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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测谎结论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1-05-05 00: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测谎技术即心理测试技术的别称。从上个世纪测谎技术传到我国,已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随着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心理测试人员的资质水平在不断提高,心理测试的操作程序逐步规范化,心理测试技术的准确度及科学性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使得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合法化之路成为可能。鉴于此,笔者着重论述了测谎技术与测谎结论、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及价值定位和测谎结论的立法构想,以期有所启迪。
       [关键词]测谎程序;测谎结论;证据;立法构想
      
       心理测试技术又简称“测谎”,从引进至今,在我国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从最初介入犯罪调查进行“谎言”测试,到如今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科学而有效的个体涉案心理信息探查的技术,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的刑案调查及民案审判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同时,随着应用的不断发展,测谎结论是否具有证据的属性,能否具有法律效力,测谎的法律地位,测试人员的资格要求等诸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长期困扰着测谎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对此,本文将对测谎结论的法律效力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测谎的理论依据
       “测谎”是指依据相关科学原理,通过专门心理测试仪器(“测谎仪”),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测试要求,实时同步记录被测人对主试言语问题的多项心理生理反应变化,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应相关度的心理鉴定技术。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测谎”测的并不是谎言本身,而是人的心理痕迹,即人在经历某些事情时留下的心理信息,是人对客观事实的心理认知结果,是连接人和事件的桥梁。而“测谎仪”是运用心理学、生理学、医学、电学等各种科学原理研制而成的,通过测试被测对象的生理变化参数来甄别谎言的一种仪器。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心理刺激触发生理反应”这一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基本理论。[2]
       二、测谎在我国的法律定位
       我国对测谎技术的研究是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的,但当时并没有在刑事侦查领域引起足够的重视,多数人持否定态度。由于种种原因,从新中国成立到80年代,测谎技术在我国基本上都是处于空白状态的。[4]直到20世纪80年代起,测谎技术才在侦查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发挥着侦查导向、查找线索等巨大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问题却一直未得到解决。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测谎证据地位的相关条文只有三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侦察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通常包括技术开锁、窃听等手段,测谎可以理解为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从这一角度来讲,法律对于测谎所取得证据应是认可的。另一处是最高检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的批复,其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该司法解释被理解为测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官方发言,即测谎只准许在办理案件中使用,被认可作为审查证据的辅助手段,但测谎不是证据。此司法解释是在1999年当时测谎证据使用混乱,我国测谎研究起步不久的情况下做出的,是在对测谎证据效力没有定论情况下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解释,它承认了测谎证据的证明力,而对其证据能力持有了谨慎态度。解释中承认测谎证据证明力,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测谎证据的证据能力,但认为此证据能力尚有欠缺。笔者认为,测谎证据能力的欠缺,源自于当时我国测谎理论研究、实践的不完善和对于测谎违规使用所造成的错误结论。违规使用所造成错误应属个案,需要严格的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以减少甚至消灭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测谎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实践指导不足以及测谎主体对测谎的认识局限性是影响测谎证据稳定性的主要因素。然而通过测谎技术理论的不断提高完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度的建设,可以使其达到诉讼证据能力要求的范围的。基于测谎证据充分的科学原理、精密的仪器装备、规范的操作规程,基于测谎近年来在技术上的长足发展,基于测谎在实践中已然起到的诉讼证据价值,更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将测谎证据引入诉讼证据体系的内在需求,本文赞同“测谎是证据”这一观点,笔者将在下文对“测谎证据”从正面角度进行辩证分析,以期对于进一步将测谎证据引入我国的证据体系,使之在刑事诉讼领域恰当地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这一思路能有所贡献,从而进一步推动诉讼的科技化、现代化发展。
       三、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三大诉讼法都将鉴定结论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并对“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要求它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科学的鉴定方法、严格的操作步骤,客观的鉴定结果。作为诉讼证据,它的基本特征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要想具有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即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三性要求。测谎结论能否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就看它是否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首先,测谎结论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像的东西。心理测试检测的内容是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发生的有关行为在涉案人记忆中留下的心理信息,这种涉案心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测谎结论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也是由测谎技术的科学机理所决定了的。根据现代生理学、心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如果被测试者撒谎,则会产生严重的心理压力,从而使生理上的异常变化加剧。测谎技术就是根据这一科学原理来检测受测者内心对某事的“关心”程度而表现于生理上的反应,并据以判断被测者对某一客观事实所作的回答是真还是假。虽然测试是针对被测者的心理状态,但却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科学实践证实心理测试具有可靠的科学依据,故此测谎结论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某种客观的联系,即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证据的证明指向都是针对案件事实的,不指向案件事实就不是证据。这是证据关联性的必然要求和表现。心理测试结论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体现在测试内容和测试对象与案件相关。心理测试技术所测试的,是被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地、时、物、事的某一特定情节是否“知情”。作为诉讼证据,测试技术的测试结果客观上同案件中的事实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事物之间的固有联系,即知情/不知情,参与/没参与,不存在人为的其他因素,原因与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测谎技术就是借助于科学的测试方法,让这种必然联系从无形的状态依附于有形的载体如记录纸及记录下的图谱表现出来。测谎技术的此种证据关联性反映了它所具备的证明性。因此,心理测试对象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是一种直接的相关,一种超越间接物质关系的更具证明力的相关。
       其次,测谎结论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从立法本义上讲,技术侦查措施理应包括测谎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收集方法和证据的种类规定来理解,测谎结论作为专门技术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测试仪器记录的被检测者的生理因素反应所作的对某具体事实是否说谎的判断结论,符合证据的合法收集方法和诉讼证据的必备形式,应认定其有证据资格。同时,测谎结论实质上也符合鉴定结论这一独立证据形式的基本特点。故此,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通过测谎检查所获得的测谎结论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具有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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