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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1-07-09 20:04: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对我国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虽已建立,但并不能有效约束政府权力。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表明,只有权力才能控制权力,所以应引入多元问责主体,既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作用,又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同时鼓励和拓展社会问责。另外,还需要加大对问责对象的惩罚力度,提高政府决策效率。
      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恶性社会事件频发,学生的权利甚至生命受到威胁;国产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问题被无数家长非议,并在2013年两会上获众多代表讨论,诸多公共问题都表明我国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严重缺位,人身安全、教育、食品监管等公共事务、公共产品短缺,危及社会公众利益。这些问题给我们敲响警钟,也使建立健全政府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可以设想,如果有完善的政府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地方政府能够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也许就不会发生类似的恶性事件。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各类官员腐败案件频发,且涉案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暴露出生产投资领域政府职能越位的问题,用“看得见的手”干预资源配置,扭曲价格信号,造成资源浪费。政府职能越位也表明我国现阶段亟需完善政府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权力筑起制度藩篱,推动政府职能从关注经济发展向关注百姓生活的公共服务转型,强化依法治国。
      我国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建设现状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包括决策问责制度和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与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已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建立决策问责办法,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隐瞒SARS疫情和抗击不力被问责,首开问责风暴。因防治“非典”不力被免职的官员近千名,决策问责开始为社会所认识。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8年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这一年因山西襄汾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等有多名官员被问责。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七种情形,全面推行行政问责,标志着我国决策问责拉开制度化建设的大幕。根据《暂行规定》,2009年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对70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2010年初,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干部的复出问题。
      各地政府在决策问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3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决策问责办法。此后全国各省市纷纷制定行政问责办法,并在问责内容方面不断完善。如2009年南京市制定的问责办法将“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定为问责对象,党政与行政一起问责;不仅对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党政干部问责,而且将“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利益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导致政令不畅或影响整体工作”、“作风不正、监督不力,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或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等列为问责条件,不仅对重大事件问责,而且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行为问责,更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各地政府开展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决策纠错与责任追究的措施大多体现在决策问责办法中。决策纠错制度的基础是决策绩效评估及反馈,目前各地方政府初步建立了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评价决策绩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决策做出相应处理。
      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作用有限。从目前公开的决策问责事件来看,决策问责的主体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属于同体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事务。因此无论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还是被问责官员,都是政府决策权力的代理者,在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渎职、贪腐等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如果决策问责的主体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很难保证被问责官员都会真正受到应有的纪律或法律处罚:首先,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已经表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被问责官员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督职责;其次,被问责官员往往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某些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私人关系,因此,上级政府部门及某些官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产生庇护和“暗保”行为,通常通过“拖”的方式减轻对被问责官员的惩罚,甚至有被问责官员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调任其他岗位或者等待一段时间后复出的现象。虽然《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实际上不少被问责官员却神通广大地“暗度陈仓”、“东山再起”。
      据腾讯网统计,自2008年9月因三鹿奶粉事件被问责的原河北省石家庄市党委书记吴显国历经52个月后复出起,至今因问责被免的21名官员几乎100%复出,甚至个别升官,复出时间最快仅用5天,平均不到15个月,问责成为“带薪休假”。这种“带薪休假”与其说成是“反腐、问责”,不如说是鼓励腐败和渎职的“机会主义”倾向,势必造成腐败和渎职的蔓延。因此现行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很难对政府官员决策权力起到警示与约束作用,同时也难以取信于民,这将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老百姓变成“老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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