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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标准

    时间:2021-07-09 00: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私法与公法区分标准的确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非国家统治关系,可将私法与公法区分开来。这种区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关键词:私法;公法;区分标准;非国家统治关系;新的私法观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049?07
      之所以拟对私法与公法区分标准这个问题进行再研究[1],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这个问题目前依然没有统一的答案,故有必要继续探讨。学者们虽然经常使用“私法”和“公法”这两个概念,但却各有各的私法观,意见很不统一。而且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①。其二,民法法典化需要对此问题继续研究。《民法典》尚未制定出来,我国正处于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之中。既然民法是基本私法,那么,在对民法进行法典化时,就必须树立科学的私法观。首先搞清什么是“私法”,进而搞清什么是私法的“基本”,然后才能准确地界定民法的内涵。为达此目的,就需要科学地区分私法和公法。其三,为了“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2]。私法在我国被称为“民商法”,目前的私法研究实际上只是对于民法和商法的分别研究,而缺乏整体观念。这就需要我们冲破民法和商法各自的狭小范围,而立足于私法的整个体系,高屋建瓴,俯瞰民法和商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陆法国家的传统法学理论中,“私法”乃“公法”的对称。所以,本文的论述即以这种对于法律的传统两分法为思维预设。②。
      一、回顾:公法私法区分标准的六种
      学说及其评析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将法律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以来,私法公法的区分就一直为大陆法国家所承认并坚持,历千年而不衰。但是,在这种区分所依凭的标准问题上,长期以来却正如前文所述,共识迄
      今尚未达成。据统计,到20世纪初,在此问题上相互冲突的学说就已经多达十七种[3]。对于这些学说作逐一罗列,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而分门别类并抽象概括出其中的代表性学说以进行分析,则不失为一种科学的方法。抽象概括之后,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关于私法公法区分标准的代表性学说共有三种,即目的说、关系说和主体说[4];王泽鉴教授认为关于这种区分标准的学说共有四种,即目的说、关系说、主体说和新主体说[5](12, 13);沈宗灵教授将所有关于私法公法区分标准的学说归纳为五种,即目的说、关系说、主体说、性质说和折衷说[6](94?96)。可以看出,在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上,我国学界主要有六种学说,即目的说、关系说、主体说、新主体说、性质说和折衷说。
      在关于私法公法区分标准的六种学说中,目的说历史最为悠久。该说以法律的目的在于私益抑或公益而区分私法公法:凡其目的在于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就是私法;凡其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就是公法。目的说肇端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即所谓公法是“涉及罗马帝国政体的法律”,而私法则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7]
      关系说着眼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依照该说,凡调整权力服从关系即隶属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而调整平等对应关系即非隶属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8]
      主体说为德国学者耶利内克所首倡,并获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赞同。该说认为,如果法律关系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公权力主体,则构成公法关系,否则就是私法关系。[9]新主体说认为,“仅对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适用的法
      收稿日期:2012?10?10;修回日期:2013?07?0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21世纪中国民法典人本问题研究》(12YJA820064)
      作者简介:孙文桢(1966?),男,陕西富平人,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法理学.
      律为公法;对任何人均可适用的法律则为私法。”[5](12)性质说以瑞士法学家伯克哈特为代表。该说认为,公法是强行法,由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强制执行,其法律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改变,而私法是任意法,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加以改变,其强制执行也应以当事人的要求为前提。[6](95)
      与前五种学说采单一标准以区分私法公法不同的是,折衷说采取了混合标准,主张将上述几种标准结合起来考虑问题,特别是将关系说和主体说结合起来。在这方面,法国法学家沃林的观点堪称代表。沃林教授认为:“公法实际上是调整公共机构和被统治者,即以国家为一方并以个人为另一方的法律,但并非公共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包括在内。事实上,并非所有这些关系都由公法调整,它仅调整公共机构在行使其命令权时的那些关系。”[6](96)
      折衷说在我国也有赞同者。例如,有法理学者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体现上下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凡规定私人之间利益关系、体现平权关系、确认意志自由选择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等。”[10]
      在前述关于私法公法区分标准的六种学说中,除折衷说采混合标准外,其他学说均采单一标准。而在采单一标准的诸学说中,除了目的说采实质标准外,其余四说均采形式标准。
      目的说看到了法律因其所指向的目的不同而保护不同的利益,但是该说太过笼统模糊。诚然,在有些情形下,很容易分辨某种利益是私益还是公益,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私益和公益往往相互交织。一方面,法律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也间接地保护着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也在最终的意义上保护了私人利益。该说将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对立起来,而无视同一法律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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