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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涉罪的法律与制度分析

    时间:2021-05-07 16:03: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是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待犯罪,它与西方犯罪学中的白领犯罪并不重合,企业家犯罪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家犯罪和民营企业家犯罪,它根植于企业家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制度因素。对此类犯罪进行遏制需要刑事法网的严密和改善,同时要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才能奏效。
      关键词:企业家;犯罪;法定犯;原因;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DF623;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2-0001-06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时代,市场化与国际化决定了这是属于企业家的时代。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说:“企业家的活动是社会发展最主要的动力。”企业家因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而成为社会的偶像,人民仰慕,社会追捧,国家奖励。然而,大量企业家因犯罪被查处而沦为阶下囚,而且这种现象有逐年递增之势,那么,越来越多的能人变为犯人。国家领导人严肃指出:商人的血液里也应有道德因素。这反映了企业家犯罪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已深有必要。
      一、企业家犯罪概说
      企业家犯罪并非刑法专有用语,它是一通俗的说法,强调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待犯罪,它与经济犯罪、涉众型犯罪可能触犯同一罪名,但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而涉众型犯罪则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待犯罪的,它专属于经济犯罪,它不是刑法的分类概念,而是对犯罪形式分析以后提出来的犯罪概念,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它是对此类犯罪活动共同特点和规律的总结和概括。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股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等犯罪活动。从统计上看,企业家犯罪多涉及经济犯罪,这也是企业家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当然,企业家犯罪不限于经济犯罪,企业家所触犯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也不在少数。另外,因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信誉度高,动员能力强,因此,涉众型犯罪也多与企业家有关,国内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如河北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案、浙江王菊凤集资诈骗案等。虽然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涉众型犯罪在具体罪名上存在大量的交叉,但是从研究目的上来看,又各有其价值。
      (一)关于企业家的范围
      要分析企业家的犯罪问题,首先要对企业家的范围加以界定,有人认为企业家是企业的经营者;有人认为企业家是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人;有人认为企业家是企业剩余的索取者;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德认为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的创新者。所有的定义都是困难的,企业家也概莫能外,企业家固然是企业的经营者,但并非所有经营企业的人都可以称之为企业家;企业家一般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而企业经营者也在控制着企业,国美电器的大股东黄光裕和经理人陈晓之争,最终陈晓取胜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企业家是企业剩余的索取者,同时,许多企业家犯罪人正是在索取企业剩余的过程中沦为犯罪人,但这无法与企业出资人划清界限,企业的出资人出资的目的便是索取企业剩余,但出资人有可能既不参与经营,也不控制企业,在我国,持有公司A股的人可能成千上万,但这些人显然不是企业家;认为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的创新者,这固然抓住了企业家的本质,但我国一般观念中的企业家则是指有一定成就和声望的这种创新者。2009年和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撰稿人王荣利先生在研究时,把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的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统称“企业家”\[1\],这种范围比较笼统,把企业中有职务较高的犯罪人和知名企业中的一般犯罪人都收录在内,这种范围更接近于犯罪学中“白领”犯罪的定义,而超过了企业家的范围。本人认为,企业家的定义应该从我国社会的一般意义上理解,应指在企业的经济价值创造活动过程中具有一定成就并且具有一定声望的人,一般的企业工作人员或一些微型、小型企业不包括在内。
      (二)企业家犯罪与白领犯罪
      率先提出白领犯罪的是美国学者萨瑟兰,他所著的《白领犯罪》既是研究白领犯罪的开山之作,也是经典之作。在本书中,他明确界定了白领犯罪的概念。他认为白领主要指企业管理人员,白领犯罪是指具有体面身份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所实施的犯罪。\[2\]从他的定义可以看出,白领犯罪更多是从社会阶层的角度出发,以便和下层社会成员所区分,因为之前的一般犯罪理论往往把贫困作为犯罪的原因,因此往往用社会或个人的病理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显而易见,萨瑟兰的概念比企业家犯罪的概念要宽泛得多,因为许多企业中的高层工作人员都包括在白领之内,只要是身份体面和社会地位较高的企业管理者皆可列入,换言之,凡是蓝领之外的企业人员犯罪都可归属于白领犯罪。但企业家犯罪和白领犯罪两者的主体是有交叉的,企业家犯罪都是白领犯罪,白领犯罪却未必是企业家犯罪,后者包含于前者之中。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企业的兴衰往往不是取决于具有个人英雄主义气质的企业家,而是取决于企业的管理团队整体,因此,白领犯罪来指称企业管理人员恰如其分,但我国实业方兴,企业发展初期,企业家在企业的兴衰中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个人能力和素质往往举足轻重,如史玉柱、董明珠、黄光裕等,因此,企业家成为社会中引人瞩目的一个群体,有关这类人的犯罪不宜用“白领”来代替,企业家犯罪自然也不能以白领犯罪代之,但不排除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白领犯罪可以包容企业家犯罪,从而无须再使用企业家犯罪的概念。
      二、企业家犯罪的法律分析
      (一)企业家犯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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