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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认定研究

    时间:2021-03-30 12:0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是高校进行学生教育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高校学生迈入社会的重要一步。然而,近年来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事件频繁发生,法律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劳动法》对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未明确规定。文章通过对劳动法中劳动者含义的讨论以及目前学界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学说的梳理,试图明确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在校学生;实习;法律身份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6-113 -03
      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活动是各高校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教学实践形式,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压力与日俱增,高校学生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职业能力,需要参与各种形式的实习活动。但是,我国有关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法律规范上处于极度缺失状态,无法对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若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将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如何厘清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健全对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制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劳动者身份的认定
      (一)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概念问题,主要有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的区别。由于不同法域之间的立法宗旨以及研究内容相互区别,“劳动者”在不同法域的含义也会有所区别,其中可详细分为宪法上的劳动者、保险法上的劳动者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有学者认为,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还给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下了明确的定义。① 有学者认为,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② 还有学者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中有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狭义劳动者所设计的。③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此外,在立法上,也未能对“劳动者”作出明确的定义。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立法上无明确阐释时,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所以,我国劳动法上不能明确劳动者的具体范围。
      (二)外国劳动者身份的认定
      相比较之下,国外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兼职行为和权益的保护,相对全面和完善。国外许多国家都在其劳动立法之中明确给予实习期间的在校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之内,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最低工资报酬和最长工作时间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劳动法中相关问题的完善有很大程度上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雇员”,根据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雇员指“被雇主雇用的任何人”,在此定义下,美国法律中的劳动者涵盖了在绝大多数的行业工作的人员,并且规定这些人员都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实习生、全日制学生等也就被包括在这些人员的范围之内。
      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构成劳动关系之外,学生课余打工等情况,只要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在其组织体中提供非独立性劳动,就应当认定成立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④ 德国虽未在立法上明示劳动者的范围,但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观点达成一致,承认在校学生的劳动者身份,适用一般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但同样也给予在校学生劳动者一定的倾斜性保护,例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做出的特殊规定,缓解学生的经济压力。
      日本同样承认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工作的目的、工种、时间、手续等都规定的尤为详细,此外,还对学生禁止工作的行业进行了明确的列举。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
      (一)学说梳理
      在我国相关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定性问题,各学者纷纷提出不同的学说,对全日制大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这些学说主要包括: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教育管理关系说。
      劳动关系说认为实习期间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完全符合法律对劳动者的要求,全日制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本质上形成劳动关系,而且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已经完成了学习任务,一般均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活动,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应视为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应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为宜。①
      劳务关系说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特定概念,全日制在校学生虽然提供劳务获得报酬,但是仍具有学生身份,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实习期间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只是劳务关系,即在校实习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资格。
      教育管理关系说认为实习作为高校的教学实践活动,具有教学实践性质,高校学生的实习行为并不完全是自由的,高校实习生作为在籍学生,需要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不可能与实习单位建立完全的劳动关系。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是課堂教学的延伸,仍处于学校的管理之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二)我国司法现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的关系多被定性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具体个案的处理当中,各地也有不同的判决,大多分为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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