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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

    时间:2021-05-05 12:01: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侦查机关可以利用线人收集证据与信息,但是线人使用也可能带来伪造证据、诱惑犯罪等弊端,由违法犯罪人员充任的线人更是如此。可以利用侦查契约理论与正当程序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等对线人使用进行分析,为相关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分别是以侦查契约理论为基础的“契约内”规制,与以正当程序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等为基础的“契约外”规制。
      关键词:线人 线人使用 侦查契约 正当程序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89-14
      线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人员,侦查机关可以利用其作为收集犯罪情报与证据材料的“特情耳目”,从而有效地提高侦查效率。不管在我国还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侦查机关使用线人都是一种惯常现象,但是法律对此缺乏必要的规制,因此可能会产生许多弊端。比如,线人很多时候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人员,其在给侦查机关提供巨大帮助的同时,也可能利用线人的身份继续实施不法行为;线人对尚无犯罪嫌疑的公民进行引诱性试探,可能设置圈套诱其犯罪;侦查机关也可能将招募线人、对线人提供的利益承诺以及线人的线报等对被追诉人予以隐瞒,使其没有可能对线人之可靠性提出质疑;线人可能基于自我利害因素的考虑,为了获得侦查机关提供的从轻处罚的利益而说谎,甚至是陷害他人。2004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错误定罪研究中心”得出一个严峻的结论,即45.9%的错误死刑判决与说谎的线人有关,它是美国死刑案件错误判决的主要原因。①在我国,线人与错案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并没有确实的实证资料加以证明,但是美国的经验对我国依然具有警示的效力,能够告诫我们对线人之使用进行法律规制有着必要性与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规制线人之使用,就必须对线人使用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比如,线人与乔装警察都有着隐瞒身份的特点,但是线人却没有配合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的义务,那么侦查机关使用线人的理论依据何在?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会直接影响到对侦查机关在使用线人中应负义务的确定,也相应地会影响到构建规制线人使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侦查契约的理论,指出侦查机关通过与线人缔订侦查契约的方式招募与使用线人,并且根据侦查契约的固有特征厘清侦查机关与线人之间互负的权利与义务。自然,对线人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不能用侦查契约理论全部加以解决,正当程序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与法治理论等传统理论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两种理论有着重大的不同,以其为基础对侦查机关使用线人进行法律规制的侧重点与表现形式也有不同。笔者将这两种理论相结合,提出法律规制的二元论,也就是指利用侦查契约理论对线人使用进行“契约内”法律规制,以及利用侦查权规制的传统理论对线人使用进行“契约外”法律规制。通过二元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地平衡侦查机关在使用线人时犯罪追诉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一、刑事侦查中的线人使用:概念界定、典型形式与法律依据
      (一)线人使用的概念界定
      1.线人
      我国对“线人”这一术语的使用比较混乱。虽然它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却没有使用这一术语,也没有对其内涵进行界定。在我国,线人常被称为特情或者耳目。有学者将特情与线人区别开来:特情需要隐匿其身份,受侦查机关的专门委派,并受其领导、指挥和监督,其行为是侦查权的行使,但是线人“一般是普通的公民,仅就日常生活感受到的个别案件向警方举报”,不需要隐匿身份,只是仅就个别犯罪案件自愿提供线索,其行为不是侦查行为。②这种对线人的理解,强调提供线报的自发性、自主性与身份的真实性,与我国将特情耳目与线人基本等同的传统理解不符。③笔者不赞成将特情与线人相区分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对向侦查人员提供信息的人员,“按其向侦查人员提供的合作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线人、密探与合作证人。线人与密探有所不同,“线人凭借其合法工作获得信息后提供给侦查机构”,而“密探可能自身从事犯罪活动或与从事犯罪活动者有联系”,“他们的身份以及他们提供的信息绝对保密,因而不像合作证人那样被期望出庭作证或公开参与指控”。④笔者认为,这种对线人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对本无义务配合侦查的人员来说,是否凭借合法工作配合侦查,在法律上没有太大意义,把线人与密探区别开来在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价值。
      笔者拟较为广义地界定线人的内涵,同时把线人经由侦查契约而配合侦查活动的特性予以特别强调。所谓线人,即是与侦查机关签订线人使用契约,领受侦查机关的任务,受其安排与指令,通过个人感知或调查而向侦查机关报告他人的犯罪信息与收集相关犯罪证据,但是又并非有义务从事或者配合侦查的人员。这个定义可以从如下几点进行进一步理解:第一,线人不具有侦查人员的身份。而乔装侦查是指侦查人员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或伪造虚假身份实施的具有一定欺诈性的侦查活动,卧底侦查是由侦查人员隐匿或伪造身份潜入犯罪组织以进行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的侦查活动。所以线人之活动不是侦查,而是配合侦查,从而可以与乔装侦查、卧底侦查有效地区别开来。第二,线人原本没有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法定义务。即使线人是犯罪人,但是对并非涉及到自己所实施或者参与的犯罪,线人并没有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义务,也没有将相关信息主动告知侦查机关的义务。犯罪人对自己实施或者参与的犯罪,虽然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义务如实供述,但没有义务作为“线人”潜伏于犯罪组织内部收集证明自己与他人有罪的证据。侦查机关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招募公民成为线人,通过利益提供而使线人承担提供线报的约定义务。第三,线人受侦查机关的指令与安排,不管是多次性、长期性的还是一次性、临时性的,其活动始终受到侦查机关的控制,线人之犯罪信息报告是对侦查机关安排之回应。线人之招募与使用,是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进行的。主动地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或者案件情报的人员,如果是自发地进行,不能称为线人。“这些普通公民知悉犯罪信息具有偶然性,并非在警方的指挥、部署下,有目的地收集相应的犯罪情报”,⑤与线人的本质不符。这样可以把线人与提供信息的一般公民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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