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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监督机制

    时间:2021-04-14 16:0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法律的监督问题。作为法治国家,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监督体现了美国联邦层次法律监督的共同原则和精神,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文章从法律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方式和监督的功能三个方面概括了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的机制。
      关键词: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荣艳红(1972-),女,河北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美国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9)01-0057-04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1]对于国家权力,尤其是对处于国家权力中心的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不仅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现代国家法律目标实现的有力保障。从宏观上来看,对于国家法律的监督既包括对立法活动权限和程序的监督,又包括对法律文本的规范性以及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等,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其实质在于使人民公意上升为法律并保证法律得到普遍的、切实的实现。正是因为法律监督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法律的监督问题。作为法治国家,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监督体现了美国法律监督的共同原则和精神,有着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本文将从法律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方式和监督的功能三个方面概括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的机制,并从中总结出对于我国教育法律监督有益的启示。
      
      一、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
      
      根据世界各国法律监督主体的差异,目前有两种法律监督的类型:“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2]作为法治国家,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监督,较好地体现了广狭义结合的特征。
      ㈠广义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
      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规模庞大的院外集团、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众群体共同奠定了美国国家机关、团体、公民个人对法律从上到下、从内到外、自始至终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基础。
      1.三大权力机关对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监督。美国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根据美国宪法,国会两院共同拥有国家的立法权,国会允许任何一名议员提出议案;但同时总统也拥有实质性的建议立法权,且有权否决立法;反过来,即使是总统的提案,怎样处理还得由国会作主,两院又可以通过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在1902年的一项裁决:如果政府的行动不符合带有权威性的立法,法院有权加以制止,从而确立了法院对政府的决定拥有的司法复审权。[3]对包括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案在内所有的联邦法案来说,其出台阶段在国会就要经历100多个具体的步骤,要承受参众两院无数次小组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加之总统和法院的制衡,可以说,院内多主体的参与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监督。
      2.各州对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监督。由于美国国会的参众议员直接由各州选派,因此,在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代表各州利益的参众议员会力阻侵害各州利益的法律出台。另外,与法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教育管理体制不同,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宪法赋予的直接管理各州和地方教育的权力,因此,包括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案在内的所有联邦法律,都必须在联邦、州与地方利益之间谋求均衡,只有首先符合各州和地方利益的教育法案,联邦教育法案所订立的国家目标才可能实现。美国联邦教育法案的这种运行方式,在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充分发挥州与地方对联邦教育法律监督功能的一种方式。
      3.院外集团对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监督。美国开国元勋詹姆斯·麦迪逊认为,利益的广泛有助于抑制压迫性的、规模较大的少数派或多数派利益的形成。正因为美国文化将利益集团作为民主社会表达自由的合法手段,因此,正像托克维尔认为的:“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行动手段用于大多种多样目的的国家。”[4]据调查,美国有10多万个组织,全体美国人中超过2/3的人至少属于一个团体或组织。[5]在这些数量庞大、形形色色的利益团体中,最主要的是那些代表经济生活主要部门的商业、农业、政府和劳工团体等,同时也包括一些社会性质的、意识形态方面的以及为了非常具体的事业而建立的特殊利益集团。每一阶段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创制过程,都活跃着不同利益团体的身影。比如,为了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的出台,国家促进工业教育协会、美国劳工联盟、国家制造商协会等利益团体,不仅为法律的出台奔走呼号,同时还使法律尽量照顾到了各方面的利益。
      4.公民个人对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的监督。正像托克维尔所认为的,美国是人民主权原则贯彻最好的国家,“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4]由于普通民众大多拥有“和我的利益相关我就有发言权”的观念,因此,包括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案在内的所有联邦法案的出台必不可少的步骤就是立法听证。立法听证的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为院外压力集团、公民个人施展自己的影响力提供机会。比如,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要求各州要建立高效的公众监督与管理机制,对各州职业教育的实施进行全方位的监督;1984年《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规定:听证会上各派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和州职业技术教育规划一起上报国家职业技术教育领导机构等。此外,作为世界上大众传媒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大众传媒已经成为美国民众观察、体会政治的方式,它同时也为美国民众发挥对于教育法律的监督功能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渠道。当正式的权力分享的人越多,一项决定就越难作出,因为需要有更多方面的同意……[3]美国民众对职业技术教育法律制定与实行过程的全程参与,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法律监督。
      ㈡狭义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指专业评估机构、团体等对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始于上世纪60年代,当美国联邦政府全面干预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机制逐步形成之后,依照法案要求成立的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评估机构和团体便发挥着对法律监督的功能。如1963年《职业教育法》规定建立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对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另外,法案还要求州和地方职业教育项目必须接受周期性的评估,以了解其项目的相关性与实施质量,而国家层次的评估由每5年组织一次的专业委员会实施;1976年《职业教育修正案》明确提出组建国家层次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NAVE),在国家教育协会的监督下每5年对法案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的重点主要在于检查州和地方对联邦职业教育立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同时对立法的修订补充提出进一步的建议。
      
      二、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
      
      从广狭义结合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呈现出了多元且复杂的特征,那么,这些代表不同利益方向的群体或个人是如何发挥其监督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功能呢?我们可以用机制上的相互制衡、程序上的相互博弈、时间上的不断更新来概括其功能发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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