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基本权利规范的正当程序价值

    时间:2021-04-01 20:02: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丰富的正当程序价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挖掘基本权利规范的程序价值,使之得到行政程序法的保障。基本权利条款的设置从整体上表征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要求行政程序法建构起交互式的行政程序,吸纳公众有效参与行政过程。人格尊严既包含个别的权利,又是概括的“人权”,表征公开、公正的价值,需要行政程序法通过建构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公开制度予以保障。
      关键词:基本权利;行政程序法;平等;公正;公开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5.11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共识,立法的可能性及可能的程序法条文成为当前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程序——不管是司法程序抑或行政程序——建构的目的在于抑制权力的滥用以保障权利。为此,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与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对接,使行政程序法成为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基于此,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即是宪法解释的过程,是挖掘基本权利之正当程序内涵、将宪法所追求的人权保障价值落实为行政程序法的具体条文的过程。实际上,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包含了丰富的正当行政程序价值,可以成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依据;而依据宪法制定的以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为根本价值追求的行政程序法也将够得上“良法”的标准进而推动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建设的进程。
      一、宪法解释:基本权利之程序价值的发现机制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的内涵的活动,宪法解释的过程,实质上是解释者依通行社会观念解读宪法以弥合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裂缝的过程。“法治国家中宪法最高规范性的确立,决定了行政程序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拘束。”[1]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宪法解释挖掘和发展宪法中的正当行政程序因素,使之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最高依据。
      (一)从实体到程序:基本权利的解释进路
      众所周知,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首先是宪法中的程序条款,这个条款经由宪法解释而经历了从程序性原则向实质性原则发展的过程。由程序向实体的解释进程,是由美国“重程序”的法律传统所决定的。美国“重程序”的法律传统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令状制度。令状制度是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制度,英国普通法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的令状。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其欲寻求法院的救济,首先应当向高等法院王座分院请求给予特权令。不同的令状作为不同的程序规则而存在,当事人申请的令状不同则适用的程序规则也不同,最终可能取得不同的法律后果。令状演变为普通法上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2],从而也形成了程序重于实体的法律文化。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上的重程序观念,在其宪法中写入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并通过宪法解释使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之内在涵义得以扩充,囊括了立法或行政决定之结果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
      反观我国,我国历来缺乏正当法律程序之传统。在观念上,民众和行政人员缺乏对程序弊端的宽容,人们普遍认为程序在一定情况下表现的冗长、呆板和繁琐,致使办事迟延或效率低下,为了程序正义甚至使得某些违法之人不受追究和处罚[3]。在规范上,不管是宪法抑或行政管理法皆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宣示。然而,我们认为,宪法中正当行政程序规范的缺失是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机制弥补的。正如上文所述,基于美国重程序的传统,正当法律程序得到了美国宪法的青睐。而随着法治的进展,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条款实现了从程序到实体的演变,经由宪法解释从程序性原则扩展为实质性原则。既然我国历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宪法中亦存在内涵丰富的实体性规范,基于此,我们可以采用与美国相反的解释进路,从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阐释出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通过宪法解释实现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从实体规则向程序规范的演变。而解释的空间则在于,我国宪法中的实体规范——如宪法第三章的基本权利条款尤其是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蕴含丰富的正当行政程序因子,立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挖掘宪法实体规范中的正当行政程序内容,并使之成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宪法依据——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宪法并不缺乏正当程序内涵,缺乏的只是对它的解释与发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周海源:基本权利规范的正当程序价值——兼议行政程序法如何保障基本权利(二)通过立法的宪法解释:基本权利解释的展开
      对美国而言,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然可以通过其司法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的解释而得以发展,然而,就我国而言,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虽然也确立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体制,而这个体制在现实中从未全面有效运行——纵使面对公民孙志刚之死,纵使面对《收容遣送条例》的严重弊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然没有动用宪法赋予其的“尚方宝剑”。在违宪审查体制运行不畅的情况下,我国的宪法解释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专门的解释。但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而拟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作为“统一法典”,其效力范围应当遍及全国,与其它行政程序规范相比也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并成为规范行政机关之行为过程的基本法律——只有这样才符合“统一法典”之名。并且,行政程序法将与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诉讼法一起构成中国的行政法体系。因而,行政程序法典自然应当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制定。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解释权的享有主体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主体并不具备同一性。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基于立宪主义和分权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得代为行使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解释权。基于此,由承担制定行政程序法任务的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宪法解释的合宪性缘何得以证成呢?
      我们认为,宪法解释主体并不是单一的,宪法解释活动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得以展开,不仅违宪审查的过程和法定机关专门解释的过程涉及宪法解释权的行使,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涉及到宪法的解释。这是因为,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的特点,立法者在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自己的主观因素,并结合当前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对宪法条文之内在含义加以探寻和筛选,使依据宪法所立之法能够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因而,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实际上也行使着一定的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寓解释于立法的解释方式,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第62条所赋予的立法权的应有之义,全国人大以这种方式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不构成对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宪法解释权的不当干预。通过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对宪法中的正当行政程序进行挖掘并将之具体化于法律条文中,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价值将得以真正进入公民的生活世界,成为约束行政权恣意妄为的利器。

    推荐访问:基本权利 正当 规范 价值 程序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