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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发微_《周易》“噬肤”发覆

    时间:2020-03-27 07:17: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周易•噬嗑》卦记载了中国早期商业活动和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办法,六二“噬肤,灭鼻”讲的是商人因违背“禁令”而受到了割鼻的处罚。《睽》卦六五中的“厥宗噬肤”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光彩的事情,《象传》将“厥宗噬肤”视为“有庆”的兆头,是错解了经意。
      关键词:噬肤;厥宗噬肤;灭鼻
      中图分类号:B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017(2010)06-0043-04
      
      “噬肤”一词,《周易》经文两见:1,《噬嗑》卦六二“噬肤,灭鼻,无咎。”2,《睽》卦六五“悔亡,厥宗噬肤,往何咎。”“噬肤”是什么意思?“厥宗噬肤”又当作何解释?《周易》以其辞简约,其义隐奥,向来“仁者见之谓之仁,智者见之谓之智”。(《系辞上》)笔者以为“噬肤,灭鼻”讲的是商人因违背“禁令”而受到了割鼻的处罚,“厥宗噬肤”是说其祖先在集贸市场上曾有过“噬肤”的不法行为。下试为论之。
      《周易•噬嗑》卦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其中“噬肤”一词,王弼注云:“噬,啮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关于“噬嗑”之义,《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王弼训噬为啮显然是承袭了《彖传》的说法。《周易集解》引虞翻亦云:“噬,食也。艮为肤为鼻,鼻没水坎中,隐藏不见,故噬肤灭鼻。” 《伊川易传》卷2:“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灭,没也。深入至没其鼻也。” 《朱子语类》卷71:“‘噬肤灭鼻’,肤,腹腴拖泥处;灭,浸没也。谓因噬肤而没其鼻于器中也。” 对于“噬”义,古今学者几乎一致理解为吞咬。《噬嗑》卦卦辞言“利用狱”,《象传》亦云:“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噬肤,灭鼻”,王弼注:“啮者,刑克之谓也。” 若训噬为咬,则咬肉与惩罚有什关系呢?高亨先生谓:“奴隶越其分而吃肉,触怒奴隶主而割其鼻。” 凭空臆想,羌无故实。《周易集解》引侯果:“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体艮,艮为‘鼻’,又为‘黔喙’,‘噬肤灭鼻’之象也。乘刚,噬必深。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刻虽峻,得所疾也。虽则‘灭鼻’,而‘无咎’矣。” 互体之说,穿凿附会,绝不可信,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互体”条已驳之矣。 至于“噬过其分”,以至于“灭鼻”云云,更使人无法索解。金景芳、吕绍刚则承其说:“肤是禽兽身上与骨头不相联系的肉,如猪的下膪,这样的肉柔脆易咬,甚至嘴巴能咬进肉里,连鼻子也能没进去。‘噬肤’,是说用刑很容易就达到了使受刑人服罪的目的。‘没鼻’,是说用刑深严。” 对咬肉与惩罚之间关系的解释亦殊牵强。对于“灭鼻”,有不少学者认为应该理解为“没鼻”,即鼻子被遮掩,隐藏不见。释“灭鼻”为“没鼻”也是不对的。初九“屦校,灭趾。”上九“何校,灭耳”。《三国志•魏书•陈群传》:“《易》著劓、刖、灭趾之法。” “灭趾”为古代刑罚,“灭鼻”、“灭耳”亦当是两种肉刑,“灭鼻”就是史籍常见的劓刑。《周易•噬嗑》卦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噬肤”是原因,“灭鼻”是结果,“噬肤,灭鼻”言因为“噬肤”行为而受到了“灭鼻”的处罚。
      《周易•系辞下》:“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王弼注亦云:“噬嗑,合也。市人之所聚,异方之所合。设法以合物,噬嗑之义也。” 可见《噬嗑》卦与早期贸易有关。《噬嗑》卦六三爻辞“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周易集解》引虞翻:“毒谓矢毒也。” 高亨亦云:“腊肉,干肉。遇毒,如干肉生虫,含有毒素等是。吝,难也。爻辞言:用齿咬干肉而遇毒,毒仅在口中,未咽入腹内,是有小小之艰难,未成灾咎。” 释“毒”为毒药、毒素,望文生义,未得确解。“毒”有治理义,《彖传》释《师》卦卦辞云:“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释文》:“毒,徒笃反,役也。马(融)云:治也。” 《老子》第五十一章:“长之育之,亭之毒之。”王弼云:“亭,谓品其形,毒,谓成其质”。 “遇毒”实际指商人在集贸市场遇到政府管理。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手段不外乎“灭趾”、“灭鼻”、“灭耳”。《噬嗑》卦初九“屦校,灭趾。”屦通屡,《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身屦典军。”《集解》引徐广曰:“屦一作屡。” 又“学”与“教”通用,《书•洛诰》:“乃汝其悉自教工。” 《尚书大传》卷4引“教”作“学”。 《礼记•学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释文》:“教一本作学。” 《老子》四十二章:“吾将以为教父。”⑪“教”傅奕本及汉帛书甲本均作“学”。⑫“学”与“校”通,《汉书•韩延寿传》:“文学、校官、诸生。”颜注:“校亦学也。”⑬故“校”与“教”亦通,《庄子•说剑》:“王乃校剑士七日。”《释文》:“校本或作教。”⑭“屦校”即“屡教”。《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攴,小击也。可见“教”本身就带有体罚性质。至于屡教不改,则必加大处罚力度,故初九言“屦(屡)校(教),灭趾”,即削去脚趾。六二“噬肤,灭鼻”,“噬肤”为市场上一种不法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于是“灭鼻”。“灭趾”、“灭鼻”相对于薄施惩处的“教”自然严厉,但尚不至于危及生命,故云“无咎”。“何校,灭耳”则要严重多了。何与呵通,《史记•秦始皇本纪》:“陈利兵而谁何。”《索隐》:“崔浩云:‘何或为呵,何呵字同。’”⑮呵与苛通,《周礼•春官•世妇》:“而苛罚之。”《释文》“苛”作“呵”,⑯《通典•礼三十九》引“苛”作“呵”。⑰故“何”通“苛”,《史记•袁盎晁错列传》:“君能日饮,毋苛。”⑱《汉书•袁盎传》“毋苛”作“亡何”。⑲“何校”即“苛教”,商人遇到“何(苛)校(教)”自然凶多吉少。“灭耳”即割去耳朵。《说文》:“�,军战断耳也。�,或从首。”�同馘。《诗•大雅•皇矣》:“攸馘安安。”《毛传》:“馘,获也。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曰馘。”“不服而杀献其左耳”,说明“灭耳”的处罚不但比“灭趾”、“灭鼻”严重,甚至还有生命之虞,所以上九爻辞说:“何(苛)校(教),灭耳,凶。”古代曾经“狱”、“市”合一,《周礼•地官》:“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噬嗑》卦六二“噬肤,灭鼻”,“噬肤”之义虽不能确指,但无疑是集贸市场上一种违背“禁令”的不法行为。
      《睽》卦六五:“悔亡,厥宗噬肤,往何咎。”对此条爻辞的解释历来不一。从字义上来说,分歧主要集中在宗和肤的理解上。古人或释“宗”为主,如孔颖达:“宗,主也。” 或释“宗”为党,如《伊川易传》卷3:“厥宗,其党也。” 关于噬肤,王弼:“噬肤者,啮柔也。” 《西溪易说》卷八则认为:“古人有啮臂以相盟者,噬肤之谓也。” 近人高亨释“宗”为宗庙,“肤”为肉,“《说文》:‘宗,尊祖庙也。’《广雅•释器》:‘肤,肉也。’厥宗噬肤,疑指宴飨之事而言。古人宴飨之礼在宗庙行之。” “登其祖庙吃肉,前往有何咎哉。” 在各种解释中,学者一般认为“高说较之旧注显然为优”。 高亨先生的说法不但看似合理,也有其文献根据。《象》曰:“厥宗噬肤,往有庆也。”《象传》的意思是,“厥宗噬肤”是判断“往有庆”的根据,将“厥宗噬肤”视作了“往有庆”的吉兆。如果真象高亨先生所讲,宴飨之礼行之宗庙,大家分肉而食,一团和气,“厥宗噬肤”自然是件喜庆之事。释“宗”为宗庙,将“厥宗噬肤”视作喜庆之事,是宗法观念的产物。宗法观念根基于同宗共祖,被涂上了一层脉脉温情的色彩,在封建社会尤为经学家津津乐道。《象传》一般说出于孔子, 对“厥宗噬肤”的阐释影响深远。如《汉书•董贤传》载汉哀帝免其舅丁明大司马诏:“朕惟噬肤之恩,未忍。”颜师古注云:“噬肤者,言自啮其肌肤。诏云为明是恭后之亲,有肌肤之爱,是以不忍加法,故引噬肤之言也。” 哀帝昭书“噬肤之恩”的说法显然取自“厥宗噬肤”, 并将“噬肤”一词与血缘关系联系起来。颜注将“噬肤”解作“自啮其肌肤”,并说丁明是恭后之亲,有肌肤之爱,自然也是受了《象传》的影响,是从宗亲关系的角度理解“厥宗噬肤”的。
      《睽》卦卦辞:“睽,小事吉。”《序卦传》说:“睽者,乖也。”扬雄《法言》:“天下孤睽。”晋李轨注云:“睽,犹乖离也。”⑪乖离,违背抵触、不谐不顺的意思。《睽》之上卦为离,下卦为兑。离为火,火炎向上;兑为泽,泽润向下。一个在上且向上,一个在下且向下,有二体相违之象。⑫卦辞中的“睽”字正是对卦爻画二体相违之象的解释。和《睽》之卦爻画不同的是,《睽》卦之卦辞不但言“睽”,而且言“吉”,这就是孔疏所说的:“虽乖犹可,故云小事吉。”⑬《睽》卦各爻爻辞是只言“睽”呢,还是既言“睽”又言“吉”呢?《睽》卦各爻爻辞由两部分组成,前面部分记载所见的人和事,后面部分断定休咎。断定休咎部分言“无咎”,言“何咎”,言“无初有终”,言“往何咎”,言“吉”,很显然与卦辞中的“吉”字相呼应,表达了“犹可”之义。而《睽》卦爻辞所记之人或事则照应了卦辞中的“睽”字。如初九“丧马勿逐自复,见恶人无咎”,丧马与见恶人,都是让人很扫兴的事。九二“遇主于巷,无咎。”高亨:“他乡做客,遇主人于巷中,则食宿有处,自无咎矣。”⑭高亨先生释“主”为主人,属望文生义。主,供奉死人的牌位,俗称神主。《谷梁传•文公二年》:“作僖公主。”注:“主,盖神之所凭依,其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⑮九二“遇主于巷”和上九“见豕负涂,载鬼一车”,都属可惊可谔之事 。六三“见舆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周易集解》引虞翻:“黥额为天,割鼻为劓。”⑯俞樾:“天疑兀字之误。兀即 之省, ,刖足也。”⑰无论“天”字作何解释,六三所遇终为匪人,亦初九“恶人”之类。九四“遇元夫,交孚,厉,无咎”,高亨:“交,俱也。孚,古俘字。厉,危也。”⑱柏惠尔•勒舍博士说:“对土人来说,没有任何偶然的事情。那些在时间上接近的事件,即使是在彼此很远的地点发生,也很容易被他们认为是由因果关系连接起来的。”⑲出门遇见扫兴、不吉利的人和事,对人的心理极易产生一种暗示:它们与生活中的乖离不顺可能有某种神秘的因果关系。《睽》卦之爻辞正是通过记载扫兴、不吉利的人和事表达了卦辞中“睽”的思想。
      六五:“悔亡,厥宗噬肤,往何咎。”和《睽》卦其它爻辞一样,此爻爻辞也由两部分组成:“厥宗噬肤”是所遇之人和事,“往何咎”则是对遇见“厥宗噬肤”一事休咎的断定。按常理推断,《睽》卦其它爻辞都是围绕着卦辞中的“睽”与“吉”表达好事多磨、虽乖犹可之义,《睽》卦六五自然亦应如此。“往何咎”,只是说“无咎”,照应了卦辞中的“吉”字,并不含“有庆”之意 。“厥宗噬肤”亦当是“见恶人”、“见豕负涂,载鬼一车”之类,只有这样才能与卦辞中的“睽”字保持一致。在先秦“宗”有祖宗、祖先的含义,《左传•成公三年》:“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杜预注:“嗣其祖宗之位职。”“厥宗噬肤”之“宗”应当解释为祖宗、祖先。“噬肤”是一种不法行为,“厥宗噬肤”言其祖先在集贸市场上违背过某种“禁令”,可能还因此遭受了“灭鼻”的惩罚。因此,我们认为“厥宗噬肤”绝对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光彩的事情,更没有一丝宗法观念、肌肤之爱在里面。
      灭鼻是先秦时期常用的一种肉刑,又被称作“劓”。《左传•昭公元年》载:“夏刑则大辟三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劓各千。”周穆王时甫侯(吕侯)修定刑制,亦有“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尚书•吕刑》)的明确规定。先秦时期中原割鼻盛行,以至于崔�《政论》有“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的记载。作为对违背“禁令”的惩罚,“噬肤,灭鼻”在后人看来似乎过于严厉,但在当时不过是薄施惩处,且司空见惯。“噬肤,灭鼻”对当事人来说已堪称“无咎”,对其后代的负面影响自然更加有限。《睽》卦六五:“悔亡,厥宗噬肤,往何咎。”不过就一种品行状态作吉凶推断:在劓刑运用广泛的《周易》时代,即便“厥宗噬肤”,往有何灾哉?
      
      (责任编辑: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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