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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时间:2021-03-28 16:00: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体系结构的确立对于一个部门法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对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进行再分析,对经济法的体系结构进行再认识,推介一种从经济学的维度合理划分经济法体系的新视角,以促进经济法学理论的统一。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法体系 经济学 新二元体系结构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15-02
      
      一、引言
      我国《经济法》创立30年来,理论体系基本完备,既吸取了世界各国百家之长又有独到之处,具有一定的国际先进性。然而,关于经济法体系结构划分的讨论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理论的成长,人们很难从理论上把握经济法的范畴,这是目前学术界依旧对经济法感到茫然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经济法学发展缓慢,远远落后于其它部门法学的根本所在。
      二、传统经济法体系结构及其特点
      (一)经济法体系的涵义
      分析经济法体系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体系的涵义,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界限。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涵义,长期以来学术界莫衷一是,但深入分析各种观点其本质上对经济法体系的涵义是一致的,首先,在其外部性上,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应当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体系有所区分;其次,在其内部性上,作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内部结构应当清晰、协调、有机统一。经济法体系并不是各种类型经济法的简单堆砌,其核心问题是规范的分类与结构问题。因此,从这些构成要素和所具有的特征来看,可暂将经济法体系定义为“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有机联系的分支部门法体系”。当然,不同的经济法体系涵义也导致了不同的经济法体系划分。
      (二)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及其缺陷
      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众说纷纭,如有人从主体、行为的路径,把经济法规范分为主体法和行为法等;也有人从调整手段或调整方式的角度来划分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人从涉外因素、所涉法域等诸多角度来认识经济法规范的类别。但相对说来,选择调整对象路径的学者相对较多。这里举两个传统划分方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一是将其划分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监管法”、“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将其划分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活动法律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其它划分方法基本上与该两种划分方法相类似,但仔细分析这些传统划分方法似乎都有些不妥。
      首先,传统划分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一以贯之的划分标准。传统划分方法逻辑线索不明晰,在一个体系中往往使用两个甚至多个划分标准,各个分支部门法体系之间要么纵横交错,相互交叉,要么各自独立,不相互补,不能周延,从而导致整个体系混乱不清。比如,传统划分方法下的“市场规制法”与“经济监管法”之间的界限很难清晰明确地划定。政府对经济的监管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规制行为,而规制的手段也不外乎是监督和管理,因此经济监管法本质上也是市场规制法的一种。
      其次,传统划分方法过分突出法律的主导地位,强调法律对经济的干预,忽视了经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存在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根本宗旨的,所有经济法律可以说都是为经济而服务的。因此,在划分经济法体系时应当关注经济体系结构,使得经济法与经济的契合更加融洽,关系更加紧密。简单来说,就是经济法体系要与经济体系配套,经济法要服务于经济发展。传统的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严重影响了经济法的实践运用,阻碍了经济法学的长足发展,为此,有学者尝试一种新的经济法体系的划分方法。
      三、新二元体系结构及其特点
      张富强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对经济法体系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划分方法,颇具新颖性。这种划分方法就是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为框架,以经济法学界乃至法学界“二元结构”基本共识为背景,求同存异,对经济法体系所作的突破与创新。
      第一,新二元体系结构体现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共识,与当前的理论研究相符合。从历史上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较早的经济法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如美国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以后,随着各国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宏观调控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成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且关联密切,因而它们作为经济法体系发展的两个重要成果,已经为理论界所公认。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新二分法”中的微观经济法即是“二元结构”中的“市场规制法”;而宏观经济法与“二元结构”中的“宏观调控法”别无二致,因此,新二元体系结构与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既有理论成果是一脉相承的。
      第二,新二元体系结构通过对“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内部进行再细化使得整个经济法体系变得细致、清晰。编者在确立了“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大支柱体系之后,又分别将其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在微观经济法方面,按照规制阶段的不同将微观经济一般法分为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运行规制法分在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市场运行两个层面对市场进行规制,在市场运行规制法的划分中,又特别注意到了影响市场有效运行的两个最主要因素——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将其细分为公平交易规制法、市场信息规制法,根据微观经济学中市场的不同,将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划分为消费品市场规制分支法、生产资料规制法、服务市场规制法、要素市场规制法、对外贸易市场规制法等多个不同;在宏观经济法方面,把宏观经济法一般法独列一支,而将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又细分为财政法、税法、货币政策法、收入分配法、产业政策法、区域经济协调法、计划指导法等内容,从而使整个经济法体系就变成一个完整、全面的系统,经济法体系清晰可见。
      在看到新二元体系结构优点的同时,笔者对新二元体系结构中具体各部门法系统的组成,对一些具体法律规范的地位提出自己的见解。例如,把“社会保障法”提升到“收入分配”的高度,从而将其列入到宏观经济法内容,是明智的做法。社会保障其性质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而使国民收入在社会内部进行的初次或者再次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在经济学上本身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所以,可以将“社会保障法”放在“宏观经济法”范畴。再如,将劳动法作为要素市场规制法的一部分,将其列在微观经济法的范围内的做法也是巧妙的。劳动力是生产要素的一部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制就是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制,就是对要素市场的规制,而要素市场正是微观经济法的规制对象。这些在理论上讲都是可行的,但法学上的部门法划分,都是依据其主要性质所做的一种大略划分。划分法律体系应纯粹从部门法的意义上,而不是从具体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上来进行。在各类具体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中,可能包含有其他的部门法规范,如形式意义的财税法中可能有行政法规范,形式意义的金融法中可能有民商法规范,形式意义的计划法中可能有宪法规范,等等,这些都是正常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应划入经济法体系为宜。
      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去留问题
      劳动者保护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无疑与市场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场经济强调竞争,强调优胜劣汰,通过竞争选择和配置优势资源,所以市场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而高效益发展的同时,也会使社会中产生和形成一个弱势阶层。这是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如果对弱势阶层的基本生存需要不加以保障,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且使基本的社会正义丧失殆尽,任何政府不可对此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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