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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历程及启示

    时间:2021-04-14 00:02: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进入信息社会以来,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要成为良好的治理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是必要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保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也是制约行政权力,预防腐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型政府;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8-0017-04
      收稿日期:2013-05-12
      作者简介:赵京国(1970—),男,山东新泰人,泰山学院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推行行政服务标准化,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11WG93。
      自20世纪60年代起,人类开始进入信息社会,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技术革命全方位地改变了整个人类社会。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同时也改变了国家、政府传统的管理方式。信息公开、透明不仅是时代的主要特征,而且对政府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挑战,即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为此,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方式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一般来讲,政府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或者有更为详细的分类。广义上或更广泛意义上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狭义的政府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开其政务活动与结果,允许用户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方式利用各种公共信息资源。[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实现良好治理的必要手段,其中,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⒈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举措。人民主权原则是民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政府权力的最终来源,政府合法性来源于人民对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否则政府就有倒台的危险;人民有权了解政府是否合法、合理、恰当地行使了人民授予的权力,其重要途径就是通过了解政府相关信息来判断。因此,政府有义务通过一定的方式快速、有效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让公众享有知情权,便于其参与政府的管理和对政府进行监督。
      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服务型政府是民本政府,服务公众是政府运作的根本目的,政府应围绕公众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必须让公众参与政府的管理过程;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需要借助一定的平台来公开政府信息,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服务型政府是透明政府,公开、透明是对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手段;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前提。
      ⒊政府信息公开是规范行政权力,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不断扩大,而如何规范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力就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制约、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举措就是将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参与社会管理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改变了行政权力原有的行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历程
      美国是世界上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但从建国到1966年《信息自由法》的颁布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完善的过程。
      (一)信息公开有限时期
      是指从美国建国后截止到1966年这段时间。这一时期,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制定了保护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制度,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政府行政特权的存在,公民在获取政府信息时还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比较简单,并没有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内容,后来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以此保护公民不受限制地合法利用政府的信息。178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管家法》,该法赋予了联邦政府机构行政首长监护、使用及保管与其业务相关的记录、文书及财务等权能。但对于公民能否获取信息及获取信息的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可以借此来拒绝公开信息。
      进入20世纪后,随着政府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政府干预社会程度的加深,公民日趋认识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为此,在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登记法》,由美国国家档案馆负责出版《联邦登记》日报,向社会公开政府相关的信息。从总体上看,战前美国政府机关可以自由裁定是否公开信息。二战后,国会于194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该法规定公共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但由于其内容规定,“有好的理由”和“为公共利益”可以拒绝公开,加之当时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于维护政府不公开信息,因此,此时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自身的意愿,取决于政府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二)信息公开完全时期
      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该法改变了以往制度中不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被动状态,强调政府必须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此法先后在1974年、1986年和1996年作了修改,对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虽然在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又修改了《信息自由法》,对政府信息公开作了一系列的限制,使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受到了影响,但它并没有改变公开、透明、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而在2007年底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最新修改案中,要求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信息自由法》颁布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制定了本国的信息公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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