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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信用证欺诈

    时间:2021-03-02 16:05: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黄喆,女,(1989.7-),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摘 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降低国际商事交往中的风险,合同双方通过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使得将商业信用转化成银行信用,从而加大了国际商事交往双方的信任,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信用证欺诈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心怀侥幸的信用证当事人企图通过欺诈手段,谋求私利,从而增加了信用证支付风险,降低了国际商事交往的信任与稳定。本文从五个方面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现象,并提出了相关的防范措施。第一部分介绍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念;第二部分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类型;第三部分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第四部分分析了信用证欺诈在我国的状况及救济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信用;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6-0000-02
      信用证是国际商事交易发展的产物,由银行开立信用证,并且提供信用中介和资金融通。将原本由进口商承诺的凭单付款责任,转向由银行承担。既保证了进口商在付款后一定能够取得货运单据,从而极大的解决了合同双方的信任危机,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然而由于信用证本身具有的独立性的特点,当银行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只需看其是否满足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即做表面一致审查。因此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点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欺诈者往往把欺诈的目标对准国际贸易及银行业务水平、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我国多年来一直是信用证的受害国,而且深受其害。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就需要我们提出相关的信用证防范措施来积极应对。由此按照以上基本思路构成了笔者的整篇论文。
      一、信用证的概念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或约定。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支付的承诺。由于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不仅降低了交易风险,而且可以使买卖双方获取融资便利,因此信用证支付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成为国际贸易的“血液”①。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一般贸易状况下,如果出口商认为出口风险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条件,作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其优于商业信用,所以更易被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具有的三项基本原则特点,已经被各国法院广泛承认和接受,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
      1、信用证是独立、自主的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贸易合同或者开证申请书的约束。所以,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关于履行信用证项下任何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贸易合同或开证申请书与受益人或开证行发生任何关系而产生影响。
      2、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交易
      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付款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银行进行表面一致审查满足其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即可从银行取得款项.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交易。
      3、开证行负独立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以其自身的信用向出口商作出付款保证.因此,在信用证中,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项下的条件,开证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无条件付款,哪怕进口商丧失了支付能力。
      二、信用证欺诈类型
      《美国统一商法典》将信用证欺诈分为单据欺诈和受益人的实质性欺诈。单据欺诈是利用信用证交单付款的机制来欺诈,包括伪造单据和变造单据。伪造单据是指单据事实上并非单据表明的签发人所签发;变造单据指单据本为其表明的签发人签发,但在交单时其记载的内容已经改变,且此改动未经签发人的授权。这些单据从表上看是真实的,但事实上是伪造或变造的。受益人的实质性欺诈包括受益人实施的欺诈和受益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的欺诈,受益人故意欺骗性误述事实,使单据签发误认为是真的并在单据上记载。②
      (一)利用信用证单据进行欺诈
      1、伪造提单
      伪造提单是指单据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是由诈骗人委托其他人进行伪造得来;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相关内容,使其单证相符,从而骗取货款。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一欺诈者把自己装扮为有名望的社会福利事业者,到古巴声称进行有利于该国经济建设的贸易活动,因而受到热烈欢迎,一方面该国认为在经济上得到了同情与支持,是国家统战工作的胜利成果,另一方面该国认为在经济上得到了所谓西方资本家的支持,一举两得。于是,古巴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欺诈者施以贵宾之礼,竭尽所能进行厚待与宣传,总统还亲自接见这位所谓的将给该国带来财富和好运的“社会福利事业者”。最后这位施诈者便打着该国总统的旗号,顺利地与该国某外贸公司订立了给古巴进口260万美元咖啡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不可撤销信用证。该合同比当时的市场价便宜许多,为此古巴政府本可以节省10万~15万美元的外汇支出。欺诈者回国后,便伪造了价值260万美元咖啡的假提单,在银行顺利办理了结汇手续,骗得260万巨款。这便是伪造提单的典型案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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