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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美国政府的西部资源政策及其环境影响

    时间:2021-03-24 20:15: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联邦政府的资源政策是美国西部开发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虽然它在推动西部资源开发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在制定和推行的过程中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美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关键词]美国联邦政府;资源政策;先占权;环境影响
      [中图分类号]K7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848(2011)02-0097-08
      [作者简介]付成双(1970-),男,山东惠民人,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加拿大史、北美西部史和世界环境史等问题的研究。(天津30007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国现代化中的环境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10BSS012)。
      
      Title: On US Federal Government’s Western Resource Policies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Author: FU Cheng-shuang
      Abstract: A systematic exploitation of the rich natural resources is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American modernization, and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natural resource policies were the safeguard for the success of that process. However, these policies also led to serious resource waste and environmental deterioration. From the point of the environmental history, this paper tries to probe the environmental consequences of the US government’s resource policies.
      Key words: natural resources; federal policies; preoccupancy; environmental impacts
      
      对丰富的自然资源的系统开发是美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联邦政府的资源政策则是上述行动得以顺利推行的保障。传统意义上,我们从发展和现代化的角度考察美国的资源政策,作出的多是一些积极的评价。然而,从环境史的角度看,美国联邦政府采取自由放任的资源政策,如允许移民们随意砍伐森林、开垦土地、开发矿藏、利用水源几乎不加任何限制等,在调动美国人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本文即试图对美国联邦政府19世纪资源政策的环境影响作一考察,意为正在现代化道路上探索的其他国家的资源政策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以促进西部拓殖为中心的联邦公共土地政策
      
      土地是美国联邦政府所控制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向西部拓殖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逐渐形成了以土地国有为核心的公共土地政策。所谓公地(Public Domain),就是指“联邦政府所曾经拥有并且根据联邦法令而进行出售或所有权转让的所有土地”(Hibbard,1965:7)。为了促进西部的拓殖和移民定居,尽快对这些土地进行私有化,联邦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处理政策。
      首先,在借鉴殖民地时期土地处理经验的基础上,美国邦联国会先后在1784年、1785年和1787年通过《西部领地组织法》《西部土地出售法》和《美国俄亥俄西北领地组织法》三个法令,确定了对俄亥俄河以北地区的政治治理和土地分配方案。其中,1785年土地法具体规定了联邦公地的处理原则:(1)确立了先测量、后销售的制度,由合众国政府组织测量人员对西部土地进行测量;(2)6英里见方的市镇制度,按照正南正北的直线将西部土地依次划分成6英里见方的村镇,每个村镇再分成平等的36块,每块640英亩;(3)政府保留土地的规定,每个村镇要为合众国政府保留第8、11、26和29这4个地块,以备将来之用,第16地块留作教育用地;(4)确立了大块拍卖的土地销售原则;(5)政府保留所出售土地上1/3的金属资源的处理权。美国对西北地区的土地进行处理的这些法令,确立了日后联邦公地政治治理和土地分配的基本模式,美国后来所取得的联邦公地基本上都是遵循西北地区的这一模式进行的。研究美国西部土地问题的学者本杰明·希巴德(Beniamin Hibbard)称1785年法令“的确奠定了我们整个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Hibbard,1965:40)。
      其次,美国西部土地的处理可以大致以1862年《宅地法》为界,分成两个阶段:之前主要是土地出售和争取自由宅地阶段;之后是《宅地法》不断修正和完善的阶段。在《宅地法》颁布以前,美国土地出售过程中主要贯穿着两大趋势,即:地价越来越低,出售单位面积越来越小。在1785年和1787年的土地法中,土地出售的最低面积都是640英亩,售价1美元/英亩,公开拍卖,现金交付。1800年的《哈里森土地法》是美国土地销售史上的一个重大变革,该法规定最低土地出售面积降为320英亩,仍然实行赊购制度,收取6%的利息。从此以后,美国土地销售的最低面积越来越小:1804年为640英亩,1820年为80英亩,1832年为40英亩。与此同时,地价也从原来的2美元/英亩下降到1820年的1.25美元/英亩;1854年,实行梯次降价法后,投放市场10年的土地地价为1美元/英亩,15年以上为0.75美元/英亩等。土地出售面积的减小和地价的降低,反映了美国土地出售过程不断民主化的趋势,意味着联邦政府的指导思想从利用土地增加收入逐渐向着利用土地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移民定居的方向转变。
      再次,《宅地法》通过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处理土地的主要政策目标依然是鼓励定居和利用土地推动西部的开发,但为了适应西部的特殊情况,不得不对宅地政策和用于东部的土地处理原则不断进行调整。(1)考虑到西部缺乏林木和比较干旱,联邦政府通过了《植树法》和《荒地法》。1873年为了鼓励在西部植树通过的《植树法》规定:任何人只要种植40英亩的树木,就可以免费得到包括这40英亩在内的160英亩土地。1877年通过的《荒地法》则规定:申请者在3年内对土地进行灌溉,先交付0.25美元/英亩,其他条件完成后再交付其余部分,就可以得到640英亩土地。后来,联邦政府为了支持西部发展灌溉事业,又先后在1894年和1902年通过了《凯里法》(Carey Act)和《灌溉法》。前者规定,为了发展灌溉和鼓励定居,联邦政府给予某些州政府每个不超过100万英亩的土地。后者则规定,联邦政策从出售土地所得收入中拨付专款,用于发展灌溉事业。(2)《扩大宅地法》。由于西部160英亩土地用于畜牧太小,而用于灌溉农业又太大,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在1904年通过专门针对内布拉斯加的《金凯德法》(Kinkaid Act),免费授予的宅地面积扩大为320英亩。(3)1916年的《畜牧宅地法》。针对不适宜种植、只适宜放牧的土地,授予640英亩畜牧宅地。联邦政府通过各种变通方式所处理的土地远远多于1862年《宅地法》所发放的宅地,从1868年到1923年,联邦政府共发放宅地申请1346163份,授地213867600.63英亩(Hibbard,196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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