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由一则案例浅析FOB价格术语下出口企业海运费用风险

    时间:2021-03-17 20:08: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FOB价格术语是我国出口企业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从表面上看,出口企业在该术语下既无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等事宜,又不用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因此能够更好应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这无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商品价格,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我国企业出口贸易的发展。但是如果对FOB价格术语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缺少对其本质的深刻理解和全面的风险意识,出口企业有可能陷入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纠纷并造成损失。本文从一则实际案例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分析出口企业在FOB价格术语下的海运费用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国内A公司与越南B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即期信用证方式结算,价格术语为FOB珠海。在与B公司指定的承运人联系货物发运事宜时,A公司获悉其无法提供满足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的舱位。A公司就此与B公司联系并应B公司的请求推荐了C货代,B公司与C货代达成运输协议。货物装船后,C货代以承运人代理的身份向A公司签发了以A公司为托运人、运费待付的海运提单。A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开证行正常付款。但是在货物运输途中B公司倒闭,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承运人的运输及港口费用无法收回(最终达6000美元)。C货代多次就此向A公司主张相关费用,并声称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A公司开始时对C货代的要求不予理会,双方关系非常紧张。后双方达成妥协,A公司配合C货代将货物退运并处理,支付了承运人费用。虽然本案最终得到解决,但其涉及的FOB价格术语下海运费用问题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承运人向出口企业主张费用的现实可能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其中,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交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很多出口企业认为,根据FOB术语的解释,卖方对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货物风险和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即便是卖方向承运人租船订舱,也是为买方利益而进行的代理行为,相关费用仍应由买方支付。这种观点是对FOB价格术语的一种严重误解。解释通则的引言指出,一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就是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事实上,诸如FOB等术语只涉及买卖双方的关系,仅适用于销售合同,而决不适用于运输合同。
      本案中,A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越南B公司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并可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越南B公司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货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承运人应设法向B公司追收费用,或留置货物并依法处理收回费用,而不应通过C货代向FOB卖方主张。此观点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在现实业务中几乎没有任何操作的可能。第一,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承运人的利益可能无法得到当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菲律宾法律规定,收货人明示放弃货物或者收货人没有在30天内报关、通关,政府将没收并拍卖货物,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在此情况下,承运人不但不能得到货物拍卖款项,而且还要承担有关的拍卖费用。第二,即使当地法律能够保证承运人合法权益,承运人参与跨国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地方保护主义、过低的标的金额、漫长的司法程序、高昂的律师费用等诸多不利因素足以让承运人望而却步。因此,承运人在无法从FOB买方收取费用时,必然要向FOB卖方主张,甚至不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相对于跨国诉讼来说,成本毕竟要小的多)。
      
      二、承运人向出口企业主张费用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A公司并未与C货代或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那么C货代向A公司主张相关费用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要解决这个疑问,我们有必要重点研究一下我国的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如下规定:
      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四十二条: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六十九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的概念以及托运人责任的规定,没有确认FOB卖方应当免于支付海运费的责任,且隐含着FOB卖方可能承担海运费的法律风险:FOB价格术语的卖方始终无法脱离上述的托运人的概念,即使不自己租船订舱或为买方租船订舱,也要将出口的货物交给承运人。《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很容易引起误解,似乎一个海运合同可能会有不只一个的托运人。尽管从《合同法》的角度,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是确定的,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的,但由于海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时应当优先于合同法。这种托运人的不确定性就给FOB卖方带来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
      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术语,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海商法》关于提单的规定,实际上也无法免除FOB卖方可能要承担支付海运费的责任。由于提单除了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外,还是海运合同的证明。虽然提单不是海运合同,但提单的这些功能,却可能让FOB卖方承担海运费支付责任。因为大多数的FOB贸易的提单,都会在“SHIPPER”一栏内填写FOB卖方的名称,且该提单通常也是先交给FOB卖方,由其最终交付买方。
      由于竞争日趋激烈,许多承运人会接受按一定期限结算海运费的要求。这个结算期限有可能超过货物实际交付的日期,即货物可能已经实际交付,而承运人的费用实际尚未收取。到时一旦承运人无法从买方收取,FOB卖方就有可能被承运人要求支付实际的海运费。承运人通常的逻辑就是提单上注明的“SHIPPER”是FOB卖方,其为该票货物的托运人,托运人应当支付海运费。
      
      三、出口企业可以采取预防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FOB价格术语下,确实存在着承运人向出口企业追讨海运费和相关费用的可能性,而且在目前我国偏重保护承运人利益的法律体系中,出口企业更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程度地防范在FOB价格术语下此类风险?在发生纠纷乃至诉讼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无疑需要出口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
      FOB价格术语下出口企业必须慎重处理与运输相关的事宜。首先,出口企业不应与承运人签订任何运输协议。超越国际惯例成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次,出口企业最好不要成为提单的SHIPPER,可以用CONSIGNOR来代替,可以有效降低法律的不确定性。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解释, SHIPPER是指和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的人;CONSIGNOR是指提单中指定的作为从其处收到货物进行运输的人。第三,出口企业应争取与承运人签订责任排除协议,排除承运人追索任何海运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FOB价格术语下出口企业必须积极处理与货代及承运人关于海运费和相关费用的纠纷问题。从商业角度来说,海运费用,尤其是港口费用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承运人一般只有在确实无法从国外收回费用(或者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才会寻求向国内出口企业追索。因此,为了维护双方合作关系,尽力减少经济损失,妥善解决费用纠纷,出口企业应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协助承运人收回相关费用。那种认为出口货款已收到,其他问题与己无关的想法是错误和危险的。本案中A公司开始采取的不合作的态度,在了解到自己的法律风险后才有所转变,但是已对双方的合作关系产生了严重的损害,也延误了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发生本案特殊情况时,第一,出口企业应通过业务代理等国外渠道关系,积极协助承运人尝试在卸货港当地处理。第二,如果无法处理,出口企业应对承运人提出的解决方案认真研究,给予积极的回应,保证双方的合理利益诉求。第三,出口企业的法律人员要提前做好证据收集、材料准备工作,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必要的应诉准备。

    推荐访问:浅析 海运 术语 出口企业 费用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