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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治安管理处罚

    时间:2021-05-18 12:0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立法目的吸收了现代的法治理念,结合中国国情,按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寻求警察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护这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以创设正义的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通过对警察治安管理权的扩张和丰富,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对警察治安管理权合理限制和规约,来保障和尊重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平衡这两种价值取向,努力实现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内涵要求。
      关键词: 治安管理权 处罚力度 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本法体现了两个重要价值取向,一是通过对警察治安管理权的理性扩张,维护必要的社会治安秩序;二是通过对警察治安管理权的合理限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治安处罚权的同时规范治安处罚权的行使,保障和尊重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两种价值兼顾了行政权与公民权两方面的平衡,立足于中国现实,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有效地行使,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设置正常的程序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权,重视公民的参与和权利维护。这两个方面不能偏废,该法在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要加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强制权的配置,以便在新的形势下能有效控制治安违法行为;又要严格规范公安机关权力的运用,以防范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和强制权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价值取向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将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与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看,立法者采纳了平衡论的观点,兼顾两种价值取向,逐步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就是其追求的目标。
      一、警察治安管理权的理性扩张:以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为限度
      有效控制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目的。而我国当今治安形势严峻,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利益和价值的分化造成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传统的利益协调方式和价值体系解体,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大幅度增加,各类新型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现象频繁出现。在这种治安形势的压力下,社会对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予以了更高的期待。①为了避免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警察权进行理性扩张,有效控制治安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益和安全的需要,也是公民权利实现和发展的前提。《治安管理处罚法》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和强化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权,展示了立法力图有效控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价值取向。这一价值取向主要落实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处罚对象
       原条例共45条,其中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行为的条款部分有14条共74项,调整范围过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扩展到119条,其中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行为的条款部分有54条共125项,不仅篇幅增加了一倍半以上,而且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增加,大大扩展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范围。其中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增加了12 项,如增加了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增加了11 项;侵犯公民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增加了13 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增加了紧急状态情势、特种行业、游行、示威、边防、出租房、公共设施、经营资格、有关的票牌证管理等行为,取消了已有法律设定的交通、户口与身份证、消防等违法行为。
       (二)增多了处罚的种类
       原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又增加了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处罚。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
       (三)增设了治安管理中必要的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新增强制措施填补了法律“空白”。使治安管理强制权也得以扩大。治安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治安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强制行为,是公安机关处理紧急情况的必要措施。
       (四)提高了处罚幅度
       原条例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在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的今天,罚款数额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惩戒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限额,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二、合理限制警察治安管理权:以保障和尊重人权为要旨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警察治安管理权的扩张是不可避免的。但权力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会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用得不好,则会背离设置权力的目的,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扩张警察权力的同时,必须运用法律对权力进行调控和规制。这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便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尊重人权是其价值体现,故其在有效打击控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同时,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严格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行使,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权违法行使的侵害。主要表现在:
      (一)设置严格的治安管理程序
       为了防止因权利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点对治安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制度规定,具体包括:
       1.治安处罚的回避制度。指人民警察因法定事由而不得参与案件处理工作的一种法律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即: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在社会关系中,血亲、姻亲和人情都可能导致偏私,回避制度的实施,排除了影响治安处罚公正性的非法律因素,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2.治安处罚的听证制度。指公安机关在做出影响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公安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被处罚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套基本法律制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设立听证制度可以使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给有关当事人提供机会发表意见,陈述情况,当面质证,对抗公安机关非法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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