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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现役部队建立文职人员法律制度浅析

    时间:2021-05-19 12: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公安现役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管理的执法部队,具有军事性和公安性的双重属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安现役部队的任务也日益繁重,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在观念设计和模式运作上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由此造成的优秀技术人才短缺、警务成本高昂、警力资源浪费以及警务效能低下等弊端也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们结合公安现役部队工作实际,通过人事管理制度创新来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公安现役部队;文职人员;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1-0164-02
      一、公安现役部队自身发展的现实要求
      公安现役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管理的执法部队,具有军事性和公安性的双重属性。长期以来,警力不足一直是制约公安现役部队工作效率的瓶颈问题。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例: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还有690个县无公安消防队,3.7万多个乡镇95%以上没有政府专职消防队,而60%以上的火灾发生在农村地区,小火酿大灾屡有发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已长期制约消防事业的发展[1]。“警力结构性失调”是造成目前警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公安现役部队尚未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文职人员法律制度,构建公安现役部队文职人员法律制度为解决“警力失衡”提供一种解决路径。对缓解警力不足、专业技术人才流失等现实问题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从而提升公安现役部队的整体战斗力。
      (一)公安现役部队面临的挑战
      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公安现役部队,出现大量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岗位。变革催生新的力量构成模式及新的人才使用方式,过去那种清一色现役人员构成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公安现役部队工作的需要,传统人才结构模式已无法应对。
      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部队的发展,院校教学科研能力的创新,电子警务的持续推进,都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因此,引进与保留高质量人才就成了公安现役部队建设的迫切需求。
      (二)全军已建立文职人员制度并在逐步完善
      军队文职人员,世界上通常是指在军队中服务的非现役军人。在中国,文职人员是“舶来品”。清末,在陆军中出现了“军用文官”,又称“军属”。19世纪20年代前称军用文官,20年代后称军用文职人员。到40年代,军用文职人员已遍及军队许多部门。他们在军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亚于军官和军佐[2]。
      在世界范围内,军队专业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文职人员在军队的使用范围也就越来越广泛。目前,英、德军队文职人员与现役军人的比例已高达1:2.2。文职人员制度作为军事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必然性,这是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一条普遍适用的规律。50年代初,我军转入正规化建设,当时急需对战时我军的规模和构成进行整编,为留住技术人才,1955年把医疗、文体、教学、科研等系统6万多名现役干部改为职员,这是我军最初使用非现役人员的实践[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军转入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时期,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军队有些方面的工作人员可以改成文职人员、雇佣人员,不穿军服。”[4]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使用文职人员的设想。
      随着我国军队深化改革专业技术分工不断细化,完全依靠现役干部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作战需要和保障工作需要。依靠国家人才建设广泛吸纳社会优秀人才,实行军民结合,将社会和地方上优秀人才吸引进部队为部队建设服务,并使之执法规范化,能更好地解决军队人才短缺与新形势新时期军事任务的矛盾。文职人员制度正是我军吸取国际先进经验,结合部队自身特色优势与不足,为了更好地履行军事职能而制定的一项基本人事制度,该制度符合军队保障社会化的总体要求,也突出了吸引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所用并依法用人的基本精神。
      现代战争要求部队的作战体系更加精简、高效,服务保障更加有利,文职人员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我军军事力量的优化构成,也是我军与世界军事接轨并领先的必然选择。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原服务保障等后勤岗位由文职人员担任,现役干部专门作用于作战指挥等要害强力部门有利于作战指挥协调性和军事力量的增长而增强我军现代化战争实力。
      我军于2005年《文职人员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初步建立起文职人员法律制度。文职人员概念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文职人员是非现役人员,采用聘用制;二是实行聘用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是具有全军统一编制,是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同的服务保障职能。文职人员具有以下基本内涵:
      1.文职人员是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这是文职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方面的特征。该特征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文职人员必须在岗位上履行一定的“职责”。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由工种、职务、职称和等级内容组成。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责任两部分组成。其二,文职人员必须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就是说,文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并且文职人员必须在岗位上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2.文职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编制
      编制是“人员编制”的简称,指“军队、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和内部结构的总称。它是控制军队、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合理设置机构、合理使用人员和节约经费开支的一种方式。”[2]我国行政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三种。文职人员应该是具有独立编制的人员。
      3.文职人员采用聘用制
      文职人员通过部队机关购买服务和第三方介入的形式进行雇佣,实行聘用制,雇佣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签署合同对双方进行约束和保障。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以契约为媒介,建立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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