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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

    时间:2021-03-02 16:04: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只有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才能适应国际、国内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学改革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大学扩招与法学热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断增加,我国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2010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11月,全国法学院系本科在校生30万人,专科在校生22万人,硕士6万余人,博士8500人。《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本科生毕业时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47%,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就业的另一个特征是,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如果再没有实践经验,就业则难上加难。
      然而,说法学人才“供大于求”过于片面。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而且我国的法律服务领域遭遇“洋律师”来“抢滩”,律师业竞争非常激烈,另一方面,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如何“产销对路”才是根本问题。
      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国际、国内对高端、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培养目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有何不同?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深刻的法律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的基础特点是职业知识体系,是一种技术理性。在大多数国家中,法学教育的确都要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和学术类法律人才,但毫无例外是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亦即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实用性。然而,这种关注不能沦为单一的“职业培训”,高端法律人才之所以“高端”,一定有超越一般法律人士之处,需要通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得来。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法学教学改革,应当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忽略了人才培养的规范性,因为专业的学术积累对实务操作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的复合。当前比较抢手的法律人才是“法律+英语+经济”的复合。“法律+英语+小语种”的法律人才也非常抢手,能够对对象国法律进行专门研究的小语种卓越法律人才甚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培养意义非同寻常。因此,卓越、优质法律教育的要求是:语言复合、专业复合。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别于传统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更加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例如懂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宏微观经济学、会计、税务等经济学知识。其知识面应当更广,能够成为通识基础上的职业法律人才,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其他人文学科知识的通识,二是法学基础知识的通识。
      此目标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对外语水平、对涉外法、外国法、比较法的知识结构,对实践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广义来说,高等教育也应纳入职前教育的范畴。由于种种原因,本应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在一些地方与高校曲高和寡,法学人才培养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职业素质、职业能力显然是任何用人单位聘用人员时最看重的……于是社会职业准入制度、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应运而生。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注释法学,然而对法学理论的要求,也不再限于注释法学,其原因可以简要表达为“社会转型→法律服务要求转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法学教学改革”。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教学改革的内容与方法——以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为例
      近年来,国际、国内社会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前景大家都很看好,但是教学模式五花八门,法律教学与以往的法学院教学有很大的不同,如何保质保量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本科法律教学必须进行积极的教学改革探索。具体包括四项改革措施:
      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培养目标的修正
      通过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律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
      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笔者以为,至少在以下3个方面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教学的改革: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教学改革应建立在坚实的中国法的基础之上,否则基础不牢,“特色”无从谈起,一个不熟知本国法律的人没有资格奢谈“外国法”或从事所谓跨国法律业务。其次,应当突出法律课程的“涉外性”、“跨国性”,处理好外国法、比较法与国内法课程的比例;英文法律课程、双语法律课程与中文法律课程的比例。再次,在加强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密切关注人才培养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尽可能加强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最后,还要适应“全球化”的需要,打通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之间的整合,鼓励教师之间教学经验、方法的交流以及学科教学交叉研究,减少和避免教学内容之间的重复。
      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的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国外法学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毕业后如果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1~2年的专业实习,才可以取得专业的执业资格;第二种是北美模式,首先必须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以攻读法学,学制3年,其法学学位实际上是法律本科,但是美国人将这种学位叫做Doctor,即Juris Doctor(JD);第三种是澳大利亚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6年左右获得双学位[1]。
      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 “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
      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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