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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保障体系初探

    时间:2021-06-10 16: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文章分析了现阶段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特点,阐述了法治思维在城市少数民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体系的法治路径。要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转变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理念,落实依法行政;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法治监督;培养市民法治观念,树立权利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关键词】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体系;构建
      一、现阶段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特点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越来越重要。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采取“关门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如何更好地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必须考虑到民族工作新形势下的新特点。
      首先,城市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指出,2013年末,全国流动人口达2.45亿,超过总人口的1/6。跨省流入人口中东部地区所占比例为90.5%,劳动年龄流动人口平均年龄增至33.7岁,流动育龄妇女在流入地怀孕、生育的比例提高等。这说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年龄仍集中在青壮年,流入人数增加,随迁子女增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育率也在增加。这在为城市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流入的青壮年劳动力可以为城市的发展建设做出贡献,但同时也为城市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青壮年自身需要更多的就业机会、职业培训等,同时他们面临着婚姻的选择、住房条件的改善;育龄妇女需要城市提供更好的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随迁儿童需要更好的受教育机会以及教育条件等等。这些都为城市的少数民族工作带来挑战。
      其次,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发展环境改善和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并存。我国一直重视少数民族工作,虽然实践中仍然存在歧视少数民族、阻碍其事业发展的因素,但总体上国家对民族发展的投入持续加大。各个城市对于流入本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社会保障、政治参与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然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的文化教育水平、劳动技能、语言技能等个人发展能力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其在流入地城市的发展。
      再次,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矛盾上升并存。大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虽然与流入地城市的文化、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多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客观上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然而,正是由于流入地居民与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存在着各方面的差异,相互不了解导致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存在强烈的防范心理。加之这部分人员违章搭建临时商业点,营业污染环境、扰乱治安等问题,造成了不少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
      二、法治思维在城市少数民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法治背景下,贯穿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城市少数民族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
      第一,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将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写入宪法,充分地说明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也为解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宪法依据。
      第二,强化政府在民族工作中的依法行政能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一些地方政府中从事民族事务管理的部门职权不清、工作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不透等情况仍然存在,这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在法治的背景下,加强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升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可以更好地解决民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杜绝选择性执法,更好地推进城市民族工作。
      第三,为实现各民族融合和共同繁荣提供法治保障。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城市民族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引导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让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城市中各民族虽然存在多方面差别,但是在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追求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这一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法治对于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认同、城市认同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体系的法治路径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体系的发展完善应当以法治思维为先导、以法治方式为手段。其具体路径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1993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但其仅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且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我国没有统一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也没有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国家性法律法规,因此,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可以分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在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先由国家民委制定《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管理问题进行规范,由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尽快论证有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和权益保护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推动此领域国家统一立法的进程。
      第二,转变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理念,落实依法行政。传统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带有“管制的色彩”,更多地体现出惩罚和防范,没有很好地体现引导和服务。法治思维要求政府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的权力观,明确带头守法、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不能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应切实落实依法行政。
      第三,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法治监督。地方可以针对各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政策等,为具体的相关管理制度体系保驾护航。例如可以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联动管理制度,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在流入地和流出地进行信息共享;在基层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站或服务站,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社会服务、法律援助等;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区环境,发挥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的约束促进作用;加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监督作用。
      第四,加强市民法治观念培养,树立权利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认同法律至上。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只有人民在内心对法治产生内在的认同,将法治理念融于日常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出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才能通过法治方式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
      【作者简介】
      夏 琳,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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