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1-03-21 08:04: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目前由于性观念的开放,非法同居现象大量出现,但是立法上却是一片空白,因此由非法同居关系导致的很多问题都不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本文透视非法同居的本质,参考各国的立法实践,并对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问题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 非婚同居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立法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34-02
      一、非婚同居的认定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双方共同居住的当事人即非婚因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简单的从字面意思理解非婚同居关系,我们不难发现非婚同居的范围相当的广,其包括姘婚、重婚等。然而,现代婚姻家庭法对非婚同居的狭义概念比较赞同,即非婚同居指在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双方基于合意从而建立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法律障碍是指婚姻法上规定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况,在我国被称为重婚,未达到法定的婚龄、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本文仅探讨合法的非婚同居,而对于非法的非婚同居,其由于本身就违法,法律在此没有保护的必要,所以没有讨论的必要。另外,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定义应限定在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内,由于我国不承认同性恋问题。
      二、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一)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由于社会学和人口学领域在内的很多学科没有对非婚同居的准确的定量分析,因此对非婚同居的数据统计很缺乏。我国人口普查并没有把同居包括在内,我们只能通过一些相关报道,分析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二)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无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而现有的相关法律,只是很少一部分涉及到非婚同居的问题。《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此法条的本质是不错的,它把非婚生子女与同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此点立法精神可以肯定,但在实际的运用中它的缺点比较突出,此法条规定的过于抽象和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此条规定,非婚同居者单纯就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然而,非婚同居者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的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只是简单的规定了法院应该受理但却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到目前为止,法院在处理非婚财产关系时,其主要依据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此《意见》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和调整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其第10、11、12条还规定: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属于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由《意见》可知,法律在处理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时,是按照一般的财产法处理的,例如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归入到一般共有、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同居者不能基于身份关系取得财产权利,譬如同居者不能继承对方的遗产就是典型的例子,而只能依据《继承法》酌情分的遗产的规定对于同居者是很不公平的,同居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至于同居者依夫妻名义取得的权利更是不肯能,如职工家属福利、共同以公积金购买房屋等。另外,《意见》把非婚同居纳入到非法同居的概念之内,故适用此解释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肯定带有滞后性和一定的局限性,并且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精神也不一致。
      综上所述,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即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符合公正、平等的法律思想的。但是对于非婚同居者问题的其他方面是很不完善的,保护的力度不够,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是不行的,在不要的时候要上升为基本法才可以,只有这样才可以克服滞后性和局限性。
      三、非婚同居的他国考察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一)立法模式
      世界上对非婚同居法律模式分为身份调整模式和契约调整模式两种:
      1.契约调整模式
      契约调整模式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非婚同居者通过彼此的契约来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契约的内容很广泛: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配、房租的支付、抚养、子女抚养责任的承担,甚至可以规定双方参与的商业经营等。
      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马尔文案,开启了法律对非婚同居契约关系进行保护的先河。因为此前的同居契约是没有强制力的,契约以“性交易”为对价,它违反了公共政策。德国在非婚同居问题上也是通过同居者彼此之间签订的契约进行调整。
      2.身份调整模式
      由于身份调整模式的特点是同居者的身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且同居者基于同居者的身份可以取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规范性是身份模式的主要特征,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在此种模式下,当事人通过契约排除彼此的权利义务是无效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选择不适用某些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同居者没有做出选择,这些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就对他们有效。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其一,登记伴侣模式;其二,事实伴侣模式。

    推荐访问:法律制度 同居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