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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3-09 12: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我国绿色信贷目前仍然存在对于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规定较弱、各类条文共同构成的绿色信贷实现机制未成体系、银行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绿色信贷实施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促进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需建立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完成贷款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的结合、实现绿色信贷的有效监管,解决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具体操作和长效机制问题。同时,通过《侵权责任法》和《金融法》两条路径尝试引入“潜在责任人”制度,在绿色信贷法律体系中强化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实施绿色信贷。
      关键词:商业银行 环境责任 绿色信贷 潜在责任人
      一、绿色信贷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在2016年的G20杭州峰会上中国倡议将绿色金融首次纳入会议议程,并形成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基于此,对我国绿色信贷制度进行检视,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将从我国绿色信贷存在的问题、构建银行环境风险内部管理制度、贷款项目评估审核、贷后监管、强化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等几方面进行论述,以完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对环保问题关注度的提升,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不论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还是从银行自身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都不可避免需要承担环境责任。目前,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1995年至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基础的银行业规制体系,并且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绿色信贷用于防范信贷环境风险的政策、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共同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工作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配合。然而,我国绿色信贷制度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
      随着绿色信贷政策的提出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我国各家商业银行都逐渐认识到绿色信贷的重要性,并在具体信贷行为中予以实施。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仍然缺乏明确规定,使得环境法律责任对于商业银行产生的反向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因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履行环境责任的力度大多依赖商业银行的环境社会责任自觉性,导致目前我国绿色信贷实施效果并不显著。通过对多家商业银行近三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虽大幅上升,但“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余额只有小幅下降,而且贷款存量依然居高不下。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中的环境责任规定明显不足。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实施授信的各个环节中如果未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只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并未规定商业银行需要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甚至对于商业银行所需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中,只有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1 〕和行业准则《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2 〕对商业银行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商业银行在贷款行为过程中至少还应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直接规定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商业银行责任的规定仍相对匮乏,不同银行对于环境责任的重要性以及履行环境责任的程度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划,又导致我国各商业银行履行环境责任的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环保信贷评估标准、统一的对排污企业的惩戒尺度,无法建立专门的排污鉴定专家组等情况。
      (二)商业银行中绿色信贷业务相关机构设置不明晰
      我国有关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中对于商业银行相关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的规定尚不明确。在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文件中大多只是简略地提及实施绿色信贷的主体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绿色信贷指引》对组织机构的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
      《绿色信贷指引》设置了“董事会或理事会——高级管理层——高管负责人及牵头管理部门”三个层次的组织管理模式。首先,它明确规定了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坚持“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3 〕的方针政策,以及“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4 〕的具体职责。其次,作为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决定的下一级机构,高级管理层具有“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5 〕的职责。最后,由高级管理层确定相关负责高管及牵头部门,从事“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6 〕
      《绿色信贷指引》中关于组织管理的规定虽具有突破性指导意义,但其强制力不足,也没有对商业银行是否参照《绿色信贷指引》进行改进的督查及改进效果评价等后续机制。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鲜少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为适应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而进行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提供指导。
      (三)商业银行履行绿色信贷的实施机制不健全
      1.缺乏实施绿色信贷的统一标准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规划、管理与实施的规定詳实,涵盖了“识别准入——环境风险评估——放贷标准程序——贷后监控”四个阶段的内容,也基本可以实现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补充和参见。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各个商业银行在具体落实和操作时会根据自身特点对绿色信贷不同环节的把控尺度有所区别。事实上,绿色信贷的效果是以整个流程中每个环节的严格把控和有效实施为前提的,但凡某一个环节有所松懈,都可能会影响到绿色信贷的整体效果。当前我国绿色信贷实施规则明显过于分散,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各自的要求尺度和具体规定。在实施尺度上是从严还是从宽,往往取决于商业银行对于环境责任履行的自觉性,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绿色信贷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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