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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4-29 00:00: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显现出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其形成的法律真空应当依靠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来弥补,从而使社区矫正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良好衔接。笔者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由来出发来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并试图找到完善的方案以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社区矫正;劳动教养;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由来
      传统观念认为只有通过监狱等严格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惩罚,使罪犯与社会、家人、亲朋隔离,从而使犯罪人从内心和行为上都受到法律的惩戒,才能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以减少犯罪的发生。但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监狱的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已不是特别强烈,而且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第一,在监狱关押着因各种原因犯罪的人,他们可能相互沟通各自的犯罪技巧;第二,这些犯罪人长期生活在监狱中,即使出狱也很难再融入社会;第三,随着犯罪人数的增加,各国不得不加大监狱方面的投入,这样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行刑成本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第四,在监狱行刑,“牢头狱霸”侵犯犯罪人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代监狱学派对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行刑方式社会化的论断,非监禁刑罚措施在19世纪末迅速传播,社区矫正思想在此时开始产生。到了20世纪50年代,学者又提出了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理论,罪犯再社会化思潮迅速兴起,社区矫正思想开始走向成熟,并逐步由理论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在在我国从最初试点到最后的立法确认已历经将近十来年的时间,并且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际实行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弊端亦不容忽视。
      (一)缺乏相关立法保障
      我国并没有适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完整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一直都是依据两高、两部的相关通知或司法部的规章进行,即使有各省(市)的司法厅(局)相继出台的一些政策规定,但政策不但具有地域性特点,且政策的稳定性、规定性、操作性比起法律要相差很远。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推行时难免遭遇操作难和和执法的权威不够的尴尬。
      (二)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抵触
      广大社会群众的积极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然而重刑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中国历史上长期盛行,社会公众不太能接受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如果在社区执行,他们会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更有人会担心自身的安全问题。
      (三)相关经费、人员不足的限制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经费作出明确的保障性规定,尚未成立统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数量与他们所面临的纷繁的工作任务来说也常令其力不从心,且部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也是社区工作面临的一个显著问题。
      (四)社会公众参与少
      社区矫正工作如果有了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诸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我们就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利用不同的矫治措施,如心理疏导、法律分析等,从而不但更容易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矫治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缓解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的压力。然而,在各地的社区矫正队伍中除了司法所的专门人员,几乎看不到其他成分人员的身影。
      三、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借鉴
      (一)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俄罗斯的社区矫正法制体系体现了权责明晰、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特点。其以《刑事执行法》为主要规制方式,并设立了众多其他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作为必要补充形式,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制体系。第二,俄罗斯目前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制定修改社区矫正法规时不但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且在关于刑罚执行和履行程序的序列设定上,也加强了对非监禁刑种的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得到广泛运用。第三,俄罗斯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是在社区矫正机关主导下,注重加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二)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非政府组织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是由政府提供资金来支持大多数相关机构的运转,但也少不了企业性组织或自愿的直接服务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除此之外,数量众多的志愿者也通过不同的形式帮助矫正对象,对其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有极大帮助。第二,分工明确,专业化强,实行两级垂直管理的方式。垂直管理减少了地方干预,便于上级机构的业务领导,同时,明确的专业化分工也便于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第三,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良好衔接。他们把矫正机构分为高、中和低三级,管理模式的设计也充分关注是否有利于罪犯对社会的回归。他们重视犯罪人自身技能的提高,从而使犯罪人更容易回归社会。
      四、劳教制度废除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社区矫正法制体系
      总结立法先关经验,在上尽快出台一部系统的《社区矫正法》,以实现对做到两种制度平稳过渡,完善矫正法律法规。首先应该扩充社区矫正对象,把原劳动教养制度中的违反社会治安几类对象涵盖。以弥补废除劳教所造成的社会治理空白,但不能使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品。其次,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由传统的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在执行方式上的重大发展,其作为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承继制度应顺应时代对人权加强保护的潮流,将符合条件的犯人交给社区由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并帮助犯人矫正,以利于犯人回归社会。最后,在矫治时间上,以往劳动教养制度过长的劳动教养时间造成对劳教人员人身权利长期侵害,鉴于此,社区矫正制度设计者应在充分论证并结合我国以往试点经验审慎规划矫治时间。
      (二)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
      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加深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并与相关组织联合起来,保障社区其他群众的安全。
      (三)建立合理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吸收符合需要的专业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来,建立满足实践需要的专职队伍。努力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政府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相应减少对监狱经费的投入,节约下来的这部分经费可以根据各地区社区矫正人数等因素进行拨付,作为社区矫正经费,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继续推进。
      (四)确立社区矫正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的负责机构,厘清各部门相应责任,积极呼吁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对志愿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以社区矫正机关为主导,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社会化行刑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相关机构工作效能,使其工作更加专业化,刑罚执行效果更好。
      总结
      综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完善时,可以在借鉴劳动教养“扬长避短”,除上述各方面,还应注意加强各部门的互相配合,明确各自权限范围,确立责任追究机制,亦应注重吸收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科学的刑罚替代转处机制、改革假释程序,以使我国劳教制度废除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参考文献:
      [1]吴宗宪,陈志海非监禁刑研究汇[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04.
      [2]崔会如.社区矫正实现研究[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203.
      [3]何显兵.论社区矫正的根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4]张绍彦.劳动教养的轨迹及去向[J].法学论坛,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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