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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大清律例》带到西方的人

    时间:2021-03-05 12: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早在马可·波罗的时代,西方人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但是,将全本律例翻译并在西方出版,使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则是一直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得以实现。1793年,英国特使马戛尔尼奉命出使中国,船上一位12岁的少年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得以跟随华人翻译学习中文。由他后来翻译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从此成为传递中西法律文化的桥梁。
      和乾隆皇帝用中文交谈
      西方人很早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制状况的描述。17、18 世纪,耶稣会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闻编纂成书,其中一些书籍涉及中国的司法制度,如利玛窦的《利玛窦中国札记》、曾德昭的《中华大帝国志》等。利玛窦等人在中国居住多年,精通汉语,在中央政府担任过高级官员,对中国法律有一定了解,他们的论著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魁奈、伏尔泰等都是通过阅读耶稣会士的著作得以了解中国法律的。但是,耶稣会士的著作存在一定缺陷,耶稣会士或是由于对中国法律体系及其传承缺乏了解,或是由于个人认识理解问题,他们的表述有时不是很准确,甚至谬误。
      1778 年,俄国汉学家列昂季耶夫选译了《大清律例》的部分内容在俄国出版,受到女皇叶卡特琳娜的重视。这是目前已知的西方人首次将中国法律原典译为西方文字的尝试。1781年,德国人亚力克司·里纳德夫在柏林出版了《中国法律》一书,其中也选译了《大清律例》中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内容。但上述著作只是选译,在翻译过程中,对原作改动较大,加之语言因素,未在西方世界广泛流传,西方人仍然看不到完整的中国法律原典。
      这一状况直到1810年才有所改变。英国人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将《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并在伦敦出版,西方人才首次见到了完整的中国法典,对中国具体的法律条款有了直观的认识。以此为起点,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斯当东首次接触中国法律和政治制度,是在1793年他陪伴其父伦纳德·斯当东(老斯当东)出使中国的漫长旅程。1792年9月26日,英国政府任命伯爵乔治·马戛尔尼为正使、老斯当东为副使,以贺乾隆皇帝八十大寿为名出使中国。这是西欧各国政府首次向中国派出正式使节。1793年8月5日,使团乘坐一艘60门炮舰“狮子”号和两艘英国东印度公司提供的随行船只抵达天津白河口,开始了与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接触之旅。在近一年的航程中,小斯当东得以和船上的中国籍传教士学习汉语。他的语言天赋很好,进步很快。1793 年9 月14 日,小斯当东随使团觐见乾隆皇帝。由于他会讲汉语,又是一个儿童,因此深受乾隆皇帝的喜爱。
      这一段特殊经历为他以后从事汉学研究,开展对华活动奠定了基础。1800 年,斯当东在其父安排下,被聘为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书记员,再次来到中国。此后陆续在中国工作生活了10余年。他来华后不久,发生了朴维顿事件。1800年2月10日夜,英国兵船朴维顿号的水手向中国渔民开枪,打伤1人,造成另一名搭船的中国人落水而死。清政府要求英方彻查此事,并交出凶手。英国方面则提出请求,希望英方官员出席案件审理——这是后来影响中国近代历史百年的领事裁判权的开端。
      朴维顿号事件成为翻译开端
      3 月12 日,英国兵船朴维顿号船长狄克斯偕证人进入广州城。广东按察使、广州知府、南海县令、番禺县令会同审理此案。在审理的最初阶段,中国政府官员态度较为强硬,要求严惩凶手,给英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审判中,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主席霍尔注意到,中国政府审理这桩案件时,依据的是《大清律例》的有关条款。案件审理结束后,他向中方提出请求,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准许英国人获得一份中国印行的法律条文,以便他们了解和查询。中国政府官员摘录了《大清律例》中的6条,印制了100 份,交给英国人。
      霍尔将这六条条文交给小斯当东,请他翻译成英文。这六条条文是(1)疑窃杀人,即照斗杀论,拟绞。(2) 将鸟枪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斩;杀(伤)人者,充军。(3) 罪人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之,以斗杀论,绞。(4)诬良为窃,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充军。(5)误伤人者,以斗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坐罪。(6) 酗酒生事者,该发遣者,具发烟瘴地方为奴。中国政府官员之所以印制上百份,目标是提醒英国人莫要在两国交往中再有触犯。但是,这次翻译任务却引起了斯当东对于中国法律的浓厚兴趣。
      为全面了解中国法律,以便在中英之间出现冲突时,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斯当东设法找到了1799 年和1801年两个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在经过比较后,他开始着手翻译大清律例全本。当时是19世纪初,由于马戛尔尼访华后,对于中国的描述主要都是蔑视和敌对的。不少人贬斥中国法律在审讯和处罚犯人时普遍使用肉体惩罚,是一种野蛮和落后的行为,不利于司法公正。斯当东则不这样认为。他根据自己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向英国读者这样评点道:
      “有一本带插图的书……在英国被冠以《中国的刑罚》的名称出版。在一些地方,作者凭着想象,将中国的刑罚描绘成是残酷和野蛮的代表物。这些描述都是非常错误的。虽然,毫无疑问,从古到今,有些时候,有些残暴和专制的帝王会使用这些残酷的手段,而且直到现在,这种现象在一些特殊的和个别的情况下依然存在。但是,实际上,在普通的审判中残酷和野蛮的刑罚是不存在的。酷刑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才被使用。实际上,严厉的惩罚只有在叛国、造反、不赡养父母和不忠于丈夫的情况下才使用。在其他情况下,很少有违背上述原则的任何例外情况发生。而且,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同文字条款乍看起来的解释相比,法律实际执行起来也要宽大得多。”
      对于中国法律斯当东其实是有着更为深刻的批评与思考的。他认为中国法律最大的问题,是对人身自由束缚过大。几乎每个人所有的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管治,家庭生活中最为隐秘的一些不当的行为,会招致刑罚的处理;甚至最为单纯的一些商业交往也是如此,比如,在没有得到地方官员亲笔签授许可令的情况下,从事商业代理活动,甚至宰杀自己的公牛,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至于《中国的刑罚》和那些贬华论者所认定的“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在斯当东看来,是中国专制统治和政府治理模式的必然后果——这比简单批评中国刑罚野蛮、一味索要“领事裁判权”的诊断,显然深刻高明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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