导。他们从文件的内容到形式,从总则到条款,都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其中梁柏台参与起草的除前言外共17 条,明确地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国家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区域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另一部重要法律。它的起草虽然得到过共产国际的大力帮助,但具体起草却是由留苏党员瞿秋白、林育南及“苏准会”秘书处相关成员完成的。此外,梁柏台等留苏党员还参与起草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和《看守所章程》等法律法规,为中华苏维埃中央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是健全完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建设方面,梁柏台和何叔衡两位留苏党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梁柏台,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1927年底调入伯力远东党部工作,随后进入伯力法院当审判员,专门致力于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1931年回国后,他先后在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中担任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部长、临时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还兼任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等职,除参与立法外,还为苏维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的创立做了大量工作。我党另一位法制工作先驱何叔衡是1928年入中山大学学习的,1930年回国。1931年到达瑞金后,他先后担任了中央苏区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内务部代部长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的领导职务。特别是从1932年2月l9日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并委任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开始,何叔衡同时担负了检察、内务、司法三项重要领导工作。最为可贵的是,在当时“左”倾错误路线已经逐步贯彻的情况下,何叔衡能够自觉抵制司法机关中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并下大力气进行纠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做到仔细审查、反复推敲、严格掌握量刑尺度,尽可能地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在审判中,他重调查、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体现了公正司法的高贵品质。
      二、经济建设方面
      1.提出利用资产阶级发展经济的设想并进行了相关实践
      中华苏维埃中央政权建立后,时刻面临着战争威胁,经济建设是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下进行的。王明虽然执行“左”倾错误路线,但也认识到革命的现阶段“还没有达到现时就可以顺利地打击富农经济地资本主义方向的地步。现时苏维埃政权还没有足够的资料和可能性来用社会主义经济代替资本主义经济”[2]P495。而刘少奇和张闻天则通过总结实践经验,都认识到要承认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并提出可以利用资产阶级发展经济的设想。
      1933年4月,张闻天在《论苏维埃经济发展的前途》一文中,具体分析了红色区域的各种经济成分。他指出:在苏区,地主经济在土地革命后已“完全消灭”;农民的小生产的经济“占绝对的优势”;“小手工业占着主要的地位”,它的发展”应该引起我们很大的注意”;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比较不重要”,其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利的”;小生产者的集体的合作经济“正在向前发展中获得更为重要的意义”,它“目前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带有了一些社会主义的成分”[3]P188。在后来讨论阶级斗争问题的论文中,张闻天继续发挥了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思想,批评了过“左”的政策。他认为,“想用强迫、命令、枪决以至没收财产等等‘毫不妥协’的办法,来对付苏区内所有商人资本家,这不但是愚蠢,而且在政治上是错误的”。因此,要将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资本家和遵守苏维埃秩序的资本家区别开来。对于遵守秩序的资本家,应当采取各种“和平的”、“妥协的”办法,“苏维埃政权同某些资本家可以订立协定,甚至给他们以特别的权利,使他们发展他们的企业,扩大他们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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