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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1-03-21 04:04: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快速发展,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这种现象向传统的家庭法体系发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非婚同居会引发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调整非婚同居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婚同居问题将成为未来家庭法领域的重大问题之一。
      关键词:非婚同居合理性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年轻人中流行的一种生活方式。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同时非婚同居现象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必然损害非婚同居双方合法权益,甚至还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
      一、非婚同居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男女,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自发地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并且事实上形成亲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一种两性关系。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非婚同居关系,不是一方对他方欺诈、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形,也无第三人对其进行干涉。同时,同性恋者同居也排除在外。这种合意实际上类似一种契约关系,包括对今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涉及的人身、财产甚至生育、抚养子女的选择和安排等等。
      (二)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或同居伴侣
      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没有配偶或者同居伴侣,即是未婚者、离婚者、丧偶者或者其他单身者。对非婚同居的主体,可以用“同居伴侣”的身份来界定其相互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法的,而已经有同居伴侣者与其他人建立未婚同居关系是受社会道德谴责的。非婚同居关系具有排他性,类似于婚姻关系中“一夫一妻”制。
      (三)男女双方为无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或禁止结婚疾病的成年人
      这符合非婚同居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的要求。有禁婚障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四)男女双方公开持续共同生活
      持续公开共同生活意味着两性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公开性,这是非婚同居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素。基于非婚同居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共同生活的持续期间应在一年以上。
      二、非婚同居立法的必要性
      非婚同居是一种身份关系,其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些身份关系都已经存在。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这些身份关系都是非常具体的,同时引申出相关的权利义务。在我国,非婚同居事实大量存在,对其漠视是非常危险的,法律应对因非婚同居而产生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并明确对其调整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
      (一)社会现实的存在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非婚同居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而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象。根据意识反映客观物质的原理,非婚同居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是法律这种作为上层建筑的立法基础和条件。无数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就必然无疑促使相应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建立。
      (二)非婚同居法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非婚同居的存在与盛行,随之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尊重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放弃公平正义,我们在承认非婚同居现实存在的情况下,就应该对因非婚同居而产生的权利被无节制的践踏进而导致的社会堕落。非婚同居现象所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凸显了构建非婚同居方面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如果不能通过立法来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话,那么弱者利益将难以保障,同时会对其非婚生子女产生不利影响,最重要的是容易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构建完整法律体系的要求
      事实婚姻曾是我国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唯一模式,一些符合事实婚姻认定条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可以具有与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然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1994年之后的事实婚姻不予承认。在放弃了事实婚姻这种模式以后立法机构却没有采取其他能够兼顾利弊的模式来填补空缺。这样一来,非婚同居关系就因事实婚姻被不予承认而成为了一个法律上的漏洞。非婚同居关系不应成为法律上的空白和缺失,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所以,在放弃事实婚姻模式后,加剧了构建非婚同居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紧迫性。
      三、我国关于非婚同居法律法规的构建
      (一)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肯定不会产生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及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但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也不是违法的关系,他应该类似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一些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就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养育子女并赡养老人,共同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同居关系,我国应建立保护非婚同居双方下列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
      1.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同居义务。这是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必然结果。非婚同居双方之间义务的履行是维持双方共同生活关系的基础,同时也是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同居义务就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拥有相互之间的法定代理权。给予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代理权,既有利于双方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与其发生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二)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自由的追求,因此非婚同居当事人应该有处分双方财产的权力。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情况除外。
      1.采用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的界定可以采取婚姻法中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形式,也可以用多种所有权形式的结合。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形式。即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原则为分别财产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同居前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以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财产独立性。
      2.债务的分担
      对于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规定。对于因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对于同居双方产生的其他的债务,应由借债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
      3.有条件的承认继承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继承权只有存在合法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而非婚同居当事人因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不享有继承权。不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继承权的话,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法律应当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享有继承权,一旦继承权得到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则享有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同的继承权。
      (三)非婚同居双方与子女的关系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当然,非婚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容易确认,但与非婚父亲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却是个难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时为了保障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在立法过程中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亲子关系推定否认制度,以确立非婚同居双方与子女间关系。
      (四)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
      第一,尽管非婚同居缺少形式要件,但如果允许非婚同居关系随时解除的话,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性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应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对于为解除非婚同居关系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法律应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后一年内,男方不得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女方提出请求或者法院认为应当受理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除外。
      第三,一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或子女付出较大的,同居关系解除时应当支持其合理的经济请求。
      第四,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一方以试婚等理由为借口诱使另一方同居的,或在同居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最终致使同居关系解除的,法院在财产的分配上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非婚同居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然性。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不利于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婚姻法的现行框架同时结合非婚同居的特点,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同时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保障个人自及家庭自治权的表现,同时也是实现社会的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资源的有效配制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
      阎莉薇(1986- ),女,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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