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时间:2021-04-29 12:03: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本文回顾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进程,剖析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 法律体系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34-04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概述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它是在新中国刚成立不久时社会成员成分较复杂、阶级斗争比较尖锐这一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创建的,它的产生顺应了历史的趋势。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对劳动教养这一概念进行了初步的定义。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该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一些具体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劳教制度在我国诞生。1957年8月1日,在对一些条文、规定完善的基础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意識到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于是在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审批、场所、经费、干部、劳动教养政策、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治的轨道。在新的形势下,为了使劳动教养制度能更好的适应党的新政策,2002年6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的程序和相关负责单位。上述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指导、规范着我国劳动教养工作。
      (二)劳动教养性质
      关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一直以来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说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说”,一种是“刑事处罚说”,一种是介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特殊的准司法性质、特殊的保安处分。笔者认为将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预防犯罪;二是对具有特殊危害性的人采取一种处分措施。劳动教养宗旨就是将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违反法纪的这些潜在的犯罪分子予以警示和将那些有违法行为的进行强制隔离,在严格的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来改造他们的思想、洗涤他们的灵魂,从而减少他们对社会存在的危害性。
      (三)劳动教养的对象
      根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收容下列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卖淫、嫖娼及吸毒人员符合条件的,实行劳动教养。总之,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违反了治安法规、屡教不改,他们的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严重。但通过他们的主观行为反映出了他们主观恶习比较深,如不加以矫治,则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四)劳动教养的作用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已走过了55个年头。这55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劳动教养一共教育挽救300多万违法犯罪人员,不仅使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的人通过劳动教养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时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劳动,予以纠正和克服,而且也警醒了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笔者以岳阳市劳教所为例,自建所以来,共收容劳教人员1万多人次,经过改造的学员返回社会后,大部分能认真守法、自食其力,有的甚至还事业有成、再犯罪率不到15%。通过这些事例,可以得出劳动教养作用主要表现在:
      1.教育、挽救作用
      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农村劳动力过剩、城镇失业率高、贫富悬殊大,这些问题导致了盗、骗等涉财的轻微犯罪率激增。劳动教养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社会秩序重要的一环,通过及时、准备的收容轻微犯罪人员,有效的防止了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深。同时,劳动教养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矫正他们的恶习,并且通过一些技术培训如花卉、电脑、驾驶的培养,使得他们有谋生的手段,从而从根本上降低犯罪率。
      2.威慑、震慑作用
      劳动教养的相关规章制度就了劳动教养的对象、期限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判定是否将会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劳动教养的时间等标准。这将会有效的约束一个人的行为,使他时刻考虑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会被劳教,从而有意识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另外可处以最高四年的劳动教养规定以及半封闭的军事化管理,对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起着巨大的震慑作用。
      二、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困境
      随着党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这些构想对建立健全法治社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于建国之初的劳动教养制度出现了诸多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制约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陷入了困境。
      (一)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条法规可以得出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就可以认定非法。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审查批准的,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审批的过程根本不需要通过检察院的批准和法院的判决这个程序来直接对行为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劳动教养,这个显然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背离《宪法》和法治精神。

    推荐访问:劳动教养 构建和谐社会 制度 研究 背景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