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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外交的动因分析

    时间:2021-07-02 16:00: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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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冷战结束以来,美、欧、俄、联合国、阿盟和非盟等大国和国际组织针对中东传统与新型热点问题,开展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特征的斡旋外交。本文以中东为考察范围,分析新时期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外交的动因,认为其斡旋外交的深度主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利益相关度、权力影响度、国际关注度和危机解决难度,这四要素使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表现出四种不同形态——深度介入型、主动参与型、有限调解型和总体超脱型。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有助于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提升中国在中东的政治影响力、议程设置能力和外交活力,也有助于构筑更加稳定的大国间合作关系。
      【关键词】斡旋外交 中国中东外交 外交学理论 危机管理 中东研究
      【作者简介】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图分类法】D822.3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68-(2012)06-0014-31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区域一体化取得了飞速发展。无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美国帝国管理模式,还是欧盟框架下的欧洲合众国管理模式, 抑或是南方共同市场、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等非正式机制,区域内合作都成为一种时代潮流。相比之下,由于历史、文化、宗教、民族和教派冲突等原因,中东地区是当今世界唯一尚未实现区域一体化的地区。 与其他区域相比,中东地区国际关系更具不确定性与易变性,领土争端、民族恩怨、宗教矛盾、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突出。二战结束以来,美国、欧盟、俄罗斯(苏联)、中国、阿盟、非盟和联合国等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通过政治斡旋参与中东地区治理,拓展政治影响力,如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结束后基辛格的穿梭外交最终使美国在美苏博弈中处于明显的上风。 因此,斡旋外交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升硬实力和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不断拓展和国际地位的持续提高,中东地区日益成为中国的“大周边”,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是中国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责任的重要手段。中东对中国更具有战略意义——它是中国运筹与其他大国关系的支点,是大国合作与竞争的重要舞台,直接关系到冷战后中国的战略机遇期。 本文认为,从1991年冷战结束到2011年中东国家相继发生剧变,中国实际上获得两次战略机遇期。这两次战略机遇期总体上以十年为一个周期,均以西方和中东伊斯兰国家爆发的重大冲突为起点和终点。冷战结束20年来,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准确把握这两次战略机遇期。
      2011年以来,以西方衰弱、新兴大国崛起、区域中小国家联合自强为主要特征的世界多极化趋势进一步发展。中东剧变发生后,长期受到打压的反以、反美势力恐将在今后的中东伊斯兰国内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伊朗核问题与中东剧变恐将再次在战略上牵制美国,使之难以在短期内将战略重心转向亚太,中国势必将迎来冷战结束后的第三次战略机遇期。积极参与中东热点问题解决,提升中国在中东的政治话语权,使中东热点问题朝着有利于中国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需要中国积极介入中东事务,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实施政治斡旋。关于新时期 中国在中东的斡旋行动,有两个问题至今仍缺乏深入的学理探讨:
      第一,中国介入中东热点问题的动因是什么?是基于利益的驱动,还是基于国际责任的考量?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是否与国际社会的期望和关切存在一定的关联?中国对中东问题解决难度的认知是否也影响中国在中东斡旋的深度?
      第二,为什么中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介入程度存在差异?众所周知,中东问题大体可分为传统热点问题(如巴以问题、西撒哈拉问题、塞浦路斯问题、伊朗核问题等)与非传统热点问题(索马里海盗问题、巴林内部冲突等)两类,亦可分为内部型(一国内部矛盾,如也门政府与反对派的矛盾)、区域型(中东国家之间的矛盾,如巴以冲突、西撒哈拉问题等)和跨区域型(中东国家与地区外国家的矛盾,如伊朗核问题背后的美伊矛盾)等三类。这些问题在中国外交中的地位不同,中国投入的外交资源不同,中国斡旋外交的形态和目标也不一样,其差异性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两个问题迄今没有专门的论述。
      二、文献综述
      斡旋也叫调解,普遍存在于社会、商贸、民族、政治和国家间关系中,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外交学、民族学和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属于跨学科研究议题。 斡旋是指第三方以非强制和中立的方式介入冲突,以和平手段管理和化解冲突的行为,其直接影响是将原来的双边关系变成了三方关系。 20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重要的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都把国家诉诸斡旋解决争端的义务载于有关条款之中,如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48年的《美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等。 虽然斡旋是一种古老的外交行为,但国内外学界关于国际斡旋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其学术探索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成果主要考察斡旋的概念和理论。这类成果主要以西方学者的研究专著和论文为主,探讨斡旋的定义、类型、动因、机制和绩效,通常运用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彰显了西方的斡旋理论与实践;
      第二类成果主要分析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斡旋实例,包括美国、以色列、卡塔尔、联合国等在中东的斡旋实践,通常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
      第三类成果主要从外交学和谈判学角度研究斡旋,并将其视为一类特殊的模型,认为斡旋是危机管理和冲突预防的一种手段,是第三方介入的一种行为方式;
      第四类主要研究新时期中国的中东外交,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刘中民教授在分析新时期中国在中东的热点外交时探讨了其中的一种模式——特使机制(如2002年9月设立的巴以问题特使机制),特使机制实际上也是斡旋的方式之一;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朱锋教授等人关于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机制的探讨,也主要是从斡旋的角度展开的。
      归纳起来,目前学界对斡旋的研究大体从三个角度展开。第一个层面是从外交学层面探讨斡旋理论,包括从危机管理、冲突解决和预防性防御的角度探讨斡旋的基本理论;第二个层面是从大国和中东地区国家在中东斡旋实践的角度,比较分析联合国、阿盟、非盟、海合会、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卡塔尔、埃及、阿尔及利亚、沙特、土耳其等国斡旋实践的特点,分析其开展斡旋的理念、动因、机制、资源配置、议题设置和具体策略等;第三个层面研究中国中东外交的主要手段、目标、机制、资源(包括双边和多边斡旋)等。以上研究成果具有研究议题的多元性、研究方法的创新性、研究视角的新颖性等特点,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首先,从理论角度来看,学界大多关注斡旋的绩效问题,将分析的重点放在是否多边斡旋比单边斡旋更有效、实力对称国家是否比实力悬殊国家更有助于第三方开展斡旋等诸多方面,忽视了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斡旋的动因分析。其次,目前的研究成果大多考察西方国家以及卡塔尔、阿尔及利亚、联合国、阿盟与非盟等国和国际组织的斡旋模式与经验,忽视了近年来中国的斡旋实践,特别是缺乏对中国在中东斡旋实践的理论梳理。本文尝试从外交学角度,探讨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的动因与类型,弥补学界对斡旋和中国中东外交研究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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