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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在律师会见中的应用

    时间:2021-05-05 00:02: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吸收了《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尤其是对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借鉴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律师会见中引入同步录音录像,对律师的会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既有利于破解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问题,也可以达到惩处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贿赂犯罪;同步录音录像;会见权;保密义务
      中图分类号:DF79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6001505
      Application of Synchronous Recording While Meeting with Lawyers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Bribe Crime
      WAN Linling,DU Juan
      (The AntiCorruption Agency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Hangzhou 310012,China)
      Abstract: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bsorbs the regulation of the right to meet with a lawyer in the Law on Lawyers.This is a new challenge to investigate duty criminal,especially to investigate bribe crime.Using for reference to synchronous recording in investigation of duty criminal,synchronous recording is introduced in the process of a suspect meeting a lawyer to restrict the right of meeting with a lawyer to a certain extent.It will not only help to resolve the problem on seeing a lawyer with difficulty,but also achieve the equilibrium between punishing crime and guaranteeing the litigation right of suspects.
      Key words:bribe crime;synchronous recording;right to meet with a Lawyer;confidential duties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与地位被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取得的重大进步,也是刑诉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中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影响较大的一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会见权,根据新《刑诉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其实早在2008年出台的《律师法》33条就已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从近4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有关律师会见的规定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老大难”问题。作为侦查机关往往以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为由,仍旧执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律师们则以新法优于旧法,且《律师法》是对《刑诉法》的完善补充为由大力呼吁应执行《律师法》有关会见的规定。立法冲突与现实矛盾纠结在一起,使得该问题愈显复杂。笔者认为:要解决该问题就要在职务犯罪惩处和律师权利保障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建议借鉴职务犯罪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律师会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新刑诉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对贿赂犯罪侦查带来巨大挑战
      当前,各类贿赂犯罪尤其是行受贿犯罪高发、易发是公权力腐败的主要形式。以浙江省为例,连续三年反贪部门查处的行受贿犯罪都占了案件总量的80%左右。这也说明:查办贿赂犯罪是反腐败斗争也是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对此类犯罪的查处却面临多重困难。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决定对其查处难度较大
      第一,行受贿犯罪隐蔽性更高。实践中,行受贿犯罪是“一对一”进行的,基本无第三人在场;贿赂形式也多是现金,无账可查;此类犯罪没有具体的侵害对象,无从勘验现场,更极少留有物证。且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地位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其反侦查能力较高。这些特点均表明:贿赂犯罪的发生非常隐蔽。第二,行受贿犯罪的查证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与普通形式犯罪“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不同,贿赂犯罪侦查往往是“由供到证”,因为很少有物证、书证等证据,贿赂犯罪侦查主要是突破嫌疑人口供,再根据口供按图索骥地获取其他间接证据。而且根据刑法对行受贿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要证明犯罪还必须获得嫌疑人对自己行为主观故意的口供。这一要求远高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要求。此种情况下,贿赂犯罪的侦查中对口供的依赖性较强。而言词证据的固有特性使其很容易随着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很难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或翻供翻证,侦查工作往往就陷入僵局或是被动局面。
      鉴于上述情况,可以想象,一旦新刑诉法实施,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那么将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更大的冲击。本来就飘忽不定的口供在律师的介入、“暗示”、“点拨”甚至“唆使”之下,肯定有大量翻供翻证的情况出现,使得本来就艰难异常的贿赂犯罪侦查工作雪上加霜。

    推荐访问:侦查 贿赂 会见 录像 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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