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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机制

    时间:2021-03-05 08:02: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古代的诉讼审判活动中,司法机关经常会遇到一些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国家法律条文没有涉及的疑难案件,对于这种情况,古代司法机关是如何裁判的?其解决的途径是什么?
      在人类历史上,任何社会的成文法律都不能穷尽所有的事务,即使是再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在刑事、民事诉讼领域,都会有立法上的疏漏,会出现国家法律条文难以涉及的问题。
      靠神明 审判等形式来裁决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源很早,在距今三四千年以前就出现了法律的萌芽,有了法律,也就产生了诉讼审判制度。我国上古时期的审判模式,除了依靠人证、物证以及当事人的誓言判决外,还经常借助天罚、神判等形式裁决。
      神明裁判制度是古代证据学和法医鉴定学不发达的产物,是基于人们对于神灵的崇拜和对自然界现象的无知认识以及对死亡的恐惧而产生的,没有任何科学性和合理性可言。但古老的神明裁判方法能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进入文明社会之初长期施行,自然有其存在的依据,它对提供虚假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威慑,在人类文明早期的司法实践领域广为流行,几乎成为世界各民族法律起源初期的一种共性。
      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证据调查方法学的不断发展,神明裁判制度最终被世界各国所抛弃。在人类文明较为发达的古代东西方各国,都曾出现过神明裁判制度。
      逐级上报的奏谳制度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其影响不仅仅止于道德生活,儒家伦理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亦极为深远。我国刑事法律独特的伦理精神一经形成,便绵延千年,影响遍及整个东亚,铸成中华法系的脊梁。由于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封建极权的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观念。
      汉代的司法制度基本上继承秦代制度,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地方由郡县长官兼任司法官吏,具有一定的司法职权;东汉末年,刺史也掌握了地方的司法权。审判的程序,仍然是自诉和公诉相结合;审判主要依靠口供,也常常使用刑讯;一审不服,允许上诉,称为乞鞫,判决后宣读审判书,称为读鞫。汉代还有一种有特色的司法制度——奏谳制度。这种疑案逐级上报讨论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甚至可以交皇帝裁决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对防止司法腐败、澄清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汉书·刑法志》载:汉高祖为了解决“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的问题,于高祖七年提出了“奏谳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在继承前代申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解决吏民不服判决而进行申诉和上诉的乞鞫制度:犯人不服判决,可以进行申诉和上诉。这一制度给予吏民申诉鸣冤的机会,而且规定原审机关不参加案件的复审,这对于防止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起到了监督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从秦汉以后,古代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时,主要依靠证据,神明裁判的方式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魏晋南北朝时期,延续了秦汉时期的疑案奏谳制度,对于疑案大都采取了从轻的原则。
      唐代尚书省六部之一的刑部主要负责受理大理寺及全国各地奏谳的疑难案件,据《新唐书》卷46《百官一》记载:“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两宋时期,继续实行奏谳制度。北宋的法典《天圣令》规定了疑难案件奏谳的法律程序:“诸州有疑狱不决者,奏谳刑法之司;仍疑者,亦奏下尚书省议;有众议异常,堪为典则者,录送史馆。”
      地方各州县上奏疑难案件,无疑会加重中央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北宋元丰年间,由于地方各州请谳死刑类的案件增多,有些官员提出“将劾不应谳者”,追究不应奏谳案件司法官员的法律责任,但遭到了大理寺卿韩晋卿的反对。他说:“听断求所以生之,仁恩之至也。苟谳而获谴,后不来矣。”南宋时期,为了鼓励地方司法官员上奏疑难案件,对于不应奏而奏谳的案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
      元朝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元朝入主中原后,继续实行疑难案件的奏谳制度。朱元璋建立明朝政权后,延续了宋元时期疑难案件的奏谳制度。明朝初年,凡有大狱,明太祖当面讯问,以防有构陷锻炼之弊。明代中央的三大法司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明代刑部的权力颇大,下设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各道上奏的疑难案件。特务政治横行,錦衣卫、司礼监等特务组织也经常参与对疑难案件的审理。
      清代中央的审判机构是刑部,刑部的职责之一是掌平疑狱。刑部对于各省向中央咨询的疑难案件,如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可依据律例径行改正,经刑部改正的判决须题本奏闻皇帝,奉旨依议后,下达各省督抚执行。若刑部认为下级审判机关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合情理或适用法律不当,也可驳回责令再审。我国古代的奏谳制度为地方司法机关处理疑难案件找到了一条重要的解决途径,不仅避免了类似案件各地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有效地节省了司法成本。
      司法人员素质决定法律执行质量
      中国古代疑难案件奏谳制度的形成,直接促成了死刑复核制度的常态化。受古代奏谳制度的影响,历代法律对死刑的执行皆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通过层层奏报的形式,把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中央。中国古代对死刑复奏并不是走过场,而是认真复核。
      国家司法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法律执行的质量,在立法琐细、缺少普遍抽象法律原则的中国古代,许多疑难案件都要依靠法官的智慧来解决。
      古今中外,作为一个有着“法律头脑”的司法官员,必须拥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判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高尚的品德和忠于法律的精神,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勇于探索的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展现出超乎寻常的判断能力。
      (编辑:葛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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