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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争的变曲:《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评析

    时间:2021-07-02 04:0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租界产生,税权丧失。1913年3月,民国北京政府开征印花税,但遭列强的普遍抵制,甚至对租借内华人征收印花税,也遭列强干预。为求税收公平,经外交部与列强的反复艰难的磋商,财政部最终出台了《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的变通举措。但在内外交困中,该办法最终不得其果。一系列的外交磋商是国力贫弱下的艰难抗争,这其中既蕴含着对税收公平的渴望,也反映出强权背景下的诸多无奈,更是外交精英们急躁不安的情绪表露。
      【关键词】印花税,租界,民国,北京政府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10-0016-07
      印花税①首创于荷兰,晚清时期传入中国,成为中国引进西洋的第一个税种。民国成立后,为解决财政问题,历任财政总长都把整理税制作为治理财政方针之一,其中,对于开征印花税都寄予了一定的厚望。众多学者对此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却较少涉及印花税的涉外征收问题。
      近代税收法律的属地原则被世界各国所遵行。中国公民在外国从事生产经营或取得收入时需要向所在国纳税,同理,外国商民也应按照中国的税法向中国政府纳税。民国初年的《印花税法》虽没有明确印花税法的属地管理原则,但已作为一种常识而被纳入到税法体系内。然而,外国商民凭借各种不平等条约,不向中国政府纳税,甚至租界内的华人也借此躲避纳税义务,正是由于税法不能行及洋人甚至租界内的华人,致使华洋商民间的税负愈显不公。《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北京政府财政部、外交部艰难抗争的变曲,其中既蕴含着对税收公平的渴望,也反映出强权背景下的诸多无奈,更是外交精英们急躁情绪的表露。
      一、租界:税收管理权的丧失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凭借各种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开辟了一块又一块的租界。最初,租界因战争之故而得以快速发展,并逐渐由“难民之城”而转变为一个以商人为核心的“城市国家”,成为近代中国境内的“国中之国”。
      租界内征税权丧失的恶例源于上海英、法租界。1862年太平军撤出上海地区后,上海道吴煦向英、美、法租界当局提出向租界内华人征收捐税的正当要求,但遭到了列强的断然拒绝。加之当时由于上海官府致力于和英法军队合力围堵和驱赶上海外围地区的太平军余部,向租界内华人征收捐税的交涉暂时搁置。此后,虽经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到1864年以后,上海地方政府向租界华人征税的权利基本被剥夺干净。
      上海租界为全国租界之倡,其他城市相继开辟的租界皆援引为例,整个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政府对租界内华人的征税权就此丧失。
      对租界内华人征税权的丧失反映了两个自相矛盾的问题:一是如按照近代税收法律通行的属地原则,中国政府的征税对象应包括所有的中国公民和旅华的外国商民,即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依法纳税,但受各种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国家税收不能征及洋人;二是如按照属人原则或称“公民原则”,中国政府的征税对象应包括所有的中国公民,但列强又以保护租界内华人的权利为借口,强调属地管理原则,致使中国政府对租界内华人的征税权也被剥夺,言外之意:租界是独立于中国政府之外的国中之国。前者可以理解为条约的限制,后者则绝对是一种强盗逻辑。
      租界内出现的华洋杂居局面使三方受益:一是作为租界内的华人,定居租界意味着在外国武装与外国机构保护下谋求身家安全,等于既“买”了一份洋场的“保险”,也获取进入洋场商界竞争的门票,这是华人移居租界的根本动机。二是定居租界的华人多携带巨资而来,或有相当规模的投资项目,或有相当规模的消费,无疑给租界及外商送来了滚滚财源。三是作为租界当局,更不愿意将税收这块蛋糕与人分享,华人的到来给租界当局平添了一笔稳定可观的税收。因此,每当中国政府宣布对租界内华人征收某个税种时,既有租界内华人的强烈反对,更有西方列强的坚决抵制。
      二、抗争:税收公平的诉求
      晚清推行印花税之初,直隶全省印花税务总局为了减少外交窒碍,即采取一种变通做法,专门拟订了“租界华商征缴印花税办法”四条,其目的在求中国商民纳税平等,但由于当时国内商民对印花税的抵制,内地尚且时征时停,租界内华人贴用印花一事困难更多,该办法未及实施而晚清政府即已宣告垮台。①民国政府成立后,于1912年10月21日颁布《印花税法》,19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按照现代法律程序公布实行的第一部税法。
      为使在华商民依法纳税,财政部将《印花税法》译成外文,送交外交部照会各国驻华使馆转知各该国在华商民,要求一律遵章贴用印花。外交部随即照会驻北京外交使团商议此事,1913年6月得到的答复是:“外交团业经聚议一次,众皆赞成,洋商亦认缴此税。惟必须中国人一方面先已办到实行之地步,而后再推及于洋商,方为正当办法。”②前半部分的“赞成”与“认缴”在后半部分的转折下,几等于否认,因为当时北京政府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来自各方的阻力不断,国内推行困难,“中国人一方面先已办到实行之地步”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另一方面,列强或以欧战为借口,或根本不予理会,致使印花税问题的第一次交涉陷于困境。半年后的9月18日,在财政部的催促下,外交部再次照会公使团进行“咨询”,但直到1914年3月,各国公使团才做出如下答复:“在未经言明条约之外新定税法本国人是否遵循之先,应详明各本国政府核办”,并认为“该新税现拟之法,恐未能施行于各本国人民”。③前期谈判便遭到了列强的无理阻挠。
      为实现华洋商民税收的公平原则,财政部不得不另觅出路,再次致函外交部,希望通过外交部转令中国驻外各公使与各国政府妥商,“请其协助,并将各国政府对于印花税法有何意见,详告本部,以凭核办。”1914年3月18日,外交部致函中国驻外国各使,请迅速探寻各所驻国意见,切实与商,务期照允。④但这一对外交涉只是外交部和财政部的急切热盼和美好向往,此后一直处于电报、信函的往复交涉状态,直到北京政府结束仍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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