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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与法的复调叙事

    时间:2021-04-11 12: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文章以法律文化作为切入视角,结合《唐律疏议》的具体内容,从人物形象、悲剧根源和法理内涵三个方面,重新解读了唐代传奇小说《霍小玉传》,认为李益具有自觉的法律意识但懦弱、逃避,他的行为受到性格因素和法律意识的双重影响,霍小玉则是一位积极追求爱情、敢于反抗自身不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女性形象,二人的悲剧是在李益的性格因素和唐代法律文化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
      关键词:霍小玉;李益;悲剧;唐律
      中国古代文言小说至唐代而发展成熟,诚如鲁迅所言:“小说亦如诗,至唐代而一变,虽尚不离于搜奇记逸,然叙述婉转,文辞华艳,与六朝之粗陈梗概者较,演进之迹甚明,而尤显者乃在是时则始有意为小说。”①唐代传奇小说继承并发展了秦汉史传文学传统和六朝志怪小说的创作手法,“作者云蒸,郁术文苑”②,堪为有唐一代文学之翘楚。其中,蒋防的《霍小玉传》是唐代婚恋传奇的代表作品,备受后世作家、学者的推崇,明代剧作家汤显祖据该篇故事写成《紫钗记》,胡应麟则称赞此篇“尤为唐人最精彩动人之传奇,故传诵弗衰”③。
      近年来,学术界对《霍小玉传》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着意于考证小说中人物、事件的真实性,进而考察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作品的创作时间。对这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具有代表性的学者首推卞孝萱前辈,据他考证,《霍小玉传》创作于唐穆宗长庆初年,是蒋防为了攻击政敌李益而作④,目前这一观点已被学界普遍接受。二是致力于阐释作品内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霍小玉传》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理解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和悲剧意蕴。当前,学者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以程毅中先生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李益的好色、自私和负心造成了霍小玉的悲剧⑤;而关四平、刘存斌等学者则认为,李益“负约”并非“负心”,是唐代门阀制度导致了李、霍二人的爱情悲剧⑥。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尝试从新的角度对《霍小玉传》进行阐释,例如,刘秋娟先生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理论为依据,认为李益患有精神疾病,从而对他抛弃霍小玉、猜忌妻妾的行为给出了合理的解释⑦;虎维尧先生则运用叙事学原理,指出李、霍爱情经历了四个阶段,并分析了唐代中后期文人士子的婚恋观⑧。综上所述,当前,学界关于《霍小玉传》的研究可谓思路多样、成果众多,但也存在不少争议性的问题有待解决,且其跨学科研究初兴、成果尚少。因此,笔者认为,唐代传奇小说《霍小玉传》仍然存在着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和广阔的研究空间。
      本文尝试从唐代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解读《霍小玉传》的人物形象、悲剧根源和法理内涵,以期对当下学界研究中的疑点和热点问题提出一些可供商榷的拙见。
      一、情对法的多方渗透:礼法融合的唐代法律
      在运用法律文化视角解读小说文本之前,有必要先对唐代的立法思想和法制情况做一概述。
      唐代立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继承了我国自西汉中期以来法律儒家化的传统。两汉以《春秋》决狱,即将儒家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从而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引经决狱、以经注律的趋势不断发展,儒家思想日益渗透到法律中来。至唐代,统治者立法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⑨,形成了德主刑辅、礼法融合的法律文化。并创制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本的典范——《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颁行于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又名《永徽律疏》,共12篇⑩,502条,每条皆由律文和疏议两部分组成,疏议是对律文所做的法律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唐律疏议》为核心,唐代法律的形式分为律、令、格、式四种,而律居于中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违反令、式、格者,都要依律制裁。《永徽律疏》在《武德律》和《贞观律》的基础上修定而成,是对唐代前期立法经验的总结。“唐高宗永徽以后,唐律已有定本,基本不再改动”,玄宗开元年间曾刊定形成《开元律》,使唐律更为完备。“其后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保存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社会法制的成熟与完备,它集中体现了唐代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准则,是对儒家忠孝礼义观念的法典化,对唐以后历代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清人纪昀称赞曰:
      唐律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皆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
      (纪昀《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政书类》)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其影响远及同时期的东亚和东南亚诸国,如日本制定的《大宝律令》即大体上采用唐律,朝鲜高丽王朝制定的《高丽律》亦是效仿唐律而定。可见,唐律在东方世界的地位,几乎可以与罗马法在西方世界的地位相媲美。
      近年来,学界对唐代法律的研究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从部门法的角度出发,选取唐代刑事、民事、行政等某一领域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具体规定和法律特征;另一方面,以唐代法律制度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将其与中国历史上另一朝代的法律相对照,进行法制史的对比研究。目前,学者们对唐代诗文、小说等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关注较少,若能对其深入开掘,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文学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也许能对唐代法律研究的推进有所助益,笔者即尝试在这一方向上做出努力。
      二、法与情的两难选择:人物形象的再认识
      蒋防在《霍小玉传》中描写到的人物较多,其中,尤以李益和霍小玉的形象最为精彩动人。如何认识李、霍二人的形象,关系到对作品悲剧主题的把握,是当下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亦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所在。
      (一)李益形象分析
      李益究竟是好色的负心汉,还是软弱的负约者?本文以法律文化的视角观之,相对认同后一观点,认为李益具有自觉的法律意识,却懦弱、逃避、多疑,他的行为受到其性格因素和法律意识的双重影响。
      首先,李益知晓唐代法律,他自身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小说中曾两次写到李益参加吏部的“拔萃”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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