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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国家权力保护

    时间:2021-03-30 12:04: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要在企业并购中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到实质保护,必须强化国家权力,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构建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对劳动者劳动权的全面综合保护体系。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确定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劳动权保护的程度和范围,规制并购中用人单位的基本行为,对留用劳动者与并购后的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规定。发挥政府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行政职能,加大对企业并购过程中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以保障劳动者劳动权为核心的市场规则和公共政策。劳动者在企业并购过程进行权利救济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案件执行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等途径予以解决,同时赋予法院监督审查权。
      关键词:企业并购;
      劳动者;
      劳动权保护;
      国家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 104(201 1)05-0108-09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宪法中已有“劳动权”条款,但要使宪法上的劳动权在企业并购中获得实质保护,就必须从国家权力入手。只有构成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严格依照宪法规范所折射出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合理划分和行使,才能使企业并购中劳动者的劳动权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保障。
      一、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立法保护
      (一)并购中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1.我国劳动权宪法规范的不足
      首先,劳动权宪法规范的结构不合理。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公民的各类权利和义务被不分类别地笼统规定在一起。虽然绝大多数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各自成条,但一项基本权利和这一权利所蕴含的具体内容被规定在同一条款中,表明某一权利属性的总条款与详细规定的分款项被并列在一起,相互混杂,层次极不分明。
      其次,劳动权宪法规范的内容有遗漏。我国宪法对劳动权所作的规定涉及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就业培训等内容,但宪法除明确规定休息休假权之外,对其他内容则缺乏明示性的权利条款。而对于平等就业权、失业救济权、知情及提出异议权、参与民主管理权等劳动权的其他重要内容,我国尚未将其确认为具有充分法律性质的宪法权利。另外,现行宪法单纯强调权利的实体内容,而对权利的程序性价值缺乏必要的关注,这可能造成之后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出现严重缺陷。
      最后,劳动权宪法规范的表述欠妥。我国宪法涉及劳动权的条款过于原则化且缺乏完整性,宪法规范的条文较为简要,表述仍基本停留在国家政策的层面,语言笼统,有欠周延之处,这导致劳动权的部分内容内涵不清晰、性质不明确,在理解上易产生分歧。我国宪法对劳动权的确认所采用的条文一般为“国家创造……加强……改善……提高……”的句式,即通过规定国家的义务推导出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内容,而没有在宪法中正面地予以规定,缺乏诸如“公民享有……权利”这样的明示性的权利条款。
      2.并购中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现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现行立法对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规定存在遗漏。立法完善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现行法对诸多核心劳动权利未作规定或规定得比较粗略。如,《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被裁之前的必经程序点到即止,在职培训、改行训练、调换其他岗位、企业为避免裁员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被裁员工安置计划等要么只字未提,要么一笔带过,而对于因用人单位主体变动而导致劳动条件、劳动待遇降低的问题则没作出任何规定。
      其次,现行立法对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容易被用人单位规避。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对于何谓“严重困难”却缺乏衡量的客观标准;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该如何认定并无可供实际操作的规则;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对什么是“严重违反”“重大损害”缺乏具体界定,这给企业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和随意解释相关核心概念提供了方便,企业借此规避法律既解雇了劳动者,又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再次,现行立法对并购中解雇劳动者情形的规定也不合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规定可以被理解成:如果改组后企业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或者企业只是部分的经营资产出售给并购方的则无需考虑安置劳动者的问题。实践中,即使只是企业很小的一个分支机构或工厂发生了资本的流动,都可能引起众多劳动者的人事变动,因此该规定显然欠妥;而该款中要求“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事实上在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正是因为企业的“不愿选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后,现行立法对并购中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缺乏必要的救济规定。《工会法》对工会未履行支持、帮助劳动者义务的情形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导致实践中工会不能切实维权。《就业促进法》多次出现“应当”规定,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但却缺乏对不履行“应当义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过多的禁止性规定,模糊不清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只能在实践中仰仗行政执法的公正、严明,但当中掺杂的过多人为因素使我们对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持怀疑态度。
      (二)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1.并购中劳动合同承继的理论分析
      劳动者从事劳动离不开现实的身体活动,劳动力专属于特定的劳动者主体,劳动力不能离开劳动者单独提供,具有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用人单位拥有资本,而资本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资本可以因其所有权的变动而在不同主体之间任意流动,资本的流动性并不影响劳动力与资本的结合。无论用人单位的资本如何流动,无论资本的所有者怎样频繁更换,只要劳动力能与生产资料结合,只要劳动关系能正常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就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主体的更替不影响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新用人单位主体应当替代原用人单位主体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关系。在企业并购中,并购方无权解雇劳动者,相反对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有承继义务。企业并购中劳动合同关系得以承继的理论依据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所产生的效力。依据该理论,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企业主体变化的情况下,原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调整劳动者与新企业间的劳动关系。“除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与改组转让时间相同外,劳动者并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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