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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治安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时间:2021-05-18 08:02: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治安调解主要是解决治安纠纷,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通过治安调解方式解决,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止于开始阶段,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之累,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治安调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整体工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回应人民新期待、满足群众新要求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新型警民关系,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针对现阶段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偏左”或“偏右”的误区,在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发挥人民调解的传统优势,拓宽调解渠道,丰富调解手段是治安调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治安调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机关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5-0025-05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正处在比较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与利益发生激烈地碰撞,社会纠纷主体及其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因此,如何稳妥、恰当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社会纠纷,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本文从公安机关的视角,就如何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治安调解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将调解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这些调解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调解体系。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大量的民间纠纷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部拿到人民法院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每天都在接出警,绝大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约80%的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同时还有一部分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通过报警求得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公安机关每天都在做大量调解工作,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特别是在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公安工作内容之一。因此,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对于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工作,进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1.治安调解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系框架内,大量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带有一定的偶然性,面对这类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对执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个大的前提下,相对于行政处罚,治安调解越来越显示出更多的优势,包括它的自愿性、协商性、简易性、高效性、灵活性和成本的低廉性,等等。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依据、社会需求、执法成本和当事人意愿等诸多因素考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用调解处理法定情形的治安案件采取调解处理,既是中华民族“以和为贵”传统道德的传承和延续,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相吻合。
      治安调解主要是解决治安纠纷。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通过治安调解方式解决,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止于开始阶段。通过耐心疏导,可以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妥善而有效地平息纷争,有助于减轻被处罚人对社会的仇视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之累。有利于邻里、朋友、单位同事等特定人之间在不伤和气的前提下解决原有关系纠纷的要求,使之和睦相处,日常关系更加融洽,促进社会关系更加和谐。
      
      2.治安调解是节约行政资源的现实需要
      治安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纠纷中的主要手段,主要是在基层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实施。我们在现阶段处理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投入的警力越来越多,现已超过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其他治安管理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纠纷发生量大,这是很重要的原因;二是纠纷当事人中也比较认同公安机关调解,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情况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三是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中,仲裁和诉讼是一种极具专门性和技术性的活动,不被我国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同时,由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常常让人望而却步。治安调解的设置和完善,既可以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又可以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特别是当场调解的广泛运用,减少了公安机关案件调查的工作量,加快了化解纠纷的速度。此外,先行采用治安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即便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要诉诸法院,也能方便当事人的举证,而且对于不属于治安纠纷范围的,也可以及时指引当事人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
      
      3.治安调解是体现立法宗旨,追求执法活动最佳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
      由于现实社会的需要,我国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对治安调解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运用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和构成轻伤害刑事案件更加规范,以实现法律所追求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处理(即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其他法规,对如何规范地开展调解工作有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治安调解范围的扩大,更加利于公安机关利用调解手段,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警民关系,并且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指出,治安案件中往往是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抗性最强、最尖锐,相对其他案件处理方式来说,调解尤其是处罚调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消除分歧、解决纷争的突出特点,已经成为在治安案件中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的权威性也在目前得到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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